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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案入选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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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会同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联合发布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下称:邛崃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案(下称:邛崃执行案)入选并位列第五。

评选发布“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自2004年启动以来,已举办十四届。该活动旨在展示司法改革成果、“用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期《春雷说法》将详解邛崃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6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审结一起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蒋某某等人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等人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0月,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中院将该案指定由邛崃法院执行。2016年11月,邛崃法院审查认定:蒋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18日、4月13日,邛崃法院先后作出(2016)川0183执1650号、(2017)川018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邛崃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但仍未实现案涉743万余元款项的全部执行。

2018年7月,邛崃法院向蒋某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其中第(七)项明确: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执行法官得到线索,蒋某某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其子女在成都市金牛区某高收费私立小学就读,每年收费高达数万元,经查明该费用由蒋某某支付。2018年8月,邛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高规定》),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向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蒋某某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案例价值

最高院曾于2015年修订发布《限高规定》,但较长时间以来却难以落到实处,邛崃执行案不失为适用该规定的有益尝试与参考范例。该案兼顾了“坚守法律底线”与“保护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一方面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另一方面联合教育部门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后,成都高新区法院、成都双流法院也纷纷效仿,对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了限制令。该案对其他地区类案执行亦提供了操作样板,具有明显示范作用。

春雷说法

执行是诉讼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也是彰显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环节。自2015年起,最高院和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最大限度规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即: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生存空间,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人失信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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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2017年1月16日,最高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失信名单规定》),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期限、信息及形式等做出详尽规定”。

☞ 公布范围

《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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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 公布期限

《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公布信息

《失信名单规定》第六条规定: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公布形式

《失信名单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 失信后果

《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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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近年来,最高院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一系列惩戒规定,对“老赖”进行联合惩戒。尤其是2015年7月6日,最高院发布修订后的《限高规定》,产生了较大威慑力。

☞  限高类别

《限高规定》第三条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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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限高执行

《限高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 违反限高的后果

《限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1.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

  2.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3.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4. 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合同赔偿案;

  5.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6. 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7. 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

  8. 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

  9. 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0. 原审被告人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