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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昨晚收官,回看剧情复盘所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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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晚,《猎狐》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圆满收官。王柏林终被缉拿回国并受审定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快人心!该剧自开播以来,好评如潮,豆瓣评分高达8.0。或因有人气演技俱佳的明星助阵,或因其取材于公安部“猎狐行动”鲜活案例,剧情跌宕起伏、摄人心魄。本期《春雷时评》将在回看剧情中复盘所涉法律问题。

目 录

一、猎狐行动,影视剧名可否借光

二、数罪并罚,王柏林罪孽深重

三、入市谨慎,股神荐股切莫轻信

四、见钱莫眼开,爱财需取之有道

五、恪尽职守,莫为亲情徇私枉法

六、细细梳理,刑法总则那些规定

七、跨国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本文共计11589字,阅读约需15分钟)

一、猎狐行动,影视剧名可否借光

剧情回顾

《猎狐》讲述了以夏远(王凯饰)、吴稼琪(王鸥饰)为代表的北江市公安局江经侦支队,在公安部“猎狐”行动组的指挥下,将王柏林(刘奕君饰)等犯罪分子缉拿归案的跨国追逃故事,描绘了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众生百态和经济利益的纠葛。

春雷分析

名称权是我国法律对未经注册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进行的专门保护,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一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2]规定,这里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2013年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状告《人在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该案就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

《猎狐》自2020年4月14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持续播放二十余天,收视率一直高居前列,毫无疑问属于知名商品。

另一个事实是: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底,公安部开展代号为“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此后每年相继开展猎狐系列专项行动。自该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猎狐行动系列成果,人民日报、新华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均作出相关报道,“猎狐”行动已逐渐为公众熟知。那《猎狐》是否涉嫌对公安部“猎狐”行动的侵权?回答这个问题前先得搞清楚公安部是否对“猎狐”享有名称权?如果简单以“猎狐”行动并非商业运作,“猎狐”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解释》第一条中的知名商品,似乎也说得过去,毕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3]严格禁止司法机关及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好在《猎狐》的出品人中有公安部,自然不属于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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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罪并罚,王柏林罪孽深重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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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瑞集团董事长王柏林(刘奕君饰)指使钱程(刘钧饰)从大化改组负责人黄月处偷得改组资料,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并投资到克瑞制药。后从北江城市发展银行非法骗取贷款,给行长孙铭(王同辉饰)好处费。孙铭的心腹赵海青(乔大韦饰)也被王柏林收买。后讨债工人步步紧逼,钱程跳楼自杀。王柏林担心同伙马世才(王旭峰饰)被警察找到后将他供出,指使唐洪将马世才灭口。

当克瑞制药股价狂跌时,王柏林找到股评人士郝小强(章涛饰)操纵证券市场。其先授意手下唐洪(陈楚翰饰)贿赂财经记者,在媒体上发布假新闻,爆料克瑞新药“肝克净”即将研制成功,并该借虚假信息哄抬股价。克瑞制药研发总监孟伟(吴超饰)因拟曝光真相,王柏林指使唐洪将孟伟杀害。

郝小强大量抄底购入克瑞股票托稳股价,并以股市导师角色,诱导中小股民大量买入。在证监局即将调查克瑞制药时,王柏林马上卖出持有的克瑞股票,高位套现获利。

春雷分析

◇ 剧中认定王柏林所犯之罪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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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林几乎实施了所有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其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4]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  职务侵占罪

王柏林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5]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3  行贿罪

为拉升股价获取不正当利益,王柏林给马建设(谭希和饰)处长送去大量现金,而马建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王柏林利益输送,王柏林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规定的行贿罪。

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孙铭和赵海青作为北江发展银行(姑且视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柏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两人财物,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7]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剧中遗漏王柏林所犯之罪

根据剧情所展示的情形,春雷认为对王柏林的定罪还遗漏了以下罪名,实属瑕疵甚至错误。

1  故意杀人罪

虽然王柏林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其指示唐洪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的主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8]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2  骗取贷款罪

王柏林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伪造信贷资料非法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9]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3  内幕交易罪

王柏林在大化改组上市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司资料,属于利用尚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10]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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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市谨慎,股神荐股切莫轻信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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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小强底部大量买入克瑞制药的股票,并配合王柏林等煽风点火拉抬股价并高位套现。

春雷分析

曾几何时,股评人士满天飞,股民们更是对他们奉若神明。但无数次的惨痛教训,相信股评、荐股的人越来越少。为庄家当吹鼓手的股评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郝小强利用刚入职不久的于小卉(邓家佳饰)违规私开证券账户,通过操纵股票市场获利,两人行为也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两人为王柏林操纵证券市场提供帮助,因此,构成同王柏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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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见钱莫眼开,爱财需取之有道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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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林为了转移国内2亿元资金,伙同孙铭、赵海清采取内保外贷的方法转移巨额非法资金。资金转移。而杨建秋(傅晶饰)明知资金来路不明,仍然协助办理内保外贷。孙铭和赵海青本想从王柏林处获得不菲佣金去美国过上逍遥快活的日子。没想到转出的资金在香港就被冻结,三人的黄粱美梦被鸡飞蛋打。

春雷分析

1  违法发放贷款罪

孙铭、赵海清、杨建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三人均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11]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孙铭、赵海清、杨建秋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王柏林财物,均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12]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挪用资金罪

孙铭、赵海清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便利,擅自将银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13]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4  洗钱罪

一般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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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流程图

然,孙铭、赵海青、杨建秋明知2亿元资金为王柏林犯罪所得,仍然共同实施将王柏林巨额非法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三人均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14]规定的洗钱罪。孙铭、赵海青系主犯,杨建秋是胁从犯。

5  包庇罪

杨建秋明知赵海青、孙铭存在犯罪行为,却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15]规定的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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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恪尽职守,莫为亲情徇私枉法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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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群、杨建秋兄妹出生贫苦家庭,妹妹杨建秋为哥哥顺利从警校毕业,自愿放弃学业在家照顾父母。为回报妹妹所做牺牲,杨建群放下面子拜托做副市长的岳父帮为其找工作,杨建秋顺利入职北江发展银行。对城市光鲜生活的渴望、对金钱无度的贪欲,杨建秋逐步陷入王柏林赵海清孙铭设计的圈套,并成为犯罪同伙。为救妹妹,杨建群帮助王柏林出逃海外。

春雷分析

1  徇私枉法罪

杨建群作为经侦支队支队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其妹妹杨建秋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16]规定的徇私枉法罪。遗憾的是,该剧将杨建群隐瞒不报其妹妹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渎职罪。虽然杨建群的行为的确属于渎职类犯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某一犯罪行为定罪应当具体到《刑法》分则的某一具体罪名,而渎职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一类罪名,把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简单认定为渎职罪显然不够严谨,有违《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

2  包庇罪

杨建群明知王柏林存在犯罪行为,却帮助其逃匿,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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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细细梳理,刑法总则那些规定

1  刑事案件追诉期

大化改组前,王柏林指使钱程偷得改组资料,从中牟取暴利。钱程的妻子肖蓉(赵子琪饰)正好将钱程把改组资料交给王柏林的过程拍了下来。时隔多年后,肖蓉前往警局,将视频交给吴稼琪,迟到的证据让吴稼琪心绪难平,她遗憾地告诉肖蓉,案涉事件已经过了追诉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17]的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适用五年到二十年不等的追诉期。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刑事案件追诉期最长为二十年。特殊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超过二十年仍然可以追溯。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还规定两种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情形[18]:一是司法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2  主、从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整部剧存在大量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涉及到最终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起主要作用系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指:(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在主、从犯的量刑方面,主犯的量刑应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应从重处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然,如果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譬如,王柏林和郝小强串通操纵股价,两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应当认定两人都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犯。

3  牵连犯

老狐狸王柏林在证券犯罪中故意杀人,是否构成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换而言之,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如下:(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实施多个行为;(3)多个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的罪;(4)多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剧中尽管王柏林存在操纵股票价格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两个行为也分别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是王柏林操纵股票价格不是为了杀害马世才和孟伟,王柏林杀害马世才和孟伟也不是为了操纵股票价格。在王柏林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其已经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之后的杀人行为目的在于掩饰其罪行,尽管杀害马世才和孟伟在客观上为王柏林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创造了便利,但这只是杀人行为带来的客观上的影响,并非王柏林的作案动机。

4  数罪并罚

王柏林涉嫌构成多个罪名,在刑罚上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19]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七、跨国追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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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林出逃美国后,一方面,在洛杉矶以金钱开道结识社会权贵,把自己打造成爱家爱社区人士,千方百计谋求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另一方面,中国驻美警务联络官徐沫(林乐炫饰)将王柏林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提交给美方,力争美方支持。赵海青出逃捷克后,在捷克警方协助下,终将其押解回国。同样,在肯尼亚警方协助下,唐洪亦被押解回国。

春雷分析

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其他诉讼行为”通常称作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即: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通过本国司法机关的活动,为使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文书送达、情报传递和物的引渡等帮助。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在国际法上,引渡不是强制义务,只有签订了引渡条约才产生义务。引渡的主要原则有二:一是双重犯罪原则,即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二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过政治犯的定义在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

目前我国与美国等55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或协定,与俄罗斯等3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20]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提供了引渡依据。[21]在上述案情介绍中,美国、捷克、肯尼亚等国之所以支持中方的司法协助请求,正是因为与我国签署有相关条约或协定。

2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系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简称,成立于1923年,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1956年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以外的第二大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秉承“让世界更安全”的宗旨,在深化全球警务合作、有效打击跨国刑事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刑警并没有执法权,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犯罪情报的共享和分析机构。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在中国的常设机构,隶属于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主要负责中国警方同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及其成员国中心局保持密切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

3  “红色通报”

“红色通报”(Red Notice),即常说的“红色通缉令” ,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其他成员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通报。此通报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为止。

在海外追逃时,出逃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报。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中心局接到通报后,可据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对红色通报的认可度较高,红色通报已经成为境外协查的重要工具。

4  获得他国永居权及国籍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永久居留权,是指个人被许可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指向的仅仅是合法居留的权利,不包括公民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个人获得他国永久居留权时,取得的时该国的居民身份而非公民身份,其仍是本国国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仅仅在取得他国国籍时才丧失中国国籍,换而言之,中国公民取得他国永久居民权的,其仍然是中国国籍。

在国际关系处理原则上,一国公民代表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因此主权国家通常对本国国民会有特殊保护,可以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为由拒绝对请求国的协助请求。可见,变更国籍会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中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就会获得美国政府给予的此种政治、司法保护,此时我国政府向美国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美国可以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受损为由拒绝,这对我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极为不利。

但是这种保护并不及于仅仅拥有该国永久居留权的居民,因为永久居民并不享有该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满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条件下,被请求国通常不能以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拒绝请求国的协助请求。但是,获得他国永久居留权并非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没有消极影响。一般而言,获得他国永久居留权是取得他国国籍的前提条件,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再按照该国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申请加入该国国籍,一旦加入该国国籍,就享有该国对其公民的保护。在此条件下,若中国再请求该国给予刑事司法协助就几乎是纸上谈兵了。正是如此,王柏林想方设法想要取得美国永久居民权,获得美国国籍,夏远等人则是竭尽全力阻止王柏林取得美国永久居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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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 详情参见http://www.chinalaw.gov.cn/Department/node_360.html。

[2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

五、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

六、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

(一)在交存本公约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说明其是否将把本公约作为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进行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二)如果其不以本公约作为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则在适当情况下寻求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缔结引渡条约,以执行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