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时评

知识产权法院渐行渐近

201503051757297544.jpg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以下称《决定》),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这或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极具里程碑意义。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相继出台了诸多法律,如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1990年的《著作权法》等。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综合审判模式。1996年,审议修改《专利法》时,曾有学者建议效仿德国设立专利法院。2001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提案。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09年至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从3万余件增长到近9万件;行政案件从近2000件增长到近3000件,刑事案件从3000余件增长到9000余件。近年来,涉及前沿科技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激增,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巨大挑战。

201410161417187294.png

2008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称《纲要》)中首次提出知识产权法院的概念,《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知识产权法院正呼之欲出。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

1.顺应国家发展战略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顺应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更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有助于树立我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新形象。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繁荣富强依赖于知识体量的增长和知识产权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已是全球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和拥有者。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我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正成倍增长,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多达10万件。在此背景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尤显必要和紧迫。

2.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以往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案件,技术性强,争议大。由于不同地区法官的素质不同、认识不同,导致很多裁判不一,同案不同判,既有损司法权威,也为行为主体的预期带来混乱。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价值导向,推广知识产权在普通社会民众心中的认知度,提升社会各个阶层对知识产权地位价值的认定,在抵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树立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

3.为司法改革试水探路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使司法独立并健康发展,通过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改革措施,强化司法机关整体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破除司法机关行政化结构和行政式运行的弊病。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司法体制改革已一马当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标志,成为司法改革试水探路的先锋。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将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培训。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措施,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及管辖案件

参照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审理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兼顾审理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管辖的案件有: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决定》:①上述四类案件的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②仅限于北上广三地,其他地域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北上广地区的法院,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江苏、浙江有关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再受理上述四类案件。③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此处的三年即表明目前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正处于一个过渡期。

2.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决定》:①审级上,知识产权法院仅审理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②对于诉讼标的额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2]之规定,基层法院一般只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案件”,超过500万元的则由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标的额划分管辖。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被进一步缩小。

3.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第一条[3],可知一共有七类案件。根据《决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四、知识产权法院的未来展望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改革都极富特殊意义,各界对此都抱有较大期待。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认为:在北上广试点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对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改革非常关键。试点看起来虽然还只是探索,但实际上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其立意就是旨在通过专业法官独立审判,建构一种司法秩序,在法理上亦极具指引功能。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定要体现司法改革中核心的东西,即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机制,审判权独立不受干涉,充分发挥法官的裁判能力。

1.知识产权法院应有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人民法院也不得用裁定变更管辖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对特殊案件以专属管辖的权限。从国际司法经验来看,专属管辖的技术类案件有两种:一是行政确权案件;二是技术类的民事案件。北上广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其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为两类:一是专属管辖的一审案件,即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二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上诉案件,即知识产权法院对其所在市基层法院第一审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有特殊的管辖权限,即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裁定或者判决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2.知识产权法院应设立为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在专门法院中,凡为独立的司法单位拥有终审权,即上诉案件由同类专门法院受理的,被称为正式的专门法院。但我国拟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并非完全的专门法院,由于缺少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二审上诉后又回到所在地的普通法院(即高级法院),普通法院作为综合性的法院,体现不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性,因此有些制约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缺点依然存在。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不断总结跨区域整合审判资源和审理案件经验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院将逐步发挥其准专门法院的优势,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叶萍、陆春晨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四、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六、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颁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颁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三)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

(六)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