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曰:战国时,魏将庞涓率军围攻赵国都城邯郸。赵求救于齐,齐王命田忌、孙膑率军往救。孙膑魏军主力在赵国,内部空虚,就带兵攻打魏国都城大梁,因而,魏军不得不从邯郸撤军,回救本国,路经桂陵要隘,又遭齐兵截击,几乎全军覆没。
这就是围魏救赵的出处。这个典故是指采用包抄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自2002年以来,郭某先后以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均为劳务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上海XX建筑公司)签订8个劳务承包合同。郭某与C公司管理层相处较好,工程质量也不赖,其中有一工程还获得“上海市白玉兰奖”。这样一来,这8个工程仅结算了1个。
2007年6月,C公司进行人事调整,而新上任的总经理要重新选定合作伙伴,于是与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就上述7个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时,郭某等迷糊了,C公司对于以前合同外的劳务工作(比如:批腻子、刷涂料、贴文化石等)均不予认可,没有原件的现场签证单也一律不予认可,做人咋能这样?更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C公司竟然将他起诉至D法院,理由是:这郭某在前不久的对账中签了一份协议书,承诺如果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就上述8个工程多领了劳务费,则愿意与A公司、B公司一道承担返还责任。C公司起诉标的额还不小,达500万元之多,并申请法院将郭某的房产予以冻结。收到法院传票,郭某如五雷轰顶,傻眼了。
刘春雷律师在接到这个案子之后,仔细地向郭某分析:目前D法院是无法支持C公司诉请的,8个劳务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别是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就A公司、B公司的工程而言,C公司不能起诉郭某,主体不适格;郭某在协议书中的承诺只是一种保证,而郭某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就上述8个工程多领了C公司劳务费,现8个工程中有7个工程尚未结算,怎么会判断多领劳务费?C公司要么中止审理,要么直接驳回C公司的起诉。
郭某稍稍宽心。刘律师继续说道,C公司起诉标的额达500万元之多,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证金就不是一个小数字,C公司是有备而来,诉讼将十分艰苦。
果然,当刘律师在法庭提出上述观点后,法官说,既然郭某能代表郭某工程队、A公司、B公司,我们在法庭上将7个工程结算清楚就行了。
就郭某工程队的工程,郭某也想结算,但法官对郭某提出的合同外的劳务工作及没有原件的现场签证单一律不予认可。
为扭转被动局面,刘春雷律师建议郭某,说服A公司就其中的F工程在E法院起诉C公司,之后再要求D法院中止审理。
郭某同意了。这招果然见效,D法院在与E法院交涉后不得不中止审理。
在E法院,刘春雷律师及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很顺利解决了合同外的劳务工作及没有原件的现场签证单问题。最后E法院判定在F工程中C公司尚欠A公司40余万元劳务费。C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之后,D法院的案件恢复审理,此时承办法官已经更换,新的承办法官很快就认识到C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机尚不成熟,并当庭宣判C公司败诉。C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诉讼,郭某终于笑了。
本案的最终结果印证了刘春雷律师最初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得到这样的结果郭某却足足等了两年时间,其中的煎熬可想而知。假如刘律师策划不当,假如不说服A公司就其中的F工程在E法院起诉C公司,那结果又当别论。
思路决定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