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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寻踪初显成效,锲而不舍方得始终——春雷行动之火力全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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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帝国主义
不愿再做奴隶
我家大门被入侵
你说LADY卡卡
我说何必怕他
喔喔喔喔
别向她们磕头
文化是武器
埋在每根神经
被优人神鼓打醒
绝不允许失败
胜利不必等待
因为MUSIC-MAN的到来
忽然间整个世界开始在摇摆
节奏和音乐入侵了血脉
这次的战略是火力全开
火力全开火力全开火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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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的《火力全开》红遍大江南北。

解决疑难执行案件,有时也需火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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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解案

B公司执行案中,B3公司虽有两宗土地使用权和三套房产,但早已抵押给当地银行,启动拍卖无异于帮人做嫁衣。B公司累计负债10余亿元,有资产还轮得上A公司?A公司于2017年4月找春雷所试一试。

第一步知行合一,千里寻踪初显成效。

客户可以抱试一试的心态,春雷所必须全力而为。

春雷理论之一:“老赖”债务越多,希望越大。解决疑难执行案件好比与“老赖”玩躲猫猫游戏,猫猫越多,抓住其中一二的可能性越大。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刘春雷律师分析道,B2公司是生产电解铝、铝锭等产品的实体企业,怎么没有生产线?

春雷所立即成立由刘春雷律师领头,李盛缘律师、张文律师助理(后加入)等组成的专案组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摸排。

2017年4月,刘春雷律师前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机读档案显示:B2公司已注销。怎么可能?是否经过清算?刘春雷律师要求调阅纸质档案。没有。再三询问,方得知:B2公司并未注销,仅是转到百色市隆林县继续生产经营活动。

调个工商资料本可以找当地同行代劳即可,为求不错过一丝蛛丝马迹,无暇顾及路途遥远,说走就走。要知道,隆林各族自治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位于百色市西北部,地处滇、黔、桂三省(区)交界处,东与田林县相连,南与西林县接壤,北与贵州省兴义市毗邻,从南宁市到隆林县要6个小时的车程。

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春雷律师在隆林县找到B2公司生产车间,还有大量原材料(譬如阳极炭块[1]、氧化铝[2]),少量为产品(譬如铝锭)(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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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公司厂区

刘春雷律师旋即向南宁中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扣押B2公司的厂房及原材料等。

2017年5月,南宁中院出具查封、扣押裁定书,依法查封B2公司的70吨铝锭和10000吨阳极碳素(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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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查封原料

第二步节外生枝,攻守兼备立于不败。

A公司得知查封一事,大喜,执行回款指日可待。C银行与D银行的出现让执行的进程延缓了。

2017年6月12日,案外人C银行与D银行向南宁中院提起执行异议。C银行称:B2公司属于C银行委托某公司监督管理,对查封原料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与优先受偿权,A公司不能强制执行。

刘春雷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感觉此事有蹊跷,于是与A公司法务经理黄某某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隆林工商局)调查,发现抵押登记簿上明确载明:抵押物为“氧化铝、阳极碳块、铝锭等存货”。而C银行所主张的“抵押物”为B2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日消耗量巨大。B2公司早已将其生产出铝锭等产品销售给客户,获得的货款也直接用于偿还C银行及D银行的贷款。

2018年1月25日,南宁中院驳回C银行和D银行的异议请求。

这次总该没障碍了。大家都这样愉快地期待着。

2018年11月5日,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刘春雷律师和A公司法务经理黄某某再次前往B2公司经营场所,准备办理查封原料拍卖事宜,但在现场发现:

其一,查封原料已经灭失;

其二,B2公司依旧在C银行与D银行所谓的“监管”之下持续经营,现场仍然有大量氧化铝、阳极碳块、铝锭等财产,价值数千万元;

其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百色中院)张贴的D银行起诉B2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的开庭公告(下称:银行借贷合同案),其起诉请求包括:要求确认对氧化铝、阳极碳块数千吨(即查封原料)享有优先受偿权。

知晓该事实后,春雷所专案组李盛缘律师立刻撰写意见,函告百色中院要求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银行借贷合同案,并告知查封原料已经灭失,该诉讼或为虚假诉讼。百色中院随后书面答复A公司称,案件已经审结判决:支持D银行的诉讼请求。速度之快,始料未及。

第三步见招拆招,明察秋毫方显功夫。

银行借贷合同案的速判更让刘春雷律师坚信:这是一起虚假诉讼。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春雷所专案组立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3]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代理A公司以D银行、B公司等为被告,向百色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银行借贷合同案生效判决(下称:B公司三撤案)。

百色中院受理后,刘春雷律师调阅银行借贷合同案卷宗材料,会心笑了,假的真不了。

经过春雷所专案组梳理分析,以下疑点够D银行喝一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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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对B公司三撤案审得相当认真,要不是B公司妥协,或将成为春雷所的一起经典案例。通常而言,三撤案难度极大,原告要胜诉无异于再审案翻盘。

第四步火力全开,乘胜追击城下之盟。

C银行、D银行的执行异议被南宁中院驳回后,却置之不理,滥用程序权利,无故阻碍A公司执行程序的推进。

春雷所专案组一边积极催促南宁中院尽快推进B公司执行案,一边申请追究B公司、C银行、D银行的刑事责任,为执行扫清障碍而不遗余力。

1.启动自诉。

A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下称:青秀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等立案材料,指控B公司和D银行(共犯)、C银行(共犯)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秀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证据不足属于实体审理后的结论,与是否受理何干?上诉!

南宁中院依然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应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故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控诉。

B公司早被纳入失信名单,D银行、C银行还向其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委托付款)、直接收取货款用于冲抵贷款,这不是蔑视生效裁判文书?A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提级受理或指令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控告,以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功夫不负有心人。广西高院出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

2.申请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上下级法院和外部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监督做了详细规定。

在向南宁中院进行刑事上诉的同时,为有效解决B公司执行案阻力,A公司依法向最高法反映情况;向广西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函要求关注B公司执行案,并监督下级法院履行应尽职责。广西高院受理A公司的执行监督请求,立案监督。

查封新财产线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刑事自诉、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多措并举,B公司终于主动找A公司谈判,最终签订城下之盟。

专家点评

01 关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之自诉

长期以来,“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成为影响法院正常工作及司法权威的一个顽疾。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出台了多项执行措施,并动用了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

但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素的规定显得较笼统和抽象,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甚少,追究力度不足。在原有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兼顾不同犯罪情节,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适应了社会变迁和法律规范协调统一的需要。

根据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下称:《拒执罪解释》)第一条[4]规定,可成为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主体主要有四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根据《拒执罪解释》第三条[5]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可自诉,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且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才能自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举证。

关于案件管辖受理,依据《拒执罪解释》第五条[6]规定,由于系刑事自诉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2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由于第三人权利的特殊性,使得无法通过一般的诉讼渠道得到救济,或者说穷尽了其他程序不能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因此,民事司法为其开辟出新的实现权利的空间。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从诉的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要求通过判决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也称创设之诉。

2019年11月份,最高法在其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20条[7]明确以下三种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法律上针对这些债权,出于特殊目的的考虑,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并赋予其优先性。因此,这些享有优先性的债权受到侵害时,其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②依法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原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这些债权人,本身依照法律规定就有权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行为。因此,受侵害的债权如果是依法可以被行使撤销权的原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其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虽然这些受侵害的债权是普通债权,但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此时,如果不能为在虚假诉讼中受损的普通债权人提供救济,将大幅减损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因此,《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这类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03 关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为打击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虚假诉讼。2016年06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文指出:“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虚假诉讼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此外,江苏省、浙江省地方高院也出台了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指导意见。

除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独立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意在遏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现象,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1] 阳极炭块(anode carbon block),又叫阳极碳素,是指以石油焦、沥青焦为骨料,煤沥青为黏结剂生产的炭块,用作预焙铝电解槽做阳极材料。这种炭块已经过焙烧,具有稳定的几何形状,所以也称预焙阳极炭块、习惯上又称为铝电解用炭阳极。

[2] 氧化铝(aluminium oxide),化学式Al2O3。是一种高硬度的化合物,熔点为2054℃,沸点为2980℃,在高温下可电离的离子晶体,常用于制造耐火材料。工业氧化铝是由铝矾土(Al2O3·3H2O)和硬水铝石制备的,对于纯度要求高的Al2O3,一般用化学方法制备。Al2O3有许多同质异晶体,已知的有10多种,主要有3种晶型,即α-Al2O3、β-Al2O3、γ-Al2O3。其中结构不同性质也不同,在1300℃以上的高温时几乎完全转化为α-Al2O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20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