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此举与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构成国家层面为企业战疫雪中送炭、助企业闯关减负前行的硬核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本期春雷说法将重点解读财政部、国税总局于近期发布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増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镇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门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对制造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符合: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