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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让死刑复核不再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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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下六起刑案颇受司法界、新闻媒体及社会民众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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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上述六起刑案,被告人均在一审及二审被判处死刑。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二审判决后,经所辖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复核后,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即被执行死刑。浙江吴英案、福建念斌案二审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死刑复核均未获核准,后由所辖高院改判:吴英由死刑改为死缓,念斌由死刑改为宣告无罪。浙江张辉、张高平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后经申诉,浙江高院复核后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上海林森浩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森浩死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正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

对上述案件,社会民众不免心生疑虑:都是发生在我国的死刑案件,为何死刑复核的结果却天壤之别?

本文将解读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诸刑种中最严厉的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适用死刑,除在实体法中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设置特别程序--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和复核。其任务为,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二、死刑复核权的变迁

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出现在唐朝。唐太宗时,死刑复核有“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该制度一直为唐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只是稍有变革而已。宋、明两朝只有“三复奏”,取消了“五复奏”。清乾隆前实行三复奏,乾隆十四年后改为一复奏。明、清两朝还发展了会审制度,其朝审和秋审是专门复核死刑的会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权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阶段:

1、建国后至1980 年(“文革”期间除外),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不断提高并最终收归最高院。

2、1980 年-1996年,死刑复核权被不断下放,且下放复核案件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起初,只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最高院才将死刑复核权授予高院;后又扩大到毒品犯罪。

3、1997 年-2006年,死刑复核权演变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未获授权省份的毒品犯罪和涉港澳台、涉外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院外,其他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均由高院行使。高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范围大大超过最高院。

4、2007年1月1日至今,根据2006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除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2007年2月2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死刑复核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改革:凡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改判。

三、死刑复核的机构

目前,最高院共设五个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以地域和案件类型为划分标准,分别承担死刑案件的复核。具体如下:

【刑一庭】地域划分上,负责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安徽、福建六省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类别上,负责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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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地域划分上,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类别上,负责涉港澳台犯罪、涉外犯罪、职务犯罪、军职人员犯罪、国家安全犯罪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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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三庭】地域划分上,负责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八省市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类别上,负责涉黑犯罪的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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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四庭】地域划分上,负责黑龙江、吉林、河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类别上,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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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五庭】地域划分上,负责北京、天津、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八省市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类别上,负责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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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复核的流程

1、分配案件

各省级直辖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均应上报最高院复核,其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经最高院立案庭形式审查后,将根据地域及案件类型分配到相应的刑庭。各刑庭内勤做好案件流转登记后,再根据庭长安排把案件分派到各省市对应的“大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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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建合议庭

一般情况下,最高院各刑庭内由1个“大合议庭”对应一个省或直辖市,死刑案件较多的省或直辖市则对应有多个“大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原则上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1人为审判长,另2人为合议庭成员。

3、复核案件

1)阅卷

合议庭复核案件,首先要仔细阅看所有案卷材料。若发现有疑点及问题的,则需给原审法院或相关办案机关去电或发函,要求作出说明或补查,必要时还可亲自去查实。

2)讯问被告人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下称:2013年《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合议庭讨论

合议庭人员独立阅卷后,将对案件进行讨论。内容包括是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若前述认定均无错误,将依最高院案件审批流程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若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或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则需将案件提交庭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经前述程序后,若依然有分歧,案件则提交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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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出裁定

据2013年《刑诉法》、《死刑复核规定》相关规定,最高院死刑复核的结果有两种情形,即:或下达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或下达不予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对不予核准的案件,最高院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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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刑复核相关数据分析

2013年7月1日,最高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次日,最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该负责人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凡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上网公开,特别是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的裁判文书更应及时公开。死刑复核是最高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公布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及时公开热点案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最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计公布149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以此为样本,春雷所特做以下统计分析。

1、案件类型分析:被核准死刑的案件类型按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为:故意杀人罪86件、抢劫罪33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8件、故意伤害罪4件、放火罪4件、其他案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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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准结果分析:据149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作出核准死刑的共计147份,涉及被告人167人;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计2份,涉及被告人4人。因公布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不一定系该期间的所有死刑复核案件,故不能据此推算出该期间我国死刑复核核准率。但据相关媒体报道,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统一收归最高院复核后,2007年的死刑复核核准率约为85%,为近八年最低值;其后的死刑核准率约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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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声明:

1、本文所涉数据,均来源于最高院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

2、若需转载,请务必保持春雷官微、春雷官网之完整页面


叶萍、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