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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周周微论坛集锦(2024.04.22)——法律资讯分享&社会热点思辨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4月22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丁佳颖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公司法、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针对即将到来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春雷成员有感而发畅谈感悟。

一、法律资讯分享

§破解执行难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一文,从中央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依法挽救市场主体和清退僵尸企业的力度,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的情况越来越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业务已成为律师收入的另一个增长点和突破点。任何一个业务都存在风险,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亦如此,在天价管理人报酬的背后,是管理人责任和使命。从案例库中检索到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得到结果240条。管理人履职关键点:1.依法尽职履责,自觉、主动接受监督。2.完善档案保管,确保过程留痕。3.合理选聘中介机构,各取所长。4.加强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

以及《从一起案例看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与防范》一文,管理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1.严格依法办案,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职。2.破产管理人应明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权人自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因此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管理职责,并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可以有效防范风险。3.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人的沟通,取得相关当事人的信任。4.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从各方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人债权审核行为、货币资金的管理、公开选任审计、评估、安保、保险机构,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等,避免管理人职业风险。

☞潘蕾律师:分享了(2019)最高法民申6232号案例,该案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另一思路,其裁判要旨认为尽管被告非案涉公司股东,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而被告滥用案涉公司独立法人格,故意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该案例裁判要旨明确,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编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据此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是一篇探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难点的文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通过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诈害行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其偿债资力,保障债权受偿。作为债权保全方式之一,在强制执行中,如运用得当,该制度或将成为破解执行困境的利器。但是,囿于对债权人撤销之诉性质的不同认识、诉讼请求设置的不规范、诉讼策略的不当选择等多方面因素,虽获得撤销权胜诉判决,但却无法实现诉讼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优先主义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平等主义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2)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按照普通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一文,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理解不一,适用混乱。本文试图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评析,从多个方面对现行规范进行梳理,系统阐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并对部分实践观点提出商榷意见。

§知识产权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依法高效保护商业秘密的12件典型案例,从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三是从涉案金额看,诉讼标的或者犯罪金额较高。四是从侵权方式看,利用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主要手段。五是从裁判结果看,彰显司法保护和打击力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三点建议:健全企业管理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自主性与体系性;重视人才流动合规,推动劳动者自由择业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发展;创建“点线面”社会共治平台,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聚合效应。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关于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件:1.古曲新编曲独创性认定:如果找不到古曲的原始版本,且无法确定古曲在历史演绎过程中形成的在先表达,可以推定当代新编曲具有独创性,从而保护网络原创音乐人的合法权益。2.编曲人作为音乐作品作者:若编曲人为音乐作品贡献了独创性表达,则可以认定其为音乐作品的共同作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3.公开场所表演与网络传播:未经授权在公开场所表演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侵犯了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真人秀节目演员身份:综艺节目中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的行为,侵犯了表演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背景音乐使用:综艺节目未经表演者许可使用其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即使使用时间短,也构成侵权。6.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责任。7.合理使用与侵权: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权。8.权利使用费与赔偿:在电视节目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9.多项著作权侵权赔偿:侵权人同时侵害权利人多项著作权时,应酌情增加赔偿数额。这些案例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处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司法态度和裁判要点,旨在加强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促进互联网演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专利权恶意取得及其规制路径并重点讲解专利权恶意取得行为的具体类型,分别为伪造并不真实存在的技术方案、明知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故意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并申请专利,以及违反保密审查义务在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等四种行为。就无效与可撤销形态区分理论在专利法领域的适用,确认只有以专利申请人的获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抑或特定主体利益作为立论基础,才具备探讨的价值。

§公司法领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涉及‘期限’的41个条文梳理对照表》一文,新公司法共有41个条涉及到了期限的内容,有不少地方属于对原公司法的更改或增加,值得关注。文章使用表格的手法清晰明了的梳理了修订前后的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领域

☞迟群律师:分享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建设工程中转包以及挂靠较为常见,本文对内部承包进行了分析,内部承包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内部工作人员并负责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在内部承包中的工程款的支付。可以直接向承人主张但不能直接向业主主张。

§综合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的案例。该案涉及经过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因律师执业过失等原因被判无效,律师事务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后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如何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办案法官建议:当前,除代书遗嘱见证业务外,律师更多地参与到涉及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专业性强且复杂多元的业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随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律师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律师执业风险,为律师正常履职提供风险保障。需要提示的是,市律协每年度的统一投保是为各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最低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业务范围,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重要条款,如认为统一投保不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选择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充分发挥责任险的风险分散功能,避免陷入经营危机。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还是违反法定程序?》一文。主流观点认为超判情形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超判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就实体层面而言,超判必然属于实体错误的判决,因此,可以认定超判行为法律适用错误就程序层面而言,超判虽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但并不必然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不应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再审申请的事由中,若遇超判情形,可以对超判行为如判决内容、判决主体或法律关系性质作类型化分析。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是否有效》一文,诉讼、仲裁等权利系程序意义上的救济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双方当事人无权在协议书中约定放弃诉讼、仲裁权利,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在起草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条款,审核合同时如出现此类条款,应提示业务部门,此类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一文,本文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该文反应处司法的温度。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案件反映的是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交叉。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结合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创造性地设置了“三角桌”法庭,法院、支持磋商机关、两位申请人各列一席。体现出“和合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三角桌”法庭实现多元共治,诉源治理化解纠纷。

二、社会热点思辨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26日来临前夕春雷所本周微论坛围绕该主题开展宣传和讨论,进一步提升大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春雷所成员们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进行了研讨交流。

☞潘蕾律师: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企业而言也是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的不断加强,企业也需不断加强管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完善合同约束和风险防范条款。

☞迟群律师: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目前由于政府的积极宣传国民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存在恶意的情况,包括恶意申请专利、以及前一段时间引发争议的视觉中国问题的,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避免出现乱保护的情况。

☞石曼萍律师:2024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同时4月20日至4月26日也是国家推行的知识产权周。在专利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了《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首次超过50%,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持续改善。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涉企案件中,法院判定赔偿、法院调解或庭外和解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为8.4%,较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近三年均维持在7%以上,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正不断提高。

☞杨栩律师:结合马斯克诉Openai案可知,从利益平衡角度来说,保护智力成果的私利某种程度上需要向技术反垄断的公益适当让步。但同时需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仍是重要命题。科技发展“去霸权”不等于不保护,只有平衡,才能更好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有效、良性的竞争。

☞胥艺美律师: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接下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

☞王语嫣律师助理:2023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国申请量为69610件,是申请量最大的来源国。申请人方面,华为PCT申请量仍位居全球榜首。在教育领域,苏州大学位居第二,清华大学位列第四。这些都可以看出,在日益全球化、数字化的经济中,我国在知识产权申请方面在稳步增长。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一直在加大力度。如最高检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生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在著作权领域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相信在未来,我们不仅是知产大国,更是知产强国,会将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

☞陈汶轩律师助理:知识产权日,分享R标,就是经常看到的符号®,是英文registered(已注册)的简写,代表着该标识为已注册商标的含义。C标,就是经常看到的符号©,是英文copyright(版权)的简写,代表作者版权所有声明。TM标,就是经常看到的符号™,是英文trademark(商标)的简写,代表非注册商标。

☞丁佳颖律师助理:我就药品专利权进行分享:一方面,就产业发展的角度,专利保护有助于创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这是前提。另一方面,如果社会发展的成果没有被大多数人享受到,对于社会主义,俨然是一种失败,这一点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仿制药生产大国的印度,不少产品会流入美国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药品价格是全世界普通人难以承受的负担。我国近几年的知产环境有所改善,我认为应当由国家牵头,对于药物研究尤其是罕见病药物研究的前置环节,纳入国家科研体系,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了解人类身体乃至基因,同样是在减轻药企研发压力。

☞李慕言律师助理:中国知识产权的重灾区便是文学创作领域,尤其是网络文学方面。不管是引发网络轰动的《锦绣未央》抄袭事件,被指抄袭了219本书,11名原作者一起起诉《锦绣未央》的作者;还是2014年的琼瑶告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最终琼瑶胜诉的事件。或是《三生三世》、《如懿传》等等被搬上电视荧幕之后引发粉丝指责抄袭造成骂战的事件,无不说明在当下文学侵权之严重,群众维权意识之觉醒。

☞王丕竹律师助理:在我看来,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一部分,更是文化和科技进步的基石。它保护了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鼓励了更多的创新和探索。每当我们享受一首动人的歌曲、一部精彩的电影,甚至是使用一项改变生活的新技术时,我们都在享受知识产权的成果。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挑战。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如何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共同思考的问题。知识产权日提醒我们,每个人都是知识产权的受益者,也都应该是它的守护者。在未来,我希望看到一个更加公平、开放的知识产权环境,一个既能激发创造力,又能确保知识成果普惠于众的世界。让我们在知识产权日这一天,共同致力于这个目标。

☞范婷婷行政助理:李克强总理说过:知识产权是人类对文明创造从自发到自觉的升华,我们的时代在不断的更新,人类的创新能力被发掘提升,所以,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浮现出来。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我国,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很多山寨广告用文学障眼法来欺骗大众,这种现象普遍盛行,可每当我们遇见此事,皆一笑带过,另一方面亦折射出一个现象: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低下,保护知识产权,任远意重。

☞杨沁源行政助理: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检索了一下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一起努力,用我们的行动来守护知识产权的“魔法保护罩”,让创新和创意在我们的生活中绽放光彩!

☞丁诗婷行政助理: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更有价值,能够更好的激发大家的创新潜力,提升大家的保护意识及社会责任感,例如前段时间的盗摄事件,大多数人均持反对态度并向不懂的人解答原因,这也是一种普及方式。另近些年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及保护,许多影视或游戏的二创宣传,被侵权的普通人也有不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社会普法的进步。

三、点评总结升华

☞叶萍书记:从两个著作权保护案例分享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感悟。第一起案例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该案系上海法院受理的首列舞蹈作品侵权纠纷,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的首列典型舞蹈作品侵权案。该案最终的责任认定可分为三点1: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因素;2:舞蹈作品表达元素的范围;3:整体观感法加关键元素比对法的应用。第二起案例为上海律协文传委评选的2023年文化传媒领域十大案例之公共空间表演作品被侵权第一案,即:勿仑公司诉鼎泰公司、高新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公共空间表演艺术著作权侵权案,对于公共空间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加快发展版权领域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周的重要主题之一是,希望我们国家能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版权监管,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向世界讲好中国版权故事。

☞刘春雷主任:在对本次微论坛做总结提升时指出,希望春雷所的青年律师、律师助理,一要在法律服务实践中不断历练律师的思维方式,不断提升系统思维能力,以问题为导向,提升解决的能力。二要在法律服务实践中不断优化律师的行为习惯及工作方式,做任何事情都要体现出责任担当、团队合作、精细化管理,以最大的热心、用心和细心,成就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品质,为春雷所“专精特新”品质内涵增辉添彩。希望全体同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