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陈汶轩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公司法、行政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针对“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热点事件,春雷成员畅谈感悟。
§破解执行难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60件执行复议案件裁判要旨》,重点解读了最高院就执行复议5件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或未通知债权人的处理;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等等。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抽逃增资出资的,应当对增资之前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文,最高院观点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应该区分债权形成先后,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抽逃增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对象,包括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不区分增资前和增资后的债权人,增资前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追加抽逃增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公司被悄悄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联系案件重点解读最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如: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视角下的抵销》一文,为更好地反映抵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细化抵销的类型,区分“独立的抵销”与“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并在破产法上作不同的处置。从立法论的角度,“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制度可作为未来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的参考。另外,应重视抵销的担保功能,保护包括后顺序债权人在内的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之外本应享有的权利。在抵销与其他担保权竞争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承认抵销的优先性。
§公司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股权收购vs资产收购,交易双方如何作出“最佳选择”?》一文,结合实务经验,对如何选择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提出如下建议:目标公司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负债状况清晰,或负债可控;目标公司股东信用度较高;目标公司资质证照、相关资产所有权转移受限或难度较大;需要整体承接目标公司的资质、品牌、渠道、人员等资源——此时股权收购交易是优先的选择。目标公司股权及资产状况混乱、负债难以查清,或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难以解决;目标公司股东信用度较低;实现收购方商业目的的资产范围清晰、可明确辨认;需要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整合后以收购方的名义经营——此时资产收购交易是优先的选择。另外如果只需要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资产,那就选择资产收购,或者“股权收购+资产剥离”。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李洋法官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变化》文章。该文结合审判实践讲述了新公司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优化调整并重点陈述了对于商事主体的建议,如:对于拟新设公司,发起人应关注其他共同发起人的实缴情况,在设立之前对发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各发起人的经济实力设置注册资本金额。未到认缴期的股权要慎重转让,避免出现在对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因受让人责任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董事会在对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同时,就要着手寻找受让人或启动减资程序的准备工作。在公司章程中对失权股东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定期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查,及时敦促、未雨绸缪。
§行政法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召开的“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会议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的联动指导机制。并结合新《行政复议法》进行若是争议的答疑。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法院判例:行政机关的内部信访定性能否改变当事人履责申请的性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行政机关按照信访事项对待和处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文章揭示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定性并不能改变行政相对人履责申请的性质,错误定性仍将导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建筑工程领域
☞迟群律师书面分享了《建设工程领域内,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一文。该文结合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叙述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制度,其各自对应的法律性质、期限、义务等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质量保证金对应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质量保修期均属约定期间,应严格分辨法律对于期限起算、期限长短、资金预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不同限制。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王迁教授的《许可权抑或禁止权:广播组织权的权能研究》一文,文章探讨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权能问题。文章首先指出,将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观点存在问题,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辨析:一是“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二是“遵从国际条约说”。文章认为这两种理由都不能成立。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国际条约中使用“有权禁止”用语的意义,并指出TRIPs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成员国不能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这不仅符合财产性民事权利的基本原理,也与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相符。最后,文章提出了解决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当性问题的方法,建议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其自己制作的节目上,以避免权利的重叠和对他人权利的潜在侵害,同时确保广播组织能够对其贡献的内容行使权利。这样的解释既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促进了节目的有效利用。
§综合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Alpha就公司主体库重磅升级的信息,本次上新了财产线索、企业集团、竞争风险分析、合作风险分析四大尽调模块,并新增了控制人关系、股权穿透、股权结构、关联方等内容。助力掌握企业全貌,更深入地支持律师的工作。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检察发布的《以案件全过程“一网统管”赋能案件管理现代化》一文,有案件办理,就有案件管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持续推进案件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的同时,借鉴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两网”理念创新提出案件全过程在线“一网统管”。“一网统管”是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以案件全生命周期无感管理为导向,研发部署案件全过程在线管理系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庭所联动化解“十年欠账”,这家法院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薛某夫妇对物业服务种种不满让夫妻俩决定“停缴”物业费。一来二去“迟缴”变成了“拖欠”,金额上达数万元,虹口法院运用“三所”等基层调解力量合力进行矛盾化解(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的三所联动机制)。“小”物业关乎“大”民生,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托全市首家诉源治理中心,积极发挥庭所联动,在推动多元解纷和基层治理方面谱写新篇章。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频繁收到骚扰短信,谁来保护我的隐私?》该资讯点评强调两点一是规制骚扰短信,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有据;二是加强平台治理,促进企业参与源头预防。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虽然司空见惯,但确实是一种隐蔽的侵权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也是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侵扰。
近日,郑爽与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新增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该怎么办?终结执行程序是否意味着被执行人逃过一劫?对此热点资讯春雷成员们结合工作经验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感悟。
☞叶萍书记:关于因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的新闻,值得我们深思的有两点,一是从近年来频频引爆发酵的娱乐圈热点事件,需要从源头上剖析成因并下大力气进行系统整治。二是从法律人的角度,虽然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有严格办案流程,当法院查控系统中确实查询不到郑爽名下财产而进入终本程序,但社会大众仍会对此仍百思不得其解。郑爽真的已身无分文了吗?若郑爽早已跨境转移资产,则或涉及跨境执行等国际司法协作。如何调查被转移至境外的资产,如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投资及其他财产,则或需要利用国际资产调查机构,或通过法院申请相关国家的法律协作进行资产调查。如何确认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文书,通常需要判决国与执行国之间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执行国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如何向债务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国内法院的判决并请求执行,需要提交翻译和公证过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当地法院的程序要求进行执行。一旦外国法院承认了国内的判决,并决定执行,就会根据当地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当前,许多国家的反洗钱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利用所在国的反洗钱法规申请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将是发现和冻结债务人资产的有效途径。
☞潘蕾律师:郑爽作为曾经的爆剧流量,其过往的收入和名下应有的财产,公众心中皆有所判断。所谓“无财产可供执行”,大概率是对生效判决提前有所准备。对此,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有信心,某些被执行人看似没有财产,深度挖掘,或有财产线索;但,对于这种明显有能力却拒绝履行的行为,实践中也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石曼萍律师:针对近期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问题,我了解到该文书是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未履行金额905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郑爽在辽宁地区预告登记的数套房产。实践中,因预告登记尚未将产权变更至被执行人名下,故强制执行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该未履行金额与此前郑爽收入明显不对等,故我们也可继续关注相关债权人代理律师如何持续追讨与执行。
☞杨栩律师:热点感受:“阴阳合同”在一些影视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中较为多见,助长了“天价片酬”,还可能涉嫌偷逃税款、洗钱等刑事犯罪。相关行为有碍影视行业健康发展,且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价值观等多方面造成恶劣影响,亟待惩治和规范。
☞胥艺美律师:上海松江法院裁定书显示,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年初有网友在美国偶遇过郑爽,通过合照来看她的生活还不错。郑爽可能将资产转移到了国外。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通过地下钱庄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因为国外金融系统没有义务配合,所以中国法院没办法查被告在国外的资产。
☞王语嫣律师助理:郑爽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事件,结合郑爽之前天价片酬综合分析来看,相信其此番早有应对。某些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出售资产、提前转账至亲友名下、地下钱庄转移国外亦或通过信托等手段把资金与自己进行切割隔离等方式让自己在国内资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从律师追踪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从上述方式中查出端倪,追回财产。现如今我国民事执行普遍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这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无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即将开展,届时很期待正式法律的公布施行,希望对执行难问题有所改善。
☞陈汶轩律师助理: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既要放眼国外,又要重点关注国内,在郑爽爆出天价片酬的背后,必有资产运作逃避执行。对付老赖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介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丁佳颖律师助理:郑爽作为曾经的顶流,年收超乎想象,经历代孕、逃税事件,已经人人喊打,她在国外生活依旧稳定,说明其有正常收入来源,本次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前,郑爽或已经逃匿、隐匿财产,对抗执行实为犯罪。
☞李慕言律师助理: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因此,依法对郑爽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截止2021年8月,郑爽已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另有2.18亿罚款未缴清。由此可见,2021年8月之前,郑爽还是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国家机关也有足够的手段执行到财产,在民事诉讼中,还是需要法院积极执行,加强力度。
☞王丕竹律师助理:法院现有的执行手段很有限,案子拿到手,对郑爽发送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有逃避执行拒绝申报行为的,可以拉入失信黑名单,罚款,拘留,甚至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但是,现在的老赖往往很精,尤其郑爽这种人,转移财产给近亲属或者国外或者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很多时候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供线索,毕竟大多数申请人跟被执行人是有共同的圈子的。
☞范婷婷行政助理:根据公开报道,郑爽因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逃税等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关注,并被曝出涉嫌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此外,她还涉及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并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相关款项。对于郑爽而言,如果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杨沁源行政助理:郑爽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也让更多人对明星和娱乐圈的内部运作产生了兴趣。但是,在我们追逐八卦新闻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希望郑爽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引以为戒,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为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希望整个影视圈能够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风气。
☞丁诗婷行政助理: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属有点离奇,前几天明星日入208万元便是从她这边开始传出的,九千多万的债务无力偿还,与收入及存款很不匹配,多数是用各种途径及方法转移了资产,可见在终本案件中,老赖存款的执行方面,困难很大,需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