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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点colour see see”--浅谈颜色与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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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圈、留学生,两个不挨边的群体,近期却因北卡蓝开战。北卡蓝到底有什么魔力?或许,旁观者觉得不可思议,为何双方会因一种颜色掐起来? 难道颜色也能申请为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

颜色之争

北卡蓝之争

原来idol吴宣仪从《创造101》再次出道,成为火箭少女组合的一员,其应援色定为北卡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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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最早的北卡蓝,可追溯至1840年美国北卡莱罗来纳大学的蓝色丝带。现今,北卡蓝亦是该校的主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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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维雅蓝之争

2013年,多芬母公司联合利华诉妮维雅的母公司拜耳斯道夫,对妮维雅于2007年获得的蓝色包装专利进行质疑,认为深蓝色并非妮维雅的专属用色。当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联合利华胜诉,不过,事情在2015年又有了大反转,妮维雅不服判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两年前的判决,裁定妮维雅拥有深蓝色商标权。

这次反转的原因在于:原本的商标法规定,只有超过75% 的受访者将某颜色与品牌相互联系,才能获得颜色商标注册权——现在这个标准被最高法院降低到50%,而当时“妮维雅蓝”的认知度概率为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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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之争

2012年以“红底鞋”闻名的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侵犯其商标权——红底鞋作为一种商标于2008年在美国注册。一审时纽约联邦法院判定Christian Louboutin败诉,理由为:漆红色鞋底的专利“过于宽泛”,好比因为毕加索在蓝色时代首次用了某种蓝色,就禁止莫奈画这种颜色的睡莲一样荒谬。但在2012年9月的复议中,重新判定红底鞋的商标权利,但YSL因鞋身也为红色,故并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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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与商标、外观设计专利

颜色与商标

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下称:Trips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任何标记或者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构成商标。因该条款中的“任何”一词未对商标形式设限,故单一颜色也能构成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规定表明,在我国只有颜色组合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单一颜色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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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是非常规商标的一种,我国目前仅认可“声音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等非常规商标。而某些国家则认可单一颜色商标,比如蒂凡尼蓝。单一颜色商标同其他商标形式相比,其显著性可能更低,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强化客户对该颜色与产品的关联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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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与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虽然不认可单一颜色商标,但商品特有颜色的外观设计则由专利法予以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还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近年引发大众关注的“红罐之争”,其焦点在于,失去了“王老吉”商标权的加多宝,是否有权使用红罐包装——也就是说,商标和装潢权是否能够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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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质上是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在流量经济时代,随着企业不断投入,商标亦成为攫取消费者注意的竞争工具,产生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商标也好,外观设计也罢,要想把某种颜色打造成品牌的象征,一定需要权利人持久巨大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