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论剑

最高院提审案尘埃落定,“刘春雷”商标修成正果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近日,春雷所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5号】,就春雷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之行政诉讼案(下称:刘春雷商标案),最高院经再审提审后,做出如下判决:

  1.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一中院)就“刘春雷商标案”做出的行政判决。

  2. 撤销商评委关于“刘春雷”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

  3. 商评委就“刘春雷”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201807161125481247.jpg

与春雷所代理的众多案件不同,这回春雷所亲自做了当事人。自2012年3月春雷所启动申请注册“刘春雷”商标以来,期间经历了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接连否决春雷所请求的挫败。然,硬是凭借对在商标法专业领域的高度自信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六年后,春雷所终于迎来拨云见日的胜诉。回首依法维权的漫漫长路,即便用“百折不挠、锲而不舍、愈挫愈勇”等词汇,也概括不尽春雷人的坚守和坚韧。

201807161001047635.jpg

申请商标遭拒绝

春雷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高度注重品牌形象和品牌建设。2012年3月,春雷所委托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以春雷所LOGO注册商标(下称:刘春雷商标)。本以为毫无悬念,哪曾想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某商标代理机构,下称:上海某公司),曾于2009年在法律服务领域注册“春雷;TRADELI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013年2月20日,商标局以“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驳回春雷所的申请。

201807161125287520.jpg

申请复审被驳回

春雷所认为,即便是普通公众单凭直觉也不会把此“春雷”(即刘春雷商标)与彼“春雷”(即引证商标)相混淆,更构不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和混淆。据此,春雷所于2013年3月15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诸多证据。然,商评委无视春雷所的陈述和证据,仍简单地认定: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2014年2月24日,商评委做出刘春所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书。

行政诉讼两连败

春雷所坚持认为:基于《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定义上判断,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整体、含义和读音上看,均有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依判断原则,无论是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还是对商标进行整体或局部对比,以及从刘春雷所与上海某公司知名度的对比,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存在天壤之别,不可能构成混淆。

为此,春雷所于2014年4月22日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依法撤销其复审决定书。2014年7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春雷所的诉讼请求。春雷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8月27日上诉至北京高院。

令人遗憾的是,经一年多马拉松式审理,北京高院虽然确立了“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但仍视春雷所提交的数十份翔实证据为无物,竟以“春雷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刘春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驳回春雷所的上诉。

撤三再审大反转

千磨万击还坚劲!

不信东风唤不回!!

对认准的理和事,春雷所就要较真到底!!!

2016年3月14日,春雷所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行政判决,依法撤销商评委驳回刘春雷商标复审决定书,责令商评委就刘春雷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与此同时,2016年3月17日,春雷所以上海某公司就引证商标自始未曾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

2016年12月8日,商标局针对春雷所的“撤三申请”做出决定,引证商标被撤销。因上海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生效。

201807161125393071.jpg

2017年6月2日,最高院依法受理春雷所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3672号,并由审判长夏丽君、审判员郎贵梅、代理审判员傅蕾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201807161125446663.jpg

2017年9月5日,最高院做出《行政裁定书》,决定由最高院提审刘春雷商标案。

201807161125481247.jpg

2018年1月20日,最高院就刘春雷商标提审案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最高行再15号,并由审判长夏丽君、审判员马秀荣、审判员郎贵梅组成再审合议庭审理该案。

201807161125542050.jpg

春雷所在再审申请中称:1、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商评委应当重新做出复审决定。2、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应依法严厉打击。

【春雷所再审申请书】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春雷所再审证据目录】

1.jpg

2.jpg

3.jpg

4.jpg

最高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并刊登在商标局2017年3月20做出的第1544期商标公告上。鉴于此,最高院依据新的事实做出认定,刘春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被诉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就春雷所申请注册刘春雷商标,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非常圆满。但从商标法司法实践的维度看,该案又不无遗憾。就春雷所提出的的申请再审的第二项理由(即:刘春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第三项理由(即: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应依法严厉打击),最高院却不置可否,不再予以审查。

或许是最高院已认可春雷所的再审理由……

最高院不便再去评析春雷所的再审理由……

【春雷所再审意见书】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春雷解案

最高院提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情形,才可以申请再审,即: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如发现确有问题,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一般是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很少亲自提审,从刘春雷商标案“(2018)最高法行再15号”的案号便可窥见一斑。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发生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为的是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确认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突破案卷排他原则适用。

商标的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作用在于通过持续使用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联想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

春雷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在品牌宣传和业务办理过程中持续使用“刘春雷”商标,使得“刘春雷”商标随着春雷所发展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与春雷所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反观上海某公司,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多达180余个,且基本上与其经营范围无任何关系,极有恶意注册之嫌。上海某公司非律师事务所,却在法律服务甚至诉讼服务领域申请引证商标。因其从未使用且根本不能使用,故经春雷所申请,该商标最终被商标局撤销。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对于滥用权力,恶意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商标法已明文禁止。对此,春雷所也不会等闲视之、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