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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虽火,可别引火烧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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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类手机剪辑软件的发展及5G网络的铺开,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短视频的制作和观看,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在较短时间内迅猛发展。据相关市场调查,截止2020年底,我国短视频行业总体月活跃人数已近十亿;另据央视“中国美好生活大调查(2020—2021)”数据,2020年中国人每天的休闲娱乐,有38.28%的人通过手机进行,位列前三的手机娱乐方式为:刷短视频、打游戏和追剧观影。一些有看点、有特点的短视频速成了一批“网红”;“搬运”或“再创作”热播影视剧,则成为蹭热度吸睛涨粉的捷径,如“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系列、“影视剧里的搞笑片段”等等。大家忙于分享转发火爆短视频时,可得小心甄别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别引火烧身哦!

一、短视频会侵什么权?

短视频会侵权?!会侵犯哪些权利呢?

短视频由连续的画面、声音组成,使用的素材有视频、图片、音乐等。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2010》)及2021年6月1日即将生效的202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2020》,与《著作权法2010》统称《著作权法》),影视剧及歌曲、图片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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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

我们平时看到的许多短视频画面大多来源于已有的影视作品,或者称之为视听作品。此外,短视频还可能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视频背景音乐,即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若是使用了他人拍摄的图片,则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一般而言,短视频可能侵犯的就是制作视频的视频、图片、音乐等素材的著作权。具体而言,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可以细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十六项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未经他人许可发布他人作品,涉及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发布的短视频往往经过片段剪辑、拼接或添加其他元素,或者歪曲、篡改、丑化原有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汇编权、修改权等权利。譬如,《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诉陆川执导《九层妖塔》侵犯著作权案,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对原作品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二、短视频分类及侵权指数

短视频种类繁多,内容融合了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由于内容较短,可以单独成片,也可以成为系列栏目。我国市面上的短视频可以分为短纪录片、网红IP型、创意剪辑、草根恶搞型、情景短剧、技能分享、街头采访型等,那么那些短视频可能成为侵权高发地带呢?我们从较为常见的几种类型进行浅析。

(一)短纪录片类

一条、二更是国内较为早出现的短视频制作团队,其内容形式多数以纪录片的形式呈现,内容制作精良,其成功的渠道运营优先开启了短视频变现的商业模式,被各大资本争相追逐,近年崛起的视频制作团队则有日食记、罐头视频等。短纪录片制作者通常是以自行或团队拍摄的视频作为素材,视频内容也基本为自创脚本拍摄而成,侵犯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二)网红IP类

papi酱、回忆专用小马甲、艾克里里等网红形象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其内容制作贴近生活。庞大的粉丝基数和用户粘性背后潜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类网络红人在获得客观流量后可以扩大团队规模,创作更多、更丰富的视频内容,但此类用户原创主题视频内容较多,如papi酱最初以一人分饰多角探讨各类社会现象及生活小事为主题,艾克里里以夸张式幽默化妆视频为主题,回忆专用小马甲、香香软软的小泡芙等宠物博主则是记录宠物日常,侵犯已发表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三)创意剪辑类

利用剪辑技巧和创意,或制作精美震撼,或搞笑鬼畜,有的加入解说、评论等元素,如“x分钟带你看完xx电视剧/电影”系列、混剪视频等等。

1.最初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知名度较高的平台用户如谷阿莫,谷阿莫以其特有的解说方式及台式幽默风格收获大批粉丝,现在各类电视剧、电影解说博主、up主也越来越多,有的还会对作品进行推荐指数打分。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加速了短视频的发展,影视作品解说类视频对平日繁忙的人来说是个不错的快速了解影视作品的途径,部分用户也会通过短视频解说来选择性观看与自身喜好相符的作品,特别是对于系列电影如漫威英雄等及连载型作品如生活大爆炸、老友记等连续剧,新“入坑”但时间不是那么充足的用户就会选择解说类短视频先进行“补课”。解说类视频将影视作品的某些片段进行重新剪辑拼接,不可避免地使用大量影视作品的内容,并且对作品情节进行介绍,成为侵权高发地带。譬如:2017年4月,谷阿莫遭到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在内的五家公司的控诉。五家公司认为谷阿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了来源不明影片并重制,严重影响了该片票房,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以涉嫌侵权对他提出控告。

2.同主题影视作品混剪视频、某类作品cut集锦。这类短视频通常以同类或某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影视作品片段为素材,加入各类背景音乐,通过剪辑软件的各类功能呈现最终效果,部分剪辑软件和短视频平台会取得高频使用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从而避免用户因使用平台提供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而涉及侵权,但使用这些影视作品素材则可能构成侵权。

(四)“AI换脸”了类短视频

“AI换脸”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把别人的脸进行替换,让画面上的脸变为你想要的人物的脸。这项技术也很快被应用于短视频领域,很多用户会使用自己或他人的照片替换影视剧或其他视频中人物,生成以自己或他人为主角的视频。如果未经被换脸人物的同意,所使用的影视作品或者视频未经原作者授权,不仅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还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

三、合理使用or侵权行为?

并非所有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当前各类解说及混剪类短视频仍热度不减,恰恰是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作品情形,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常常是视频制作者认为自己“产出”的视频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一)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

影评大家都不陌生,影评人通过分析、鉴定和评价蕴含在银幕中的审美价值、认识价值、社会意义、镜头语言等方面,探究拍摄影片的目的,解释影片中所表达的主题,既能通过分析影片的成败得失,帮助导演开阔视野,提高创作水平,以促进电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又能通过分析和评价,影响观众对影片的理解和鉴赏,提高观众的欣赏水平,从而间接促进电影艺术的发展。观众会因为评价较高的影评去观看影视作品,因此影评也会达到宣传作品的效果。既然是影评,必然会涉及到影视作品部分情节介绍,或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片段。鉴于影评并未大量使用已发表作品,而是针对性的对某一部分进行分析,为使评价内容更丰富、观感更佳而使用原作品的片段进行辅助说明,且起到了间接帮助作品宣传的作用,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学、艺术领域繁荣发展的立法目的,因而对作品的评论是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

(二)典型的侵权行为--盗摄

在宁夏平罗王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中,王某某利用在电影城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影厅监控拍摄的电影发送给刘某某,后又将影厅监控通过软件分享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脑软件观看并录制,再通过网盘出售给他人,二人盗摄传播涉及《惊奇队长》《反贪风暴4》《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等多部院线电影,在网络上实际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2020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全程或大比例盗摄无疑构成侵权,然而短视频盗摄却难以得到制止。

近年来,每逢电影黄金档,都会有电影主创或相关媒体呼吁大众尊重电影人的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拒绝盗摄。然而,屏摄现象却从未杜绝。不仅如此,“屏摄”一词对于很多人来说依然是个陌生词汇,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影院观影时拍照留念、随手录个短视频,然后发在社交平台、朋友圈、抖音短视频平台等行为就是屏摄、盗摄,因普通观众屏摄范围广、拍摄时间短、已购票观看、不存在牟利目的等问题,一般权利人也无意以诉讼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随着大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认知提高以及部分用户被诉侵权案件的警示,目前的解说视频已较少发生普通用户“搬运”、解说正在上映的电影的情况。

(三)具有侵权争议性的短视频

短视频最直观的特点即时间短,即使采用了已发表作品作为素材,也是使用原作品中占比很少的一部分,而混剪类的视频更是可能只使用某一作品的一两个镜头,此外,混剪类视频大多可能还会加入编辑者的智力投入,形成新的作品,或者仅为对某作品进行评价。司法实践中,一般使用“所采用部分占版权作品比例”来确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短视频对素材的数量、比例和质量都是构成对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而在“莫阿谷侵权案”中,法院排除了合理使用的情形,支持了版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谷阿莫的解说视频剪辑的电影镜头不足正片的1%。在此版权纠纷中,法院实际执行了更为严格的素材标准,没有完全采用“所采用部分占版权作品比例”这一原则,对素材的数量和质量也没有做出特别说明,这一突破对混剪、解说类视频版权纠纷中合理使用的情形设定了新的边界,也可能对互联网语境下更为普遍存在的“拼接式创作”的侵权判断产生影响。因此短视频使用影视作品作为素材是否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法院往往要根据短视频内容与原作品进行多维度分析,以区分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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