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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云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雷所宋江文律师助理当前,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企高管及重要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侵害公司权益的违法犯罪正日益增多。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5个侵害民企财产权的典型刑事案例,本期春雷云法我将重点解读其中三例,解析侵害民企财产权的常见形式、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裁判尺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秘笈。

案例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燕某和孙某是重庆某控股公司的董事,两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巨额贿赂,金额高达5.6亿余元。在明知合作方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两人仍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民企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法院通过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民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护民企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石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石某是某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财物达608万元,石某还通过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达36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向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它充分体现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反腐必须与时俱进,要特别防范“流量变现”“数据变现”等新型腐败风险。同时,员工也要明白:科技手段再高明,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周某挪用资金案

【案情简介】周某是某连锁公司的地区团购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直到公司审计时发现问题,她才被迫退还13.8万元,其余资金被挥霍一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周某向公司退赔剩余473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民企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企业来说,要建立“收支两条线”、定期审计等制度,关键岗位必须设置相互监督机制;对员工而言,则要时刻牢记,企业的资金不是个人的“提款机”,一旦挪用就面临刑事处罚。该案例也提醒我们:很多职务犯罪都是从“临时借用”开始的,最终酿成大错。

各位朋友,通过今天的三个案例,我们清晰地看到:从传统制造业到新兴互联网行业,从采购环节到资金管理,企业高管及重要岗位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形式虽然各异,但法律的底线始终如一。作为企业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企业员工,要珍惜职业前途,远离职务犯罪;作为社会一员,我们都有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最后,我想用三句话与大家共勉:1、守法经营是企业最好的名片;2、廉洁自律是员工最好的护身符;3、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最好的土壤。

本期春雷云法就聊到这里,感谢朋友们倾听!春雷云法将持续关注和解读最新典型案例,大家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