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破解执行难顽疾、公司法、行政法、金融法、民事、数字作品著作权、行贿犯罪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诸暨法院某刑事案件判决书出现100多处错误”的热点事件,畅谈感悟。
§公司法领域
☞刘春雷律师书面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公司纠纷的103个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春雷所办理的多起公司纠纷案例与其中的股东债转股、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与如出一辙。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裁判要旨:形式上独立的两个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其中一公司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为另一公司的结算客户加盖自己公司的公章确认,意欲使另一公司逃避案涉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行为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及诚实信用原则,另一公司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股东债转股的裁判要旨: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为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股东抵销出资义务的条件进行限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第二,该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具有充足清偿能力;第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叶萍律师分享了《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与适用范围》一文,既从法理的逻辑,也从实务进行了阐述,一是一人公司股东自证清白的正当性与公平性,二是被告一人股东自证清白的证据类型,其中涉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凭证、审计报告等。三是一人股东自证清白的证明标准;四是一人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对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影响;五是一人股东自证清白的证据规则可否类推于夫妻公司的探索与争鸣。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谈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及赔偿责任中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行为的审查,一般从以下三点进行审查: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其次,审查行为是否已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法院不应局限于审查公司内部决议是否合法合规,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举证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最后,审查行为是否有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破解执行难顽疾领域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一文读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全流程》。文章主要从司法解释、涉及的法律主体等方面,运用思维导图的方式详细地介绍了网络司法拍卖全流程,可以让我们非常直观全面的了解,对执行案件有所帮助。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对债权人进行坏账追偿的五大影响》并联系案件重点讲解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追债的影响。分别是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要件予以放宽,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范围扩大到”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可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退还资金、恢复原状,追完欠债公司,还可以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
☞迟群律师分享了《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一文。对于未结算的建设工程债权进行转让,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看,应当予以许可;而且,债权转让也不会对受让人、债务人、让与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工程结算问题较为复杂,涉及让与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争议,亦可以通过追加让与人参加诉讼来解决。其他债权人发现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其利益,现行法律亦赋予了充分的救济途径。综上,应当承认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的效力,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债权资金流动,促进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
§金融证券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参考案例:实质解决投诉举报引发的金融监管争议一般应涉及相关市场行为》一文,着重介绍了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确立了在因投诉举报引发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中,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同时,应当贯彻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司法理念的裁判要旨。对近期协办的涉金融类行政纠纷的解决大有裨益。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3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一文,重点介绍04号案例:朱某诉某软件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对春雷所在办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上市公司提前披露的业绩预测信息与最终年报存在重大偏差,经法院审查不存在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和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对重要因素未作充分风险提示、未履行及时更正义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
§诉讼实务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2020)最高法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案裁判要旨指出,被告对原告提供合同上所加盖公章不认可,相应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若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公章不真实,也未向提出对该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合前述案例可见,办案过程中要重视不同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时提交相应的鉴定申请。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一中院叶佳法官撰写的《备位诉请如何提出?法官这样建议》一文,该文结合审判实践和具体案例讲述了备位诉请的具体适用场景与规则,以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高院亦出台司法文件,提倡在个案中依法受理与审查备位诉请,从而在同一案件中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免当事人诉累。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2023年版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一览表》一文,该文指出审理前的准备,对庭审的正常高效开展极为重要,有利于切实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公正司法。关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进一步规定。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新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为基本框架,梳理涉及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王迁教授的《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一文,首先,文章探讨了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作品交易在著作权法和民法中的法律性质。其次,文章分析了NFT数字作品交易不涉及作品的复制和交互式传播行为,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行为构成要件。文章指出美国和欧盟法院对交互式传播和计算机程序“转售”的特殊解释对我国法律体系并无借鉴意义。最后,文章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这种定性有助于保障交易自由,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刑法及综合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受贿人行贿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二是突出打击重点,精准有效惩治。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2023年度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文,她关注到第一案——“上海地铁扶老人案”与2023年度山东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典型案例之“勇救事故司机受伤向肇事者索赔案”。“地铁扶老人俺”是一起发生在地铁内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地铁公司也尽到了提示乘客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2023-2025上海数字检察建设规划》一文,上海检察对标上海打造数字化城市标杆、国际数字之都定位,围绕上海检察“争一流、走在前、排头兵”目标,探索上海检察融入、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新路径,以上海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城市高质量发展。
3月25日,北京青年报社旗下的“北青深一度”公众号发布了《层层把关下,一份判决书何以出现100多处错误》一文,瞬间在舆论场上引发关注,春雷成员针对该社会热点展开讨论,畅谈感悟
☞潘蕾律师:身处法律共同体中的重要一环,从律师的角度,让我更加有所触动和警觉。判决文书关系司法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对待手中裁判文书要慎重、严肃对待,律师的工作标准也应同样如此,不可松懈半分。
☞迟群律师:法院代表司法公权力,审判人员应该避免出现有损司法公信力的错误。同理,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需要不断提高我们的能力才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石曼萍律师:针对判决书中出现100多处错误,从原因上,我推断一方面或是因法院内部自动转化系统尚不够完备,粘贴复制时出现大量错误,即法律科技在司法系统中的运用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为核对时的疏漏。每一篇裁判文书都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盖章字样,为何在经过层层校对后仍会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值得反思。举一反三,这也警示我们作为律师,应对每一篇经手的文书材料等做到尽善尽美,精益求精。
☞杨栩律师: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和结案压力。法官平均每天至少需要审理并结案一件,这样的工作强度无疑是巨大的。他们不仅要面对案件的复杂性,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期待。某地法院判决书纰漏百出一事,应为个例。相信各地法院会展开工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律师,需要一方面做好前期工作,帮助法官减少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引以为戒,做好文书的复核复查工作。
☞胥艺美律师:法院员额制限制了法官数量,使得每个审判员需要承担更多的案件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出现大量错误,可能不仅仅是个别审判员的工作失误,更反映出了法院系统在资源配置和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应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王语嫣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我们更应当从法官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更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
☞陈汶轩律师助理:对于法律文书的错误,作为法律从业者也要自省,利用法律科技和人工检阅双复查的方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丁佳颖律师助理:一是入行之初,就听说过:我们办的其实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代表着他人命运安排的判决书如何能如此漏洞百出,对于每个当事人的案件都应当慎重。二是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相信自身判断,勿将失控因素抛给其他人,而自己却被动接收恶果。三是正如“世界就像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或许只要我们比别人多一点细致和努力,在这个充满意外的世界或许就可以胜出。
☞李慕言律师助理:2023年11月,我国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推行“阅核制”,其本质要求就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权责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只有以最严肃的态度,把审核、把关的责任层层压实,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经得起考验,进而维护司法尊严。对此,所有司法工作者都应有所警觉,带着对法治的敬畏对待自己手中的裁判文书。如今,这起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同时,也对这份判决书有个说法。只有明确责任,并做出相应惩戒,才能让类似的判决书不再出现在当事人面前。
☞王丕竹律师助理:判决书加盖了法院印章,那代表着庄重、严谨、权威!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同时,我个人也从另一个角度表示对拟写判决书初稿的工作人员的认可。至少,页码和字数有这么多,而不是像某些判决书一样,草草几笔了事,甚至不知所云。能够打出这么厚一份判决书,不管采用什么方式输入的,确实也花费了不少心血。
☞范婷婷行政助理:被报道刊发后,诸暨法院处理得很及时,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判决书不是法官个人写完、署名后就可以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上需要盖上法院的大红印章才能做数,以明确这判决书代表的是法院,是国家,代表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和裁判权。这份判决书有可能依然有其法律效力,但,比普通人还多的错误率,伤害的是国家公信力,在处理当事法官的同时,是否,也有更高层级人的责任。不能背锅的总是基层人员。这件事也警醒自己,平时的文工作要更加细致认真。
☞杨沁源行政助理:法律的温度蕴藏在判决书中那些暖人心的情义理法。对于群众而言,法庭是神圣的地方,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公平与正义。“一份判决书100多处错误”确实让人咂舌,但也让我有所警醒,结合我的日常工作来看,不乏许多对外工作,比如官微的推送等,都展现着春雷所的品牌和风貌,因此任何一环都要严格把控。以此为戒,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丁诗婷行政助理:我们需要吸取教训,在日常工作中更加细致,提交的每一份资料都要自检,避免出现错误,法律是严谨的,不应出现这些低级错误。在层层筛查的过程中,不应敷衍了事,而是要仔细核对。另结合法律科技来看,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但不可完全依赖人工智能。
☞叶萍书记:看到这则新闻时,可以用两个词来表达我当时的心境,一是触目惊心、二是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是一份一审判决书中竟会然出现100多处错误;匪夷所思的是据悉案涉判决书系经诸暨法院审委会讨论的一起刑事一审案件,按照法院工作流程,该案判决书需要层层审核复核后才能发出签发,为何还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真心希望这些审核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春雷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春雷所发出的每一份法律文书,无论是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格式文书,还是各类申请类法律文书,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复杂的法律文书,第一撰稿人、复核审核人都要勤勉专业、尽心竭力确保在自己的环节实现零差错。在每一份法律文书中向春雷客户、办案机关展现出春雷所“业精于勤、业精于专”的服务理念,以及“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品质标准。希望全体成员自律、共勉,在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不断去打磨,磨砺我们的心性、精进我们的专业,向客户输出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公平正义、为法治建设奉献我们更多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