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以权利救济为内容,成为民事主体权利自由和权利保护的护城河。河内是自由,越河即侵权,民事主体充分享有权益和行使权利,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届时《侵权责任法》将废止,侵权责任编将带着新时代的侵权责任规范闪亮登场。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各种制定法和判例为法律渊源,其中判例法占主要地位,即使现行法中没有规定,高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在法理与判例的基础上作出解释,形成新的判例。在英国只要权益遭受损害即可提起诉讼,在美国侵权行为也表现为具体的侵权形态,而不是以标准定义的方式存在。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断融合,以及美国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法典化趋势,英美法学家也在不断寻求侵权行为的同一概念。
3.我国的侵权法
(1)古代法阶段
侵权行为制度在我国的秦朝时期就已出现,尽管已无法找到当时的完整典籍,但根据残存律文和专家考证研究,仍然能推知当时侵权行为制度的主要方面。至唐朝时侵权行为基本制度已经形成,《唐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水平与其他方面一样,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宋代至清代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不断完善,到清代已达到中国古代侵权责任法建设的最高峰。不仅有“备偿”、“折赔偿”等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责任,还有“追烧埋银”、“保辜”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诸法合体的清朝也具有自身完整的规范体系。
(2)近代法阶段
中国近代的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清朝末期和中华民国制定的侵权法规范。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虽未及颁行,但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既借鉴了日本、德国和法国等国家民法典的精华,又保留了中华法系的部分特色,开启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现代化之路。
《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各编自1929年开始依次颁布,侵权责任法置于债编之中。包括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方法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完成了中国侵权责任法从封建性质法律向近、现代侵权责任法的蜕变。
(3)现代法阶段
1.贴近生活,充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生无小事,侵权责任编需要考虑到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形式,使得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依据侵权责任规范进行救济。高空抛物、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网络侵权造成损害的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缺位,致使这些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寻求救济常常会面临各种困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老百姓身边的难点、痛点,全面作出回应,体现了民法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特征。
2.设定生态侵权责任,推进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首次作为执政理念提出的概念,而《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与总则部分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相对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作了细化规定,以设定侵权责任的方式从民事规范的角度推进建设美丽中国。
法律具有稳定性,意味着不能朝令夕改,从而建立坚实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又具有变动性,将根据社会发展及情势变动而作出必要改动。修法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更需谨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既是立法者对法学理论与条文表现相统一的追求,也是对条文所涉各方利益平衡的追求。
1.结构变化,侵权责任体系更加清晰。
侵权责任编在正文结构上比《侵权责任法》少了一章,将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融入到总则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在第二章中直接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具体侵权责任仍然是分为7章规定,但每章内容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更加完善,其中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把侵权范围扩大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物件损害中增加了建筑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编结构对比表
2.理论变化:侵权责任性质为债。
法条对比: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了“造成损害”一词,明确侵权责任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8种侵权责任方式,分别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民法典》中,这些责任方式规定在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侵权责任编只对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进行不完全列举式规定,而在第二章整章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3.具体条款变化,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
(1)自甘风险规则,尊重个体自由。
立法背景:
多人一起参加有肢体碰撞的体育活动,若有人受了伤,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新法登场:
立法意义: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不少见,踢足球、打篮球、拳击这类活动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活动组织者或参与人就要承担责任,不仅会打击人们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也增加了许多纠纷。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除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外,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充分尊重了个体的自由,科学认定参加者对风险的认知,有利于社会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2)自助行为制度,及时保障权利。
立法背景:
作为饭店老板,有客人吃“霸王餐”怎么办?眼看着客人即将迈出饭店大门,报警又来不及,如果扣留客人财物,会不会一脚踏进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出租车乘客到地点不给钱怎么办?生活从来都比法律条文更加丰富也更加复杂,类似的情形或不胜枚举,此类两难境地该如何化解?
新法登场:
立法意义:
有了自助行为制度,前述两难境地将一去不复返。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自助行为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比如不能因为小额金钱债务长时间限制侵权人的人身自由,且应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否则可能由被侵权人变成侵权人。
(3)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立法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公害问题和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自八十年代起,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形成。我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2015年,我国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新法登场:
立法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加了可修复前提下侵权人的修复责任,同时还确定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恢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在此之上,还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法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总则编的“生态文明”原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代表了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
(4)高空抛物侵权条款完善,更显公平正义。
立法背景: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然而在近些年社会新闻中我们发现,天上会掉的除了馅饼,还可能有鸡蛋、砖头、菜刀……而这些问题为何近些年频发呢?2000年后,以商品房商业小区为主的民用房遍地开花,住宅也日渐成为大宗的个人消费商品,小高层、高层住宅拔地而起,人们也从低层的“杂居大院”走进了高层的“现代小区”。住宅高度在增加,少数人往窗外扔东西的习惯却没有随着居住高度的增加而改变,随之而来的就是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
高空抛物责任新旧条文对比表
旧法实践困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权利救济难点在于确定侵权人,为了被侵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理上称之为“公平责任”,有学者认为这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一面,也有一些人士直指该责任归属规则带有“连坐”制色彩。由于此类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大多数人都不是真正的加害者,判决的内容对他们说服力不足,难以在心理上接受,缺乏强有力的事实支撑,判决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
修法意义:
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进行完善,该条第一款首先禁止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确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规定由可能侵权人补偿之外,还增加了确定加害者之后的追偿制度,这意味着受牵连的非加害人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补偿,是基于公平责任和道义自觉,而非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加害人。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款并非对建筑物管理人施加新的义务,而是对其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可以督促建筑物管理人履行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安全的义务。第三款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写入法典,增加了找出加害人的几率,使侵权人承担应担之责。
(5)网络侵权处理机制完善,隔着网线也能维权。
立法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的便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不仅有了线上沟通、线上交易、线上学习,还产生了“线上侵权”。网络侵权的一大特点就是直接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常常无法有效沟通,需要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予帮助。
网络侵权责任新旧条文对比表
旧法实践困境:
《侵权责任法》只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先进行侵权与否的初步认定,否则只要网络用户通知平台删除或断开链接,平台就应采取相应措施,可能损害其他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网络平台会设置内部规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如淘宝网设置了提供侵权初步证据的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作用于著作权侵权。
修法意义:
第一,取各家之长,优化“避风港”规则。侵权责任编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各网络服务平台的必要措施实施情况,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恢复”。
这样的网络侵权处理程序,汲取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的优点,建立适应于当下大多数网络平台实践方式的新型通知规则,不仅有利于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内部侵权处理规则的优化,也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救济渠道,有利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权利的救济与平衡,让网络侵权投诉处理的机制更为科学化和严谨化。
第二,灵活变动,不同问题区分处理。侵权责任编并未列举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种类,给平台根据服务类型灵活选择必要措施的空间,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新业务、新服务类型的包容审慎的思路,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参考了《电子商务法》设置的十五天等待期制度,民法典中用“合理期限”取代了“十五日”的表述。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权利人不会在收到声明之后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为了小概率事件而使大多数用户处于十五天的等待期中,合理性值得商榷;即使权利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也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诉前准备,在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淘宝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由于案件数量多,也需要长时间等待立案,十五天的等待期也远远不够。因此侵权责任编将“十五日”改为“合理期限”一方面有利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裁量认定。
1.立法层面——司法解释跟进
侵权责任编虽然完善和增加了许多规定,但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性,侵权责任编未尽之处,需要后续立法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解释。比如:自甘风险条款里的“文体活动”如何解释?因“文体活动”范围较宽,且危险性不一,若立法能进行非穷尽式列举,则可为司法活动提供相对明确标准,避免个案认定产生较大差异。再如:自助行为条款里的“合理措施”又该作何解释?法条的表述是“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目的是防止“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回归到现实中,手机支付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不会携带大量现金,即使携带财物也主要是饰品、手机等,因此自助行为条款按目前的法条表述来看实施效果未知,有赖立法层面作进一步解释。
2.司法层面——公权力配合
民事权利救济一般是公权力对遭受损害私权的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总是与公权力机关的主导或介入分不开,除了提起诉讼必然需要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也需要其他公权力的帮助,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中,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也明确了部分地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意味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侵权不仅是私人的事情,也需要公权力机关发挥职能。同时,检察院作为污染环境、破环生态公益诉讼的主体,承担着划分污染环境、破环生态侵权与污染环境罪边界的职责。
公安机关不介入经济纠纷,是为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解决纠纷,不让公权力成为某一方的助益,但当出现某些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很大帮助。侵权责任编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公安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对于这类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纠纷,私人的调查能力以及技术手段都十分有限,公安机关介入或将大大提高确定责任人的几率,从而维护被侵权人以及其他可能因侵权人不确定而承担补偿义务的潜在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