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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身是胆雄赳赳,任你地利也威风——明察秋毫

明察秋毫,出自《孟子·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则王许之乎?”意思是: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后多形容人能洞察事理。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8日,上海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承包杭州滨江粮库及附属用房工程的土建及钢结构施工。5月22日,A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项目的土建部分分包给B公司,管理费为80万元,等等。5月23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06年11月17日,B公司完成土建项目,A公司连同钢结构等一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业主。就该项目土建部分,B公司与A公司产生纠纷。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法院,认为土建部分的工程总造价为11322732元,因《分包合同》无效故不能扣除管理费,而A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91万元,故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3412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150288元等。

A公司初遇刘春雷律师,全权委托,以试身手。

案件分析

阅完材料听完介绍,刘春雷律师当即指出,该案争议焦点有三:①《分包合同》的效力;②工程总价,重点是B公司提供的仅有复印件、而金额达200余万元的签证;③已付款总额,重点是其中的代付款。

解案经过

听取刘律师的分析后,A公司积极准备证据材料。

第一,关于《分包合同》的效力。

在好几份监理例会纪要上明确谈到分包,说明业主对于分包是知道并认可的。但只有一份有原件,那监理例会纪要就十分重要,刘春雷律师当即与A公司交涉,希望A公司派专人保管这份监理例会纪要。加之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业主对A公司分包给B公司是明知并认可的。滨江法院最终认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依法取得80万元管理费。

第二,关于工程总价。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只得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于是客场,鉴定机构有明显的倾向性。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30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而该案的《土建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称《鉴定报告》整整历时6个多月。刘春雷律师从中发现重大问题,义正言辞地指出:金额达200余万元的签证仅有复印件,这些绝大部分是回填塘渣,试问一个不到1000万元的工程回填塘渣就占到20%以上,合理吗?鉴定人员不知所云。其他诸如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费用提取等错误,刘律师无一例外地指出。B公司无话可说。滨江法院没有认定仅有复印件的签证,没有采信《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之处。

第三,关于已付款。

对于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除B公司已在诉状中认可的791万以外,A公司还根据B公司的委托书向案外人杭州某公司(以下称C公司)支付43万。刘春雷律师也注意到委托书仅是一份传真件,提醒A公司:B公司有可能不承认。为保险起见应即刻向C公司发函锁定债权,即今后若法院不认定该笔款项为代付款,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要。果然,B公司一口否定委托书一事。滨江法院没有认定该款为代付款。

滨江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已超付B公司14.7万元,故对于B公司请求的3412732元工程款及利息不予支持。

B公司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中,B公司提供一组发票,以证明回填塘渣的签证是真实发生的。但刘春雷律师仔细甄别,发现出具该组发票的单位已在数年前吊销,说明该组发票是假的。杭州中院维持原判。

历时近三年的诉讼尘埃落定。若加上可以向C公司主张的43万元,A公司实际超付达60万元。

案件点评

通过该案,A公司结识了春雷所。结识前,A公司遇诉几乎不胜;结识后,A公司遇诉几乎不败。从不赢到不败,只有一字之差,却凝聚着全体春雷人的心血与智慧。

高标准、严要求,春雷所一路走来;

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刘春雷律师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