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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周周微论坛集锦(2024.04.15)——法律资讯分享&社会热点思辨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4月15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语嫣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公司法/民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针对“最高检对邯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被执行人逃废债务常见方式及应对”这二热点事件,春雷成员畅谈感悟。

一、法律资讯分享

§破解执行难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一位资深法官撰写的《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文章。文中谈到执行回转制度是指在已部分执行或者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新债务人返还执行财产,并在其拒不返还时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返还的制度。供大家学习。

☞迟群律师:分享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司法冻结的救济途径及实务建议》一文,在执行中存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资金但是仍存在流通汇票的情况,本文对冻结被执行人汇票保证金被冻结后银行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说明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保证金。

☞杨栩律师:“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春雷所律师在办案中,遇到的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方式形形色色、层出不穷。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敏锐发现疑点,采取有效措施,终会各个击破。

☞胥艺美律师: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常见方式及债权人应对策略如下:常见逃废债手段: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换牌子”经营;恶意隐匿、转移、无偿或低价转让资产;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虚假租赁;出境逃避;变更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策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关联关系与交易;追溯资产转移行为;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监督个人破产程序。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标准与证明路径并联系案件重点讲解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裁判现状及成因、“申请有错误”的责任定性及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撤诉或被按撤诉处理,虚假诉讼或因证据瑕疵被驳回全部诉请的,以及错误保全非本案争议标的,错误保全案外人财产,超诉讼标的额保全,诉请被全部驳回时未及时解封的适用表见证明,认定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以破解被申请人对过错要件的举证困境,当然,除过错要件外,只有当因果关系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均成立时,申请人才须承担赔偿责任。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2024:微信、支付宝、抖音、美团、携程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指引》,其中美团、携程的调查可以帮助寻找被执行人长居地,以便后续查询银行账户及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北京二中院发布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指引一文,自《公司法》修订以来专门设立“公司登记”这一章,足以见得公司登记的重要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不仅关乎公司的自身信誉,也关乎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从诉讼的主体来讲,对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有异议的主体就包括股权转让人、股权受让人、被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被告通常为公司,与该变更登记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作为第三人。从管辖方面来看,主要还是要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就是公司注册或者是登记所在地。这里特别提到了关于公司登记的变更纠纷,它其实是一个特殊的管辖,它一般不适用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审理的范围中,可以提起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的有:(一)名称;(二)公司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五)注册资本;(六)法定代表人;(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一并处理,第二种是分开处理。第三种观点是北京二中院的一个主流的观点,就是要进行区别对待。就是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效力,或是股权转让纠纷的复杂程度,联合处理。

☞潘蕾律师:分享了《实际出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显名股东,直接行使知情权》一文,本文谈及六个裁判案例,其中两个案例支持隐名股东可以依法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四个案例是认为隐名股东未“显名化”之前,不得直接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观点,其主要的区别在于隐名股东是否确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又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的。因此,在股权代持中,作为实际出资人不仅应把握股权代持协议,也应注意落实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凭证等,利于日后行使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金融司法穿透式审判思维下“名实不符”合同的观察报告》一文。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隐藏着相应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在穿透式审判思维下,“名为……,实为借款”的认定频繁出现,本文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名为债权转让和委托清收实为借款三种合同进行研究,探寻穿透式审判思维下“名实不符”的裁判进路,对于商事活动中识别交易风险、合理安排权益、预期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一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滥用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在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的情形下,原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其认缴出资期限从其实施上述行为之时加速到期,其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民事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无异议的事实,不得作为诉讼中对其不利的根据》一文,《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不能发生自认的后果。

§知识产权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一个侵权案例,《寻找牡丹亭》案是公共空间表演艺术领域的一起典型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因其所创作的公共空间表演作品《寻找牡丹亭》遭到被告的侵权,历经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二审。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属性:原告主张其作品融合了提线木偶、高跷、戏曲等多种传统与现代元素,具有独创性。二审法院认定《寻找牡丹亭》在表演类型、道具选择、表演空间、人物造型等方面均展现出独特的创新与设计,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与审美价值,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作品类型认定:鉴于原告未提供完整的戏剧作品载体证据,二审法院未将《寻找牡丹亭》定性为戏剧作品,但充分考虑其作为公共空间表演的特性与创新性,将其表演艺术造型认定为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3、侵权行为认定:二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如被告对外宣传材料、表演清单、背景板信息、合同记录、演出照片等,认定被告不仅抄袭了《寻找牡丹亭》的名称、角色造型、表演内容与宣传文案,还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明显的侵权恶意。4、侵权民事责任认定: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获利、被侵权人损失、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综上所述,二审判决成功反转,不仅肯定了公共空间表演艺术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确立了此类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路径,还展示了在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的严谨司法实践,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堪称公共空间表演艺术维权的代表性案例。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闵行法院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注解》一文,4.11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知产司法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案例指引治理系列发布(知识产权专题)”在闵行区举行,两项发布:《案例指引治理(知识产权篇·2023)》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三份备忘录签署:《关于构建司法服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框架协议》《探索商会参与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构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

§综合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国家安全机关公布5起典型案例》一文,今日正值国家安全日,也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呼吁全所成员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共筑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我们要保持敏感,国家安全跟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一样都责无旁贷。

☞杨栩律师:分享的是一篇探讨管辖问题的文章。该文章结合案例和各地裁判观点讲述了不同情形下债权转让所涉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介绍了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其中,问题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之答复为近期协办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值得借鉴与深入思考。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一条快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9号《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数字法院建设上海法院“器”与“道”之改革赋能》一文,本文带大家走进上海法院,探寻数字法院建设在推动司法工作提质增效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升方面的新举措、新作为,当前,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正处于向纵深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

二、社会热点思辨

备受关注的"河北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近日又有新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在这起案件中,三名犯罪未成年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置?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体系,如何防止悲剧重演?针对这起案件引发的诸多讨论,春雷成员们纷纷进行了解读。

☞叶萍书记:关于邯郸3名未成年嫌疑人被核准追诉这起案件,从整个社会系统大局去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层面来看,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诱导。从社会层面来看,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偏差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此外,网络信息的泛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手段。现在很多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也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需要国家教育系统的进一步治理和完善。

☞潘蕾律师:1997年,我国重新制定刑法典,也就是现在正在实施的刑罚,当初制定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1979年刑法一致,均是14周岁。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新增,通过特殊程序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下调或源于在社会高速发展之下,物质及教育水平的提升,青少年的心智日趋早熟,辨识和控制能力有了较大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逐年增多,法律层面如何处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问题亟待解决,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应运而生。不过,较之刑事犯罪责任年龄调整的必要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求等,民事领域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以及某些经济类犯罪的手段也越加隐蔽,或许没有像刑事犯罪那般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民众对法律规定的质疑和不满之声。但,对于经济类犯罪以及民事纠纷,同样需要运用创新式的观点和穿透式思维去审理,敢于突破原有固定思维下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从而助利社会的和谐、稳定。

☞迟群律师:关于邯郸被追诉的问题,目前最高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追诉,包括已过未成年犯罪、特别不追诉、已过诉讼时效、缺席审判,本案属于未成年犯罪的追诉。

☞石曼萍律师:针对邯郸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的热点问题,我对四个家庭都深感惋惜。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已有13岁刘某杀害8岁女童的案件被提起公诉。刑法需保持自有的谦抑性,针对此类低龄化恶意犯罪案件,更应反思家庭、学校及社会教育的缺失。12至18岁是青少年三观养成、性格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实际需对此时期青少年出现的若干问题承担较重的责任。

☞王语嫣律师助理:邯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一事,近期成为大众讨论的焦点。刑法学界对于是否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也是一直有所争论。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经济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科技触手可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个别极端犯罪不能成为下降的理由,犯罪低龄化缺乏科学依据,破坏了刑法刚性和稳定性。折衷说的学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规制。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经降低过一次,近几年大概率对这一条不会再有所修改,否则将破坏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解决问题的方式似乎从来不只有法律一种,需要社会各层面的协同合作。就像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刑辨律师所说的那样:“对,他该死,他杀了人,他应该要死,可是他生病了。”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我们更多的应当从事前教育出发找到根本原因,才能防止事后悲剧的产生。

☞陈汶轩律师助理:对邯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也需要避免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丁佳颖律师助理:司法绝对不能被舆论所左右,但司法必须回应舆论、回应客观现状,法必须服务于人,否则就是束之高阁的法条书籍。在新闻评论下清一色的“死刑”回馈,可见民众对于残忍做法的愤怒,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民众对于当今刑法难以公正评价事件的罪责的一定不满。我从来不是法教义学的视角,或许回应舆论、加入一定听证程序,让法律更好的评价、矫正未成年人是国人的共同诉求,也是未来刑法发展的方向。

☞王丕竹律师助理:从法律角度来看,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的事件非常严重,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刑法中的重大犯罪行为。根据中国的法律,尽管嫌疑人因未成年可能在司法处理上会有所宽容,但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这一事件也凸显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的重要性,以及整个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健全的青少年成长环境方面所担负的责任。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此案,确保公正和正义的实现,同时也要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范婷婷行政助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个人持零容忍的态度。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社会层面来看,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偏差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当然我觉得监护人也应该有相应的连带责任,希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对自身进行更正和修订,在经验中弥补不足,在摸索中靠近真理,法律才能树立威严,正义也才能得以伸张。

☞杨沁源行政助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年龄的问题,并没有受到严厉惩罚。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就高达近8万起。另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未间断过。2020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就达24.3万人,年均上升5.4%。“校园霸凌”一直是个沉痛的话题,在美好的校园里,遭受霸凌对于受害者带来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甚至终其一生都会存在阴影。这些恶性犯罪心理不是突然养成的,我认为家长和孩子之间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不但能了解孩子内心所想也能及时防患未然,学校应该加强心理教育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丁诗婷行政助理: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随着“犯罪低龄化”的增加而不断降低年龄,导致恶劣犯罪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年龄,我们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着手,注意未成年人的教育。对于及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刑罚,做到在合法合理合情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坚守原则的同时,也不向不法让步。

三、总结提升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律师的麻烦:美国律师的职业困境》一书,本书以丰富的资料贴近现实,以素描的手法刻画问题,系统地总结了作者对美国律师业多年的观察和思考,全面说明了美国律师业所面临的挑战。在如此内卷的大环境中,如何保持初心守住底线的同时增强竞争力,才是我们更应该去考虑和思考的。

对热点话题及探讨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常见方式概括总结以下三点,一是国家完全,人人有责;二是内卷加剧,锐意进取;三是发挥优势,抢占市场。他同时表示在执行案件中也会涉及诉讼,我们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熟练掌握下图,用合法的手段为当事人获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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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所根据多年的经验勾画出解决疑难执行案件的四大途径(详见上图),即:发现新财产、执行追加、另案诉讼、清算,针对新的被执行人或又将有四个路径,螺旋上升,逐步深入……其间或涉及刑民交叉、行民交叉,难度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