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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爽事件看合理避税与涉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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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演艺明星郑爽前男友张恒在微博上爆料,称郑爽偷税漏税并提供其与郑爽及父母的聊天记录。根据张恒提供的信息,郑爽等采用“阴阳合同”方式,将1.6亿元人民币片酬分成两部分:其中“阳合同”为固定保底片酬4800万元,制片方以各种合同的名义,支付到郑爽母亲实际控制的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萃珊雯公司);而“阴合同”则为浮动片酬1.12亿元,由制片方通过关联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暂付至郑爽母亲控制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晶焰沙公司),待票房确定后再进行最终结算,具有一定“对赌协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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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显示,上海市税务机关依法受理了群众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已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对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对恶意偷逃税行为,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税法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日前已公开的资料经查实,则郑爽等的一系列行为或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涉嫌犯罪,或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本期春雷时评将从郑爽事件聊聊合理避税与涉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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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

实际上,企业和个人采取合法手段来规避高额税费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合理避税”也常被称为“纳税筹划”,即由专业人士通过合法行为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税费。但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往往只在一线之间,避税稍有不慎或将成为偷税漏税,且实务中到底是合法避税还是偷税漏税界限常常非常不分明。因而严格来说,除了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许多避税方法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合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偷逃税款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理应受到处罚。

常见的避税方式(不排除存在法律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各地为了吸引人才,也推出了一系列针对高学历、高技能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继续教育可进行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等。

2.大笔收入分次获取。

工资、劳务等个人所得,都是累进税制,获得的酬劳越高,税率也越高。从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3500提到5000,也就意味着月工资在5000以下的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率根据不同的工资范围也相应不同,最高税率可达45%,因此如果把某项大额收入分摊到其他月份,那么就会对应较低的税率。

3.劳务报酬工资化。

举例来说,某人每月的打工收入约为9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所在公司签任何合同,则9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9000-1800)×20%=1440元。但后来经过法律咨询,他与该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则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9000-5000)×10%-210=190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975元。

4.提高福利降工资。

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5.个别职业,比如设计师、网红等自由职业者,可以考虑直接成立申请核定征收的工作室或个体户,一般不存在违规事宜,不仅足额缴纳个税税率较低,还不与工资及劳务收入合并,税率一般仅在5%左右。与之相似的,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工作室等,高收入可以变成企业获得的服务收入,该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往往也低于最高45%的个税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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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爽事件相关法律分析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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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为“阳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监管、欺骗第三人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为“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3]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方为有效行为,故而“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若欠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为无效合同;而“阴合同”若不具有其他违法事由,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规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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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郑爽等签订的“阳合同”因体现了一部分片酬,或许具有一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阴阳合同”均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本案所谓的“阴阳合同”与常见的阴阳合同并不相同,郑爽等签订的“阴合同”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付片酬,很可能也并未写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阴阳合同”有可能还会涉及到通谋虚伪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5]的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而“阳合同”与“阴合同”可能会全部被认定为表面行为。综上,如果“阴合同”并未写明股权增资实际系支付片酬,相关合同或许均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未见合同具体条款,观点仅供参考,本文保留意见。)

三、郑爽等或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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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郑爽等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故意减少所应缴纳的税款。因目前税务机关尚处调查阶段,故郑爽等是否偷逃税款、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暂无法下结论。参考此前范冰冰偷逃税款案件的结果,估计郑爽等的一系列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反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税务机关甚至司法机关或将会采取进一步措施。

1.行政处罚

郑爽若以常规的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取1.6亿元片酬,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6]第二款的规定,其收入应属个人劳务报酬,初步计算其应缴税额应为约5659万元。但事实上郑爽可能仅就“阳合同”部分的4800万元进行了纳税,初步计算应缴税额应为约1697万元。故郑爽涉嫌偷逃的税款可能高达3962万元。

若经税务部门查证,郑爽等违法偷逃税款的行为属实,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7]和第六十四条[8]的规定,郑爽等除应当补缴3962万元的税款外,还将面临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至于罚款适用的倍数,实务中一般适用1倍,但本案因情况特殊,可能会参照范冰冰案处以3倍的罚款。

此外,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9]的规定,制片方、晶焰沙公司等相关企业因未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协助偷逃税款等行为,同样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

2.刑事责任

若郑爽等偷逃税款的行为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首当其冲或将是涉嫌构成逃税罪。

依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若在本次事件发生前五年内,郑爽无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且在税务机关查清本次事件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郑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则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度沸沸扬扬的范冰冰涉税事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

但娱乐圈偷逃税款的行为有时并不那么简单,比如若萃珊雯公司在与制片方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那么或将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10]的规定,萃珊雯公司就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更有甚者,目前也有意见认为,利用娱乐圈的大额资金流动进行洗钱犯罪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本案也不能排除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11]规定的洗钱罪的可能性。

声明:本文郑爽事件相关资料均系从网络公开信息中搜集而来,在税务机关调查清楚前,其真实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张恒的爆料也系其一面之词。故而本文分析难免存在部分假设情况的讨论,相关结论也仅为探讨推理而得出,仅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