“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是古代一种非常规的用兵法则,是一种军事谋略,在历史上曾有许多非常成功的战例。原指刘邦将从汉中出兵攻项羽时,故意明修栈道,迷惑对方,暗中绕道奔袭陈仓,取得胜利。比喻用明显的假象迷惑对方,而暗中却采取出人意料的行动打击对方。
2005年3月,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之后,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①赵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总价500万元售予王某;②赵某应于6月30日之前还清银行贷款,并办理好抵押注销手续;③赵某应于收到王某的定金100万元当日向王某办理交房手续;同时,双方还就违约金作了具体的约定,其中毁约违约金为10%。其间,王某如约于向赵某支付首付款等款项共计100余万元。
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楼市风向突变,楼价普跌20%至30%。王某与赵某协商,政府宏观调控双方签约时都无法预测,风险能否分摊?赵某一口回绝,要么履行买卖合同,要么将王某已经支付的100余万元作为违约金及损失收于囊中。虽说王某在商场拼杀多年,这100余万元不会对其伤筋动骨,但一想到赵某那毫无商量余地的口气,心中很不是滋味。王某找了几家律所,均称没招。最后,王某找到刘春雷律师。
认真研究王某提供的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得十分严谨,的确超难。刘春雷律师问了王某几个问题,思索良久,对王某说,赵某是否还清贷款是目前症结所在;若没有还清,那还有希望。
走出律所大门,王某心情依然沉重。
接受王某委托后,刘春雷律师调查到:赵某尚未还清贷款。刘律师即刻拟定第一封函由王某发出,催告赵某履行还贷义务。如刘律师预料的那样赵某居然无任何反应。
刘律师再次拟定第二封函,就赵某履行还贷义务发出最后通牒。赵某依然无动于衷。
刘律师发出律师函,鉴于赵某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王某已委托本律师发函解除买卖合同,云云。
赵某这下急了,主动邀请王某谈判。这下轮到刘律师出场,刘律师纵横楼市风云、晓以诉讼风险,赵某终于接受了王某的方案: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王某按总房价的5%补偿给赵某,余款赵某退还。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往来函件及律师函的作用历来被忽视。有人简单地认为,函件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相对方不回应就没多大效果。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要么随便起草,要么将对方的函件束之高阁,导致在今后的纷争中落于下风。
刘春雷所对函件及律师函极其重视,函虽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刘春雷所每出一封函,均需对整个合同的签约及履行情况做详尽调查,并严格执行三级把关及客户确认制度。刘春雷所核心价值观中的“品质”二字正是通过这一个个细微的环节体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