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执行环节财产处置久拖不决等顽疾开出良方。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中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除以往的委托评估方式外,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方式。此举将极大缩短财产估价时间、降低财产估价费用,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两年来,法院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执行查控系统,解决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解决财产处置变现难题。然,随着网络拍卖的广泛应用,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又成为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性问题,《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突破瓶颈,提高执行效率。
新增定价方式
《规定》出台前,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主要为委托评估的单一方式,但该方式费用高,周期长,既增加当事人负担,又严重影响执行效率。
在保留委托评估方式的基础上,《规定》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方式。除网络询价需较低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为“零费用”,新方式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
《规定》第四、五、七条[1]明确,四种估价方式除当事人直接一致要求外,应依次进行,即:首选当事人协商议价,其次为定向询价,再次为网络询价,最后才选择委托评估。据《规定》第十四条[2],委托评估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评估、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委托机构进行评估。
定向询价的对象为政府部门,参考价一般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这不仅对于当事人公平,也不会产生定价费用。
网络询价是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得来的,参考价取得的成本较低。
委托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明确就低不就高的计费标准[3],即:未成交按照实际支出计付费用;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照评估价计付评估费;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计付费用。
完善配套机制
为有效推行四种估价方式,《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
1.建立两大名单库
《规定》第八条[4]、第十五条[5]要求,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并对两个名单库的入库资质、设置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
2.建设询价评估系统
《规定》明确,将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并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立,不仅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从线下改为线上,发挥其统一定价规则、规范定价行为,监督定价管理的作用,还将全面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全过程,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大大提高该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细化异议程序
《规定》对确定参考价的过程中,就相关问题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进行细化。据《规定》第二十二条[6]和第二十四条[7],提出书面异议的对象仅限于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且只有四类情形,即: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如下图)。
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适用范围仅限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因为网络询价是大数据的采集方式,不存在评估资质或者程序违法的问题。据《规定》第13条第2款[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故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不用异议审查,直接将有异议的网络询价报告作废即可。
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要求先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三、四项规定,因为若程序违法或者没有资质,则无必要进行行业评审,直接否定评估价即可。
缓解费用压力
《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缓解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困难,解决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导致难以委托、无法委托评估等问题。
《规定》第三十三条[9]明确,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保险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1] 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4]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6]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7]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第十三条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9] 第三十三条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