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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周周微论坛集锦(2024.04.28)——法律资讯分享&社会热点思辨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4月28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丕竹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就近期“拜登签署涉TikTok法案,公司回应:将诉诸法庭!”的热点话题有感而发、畅谈感悟。

一、法律资讯分享

§破解执行难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因执行股权引起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对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其他股东不具有案外人主体资格》一文,文章指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持股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迟群律师:分享了《执行程序中,追加【实质一人股东】的质疑与反思》一文,文中对一人股东的主要类型等进行了分析,目前主要包括夫妻公司、股权层级设计型、股权代持型,文中对三种类型的一人公司在执行中追加进行了分析,在办理相关执行案件过程可以进行参考。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转得走的股权,转不走的出资责任》一文,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前述股权受让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人将以补充责任的形式继续参与出资责任的承担。既尊重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意愿,充分实现了市场效率,也最大限度地在出资的真实缴纳与股权自由转让之间实现平衡。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继受股东追偿权的行使要件并重点讲解“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与路径优化——以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为视角》一文。管理人接管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公平有效受偿、债务人能否依法有序退出或成功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虽对管理人接管的职责、接管的范围以及债务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从高位阶的法律至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对“接管难”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没有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

§金融证券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行政监管视角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层嵌套问题研究》一文。该文提示:多重嵌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架构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关注和规范,监管趋势为限制嵌套层级、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降低嵌套带来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多重嵌套私募产品时需要谨慎,充分了解产品的结构和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则应关注基金嵌套相关法规规章的更新,抓紧时间完成对已有多层嵌套的基金的规范,在新设基金时则避免设置可能触发监管关注的多层嵌套架构。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简析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诉讼应对策略》一文。托管人在基金投资中的义务主要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该义务集中体现于基金的“募、投、管、退”中的“投、管”两大环节。文章梳理了各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与托管人应尽义务,从维权角度方面来看,投资者可逐条对照,以托管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披露义务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一文,作者就最高院202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梳理出41个法律适用问题。可重点关注以下裁判要旨:关于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对于难以证明被诉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的运营商是被诉侵权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宣传的标识、产品和内容均指向了被诉侵权人,且被诉侵权人系该宣传行为实际获益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实施了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应当认定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人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应当认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符合这些情形在法院确定赔偿的时候,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关于行业协会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主体资格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潘蕾律师:分享了《司法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法官这样说》一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范静波法官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上,以“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主要问题及案例解读”为题进行讲授,范法官谈到保密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起诉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可以直接体现在相应的载体中,也可以是由权利人对载体中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提炼后形成的信息。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间接侵权;第三人侵权。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全国首例“声音权”案的几点简评》一文,演员孙红雷因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其在电视剧《征服》中的声音表演桥段而提起诉讼。尽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孙红雷的声音权益,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文章认为,虽然被告商业性使用了孙红雷的声音,但并未侵犯其声音权。电视剧中的演员通常只享有署名权和劳动报酬权,而不享有表演者权。孙红雷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因为被告挪用的是整个电视剧桥段的综合艺术表达,而非孙红雷个人的表演。因此,应当驳回孙红雷的诉讼请求。文章强调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概念和案情事实,司法应保持谦抑保守,不应为了创新而刻意塑造所谓的“首例”。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专利侵权案件,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文,M荷兰公司诉宁波J公司、上海D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行为人明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规模巨大;同时在诉讼中作不实陈述,未主动履行在先生效判决,属于故意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公司法领域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是一篇探讨新《公司法》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文章。该文章结合案例,已股东知情制度、股权回购制度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切入点,对新《公司法》中的相关变化与突破进行解读。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引入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景中其他股东的回购权,无须受制于严苛的前置会议要件和投反对票要件,同时在原则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总结出滥用股东权利的明确定义,即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人格混同体现在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过度支配与控制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资本显著不足则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综合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争议探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利息”损失如何确定?》,该文主要探讨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能否一并主张“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物品使用费”等概念的损害赔偿。对该部分损失,我国现行法律既无明文明确规定,且各地、各级别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有以“公平原则”为由直接支持的,也有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简单一笔带过的。故仍有较大探讨空间与研究价值。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的是一篇实用办案工具汇总,里面归纳了广州、深圳等法院的通讯录、部分地区人口信息查询、企业内档查询以及一些办案常用数据标准、调查取证指引。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社会热点思辨

【拜登签署涉TikTok法案,公司回应:将诉诸法庭,期待最终获胜】当地时间4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价值950亿美元的一揽子对外援助法案,该法案还涉及强制字节跳动剥离旗下应用TikTok美国业务。在相关条款中,字节跳动被限期约九个月剥离其美国业务,否则将面临美国全国禁令。此外,如果拜登确定出售事宜取得进展,他还可行使一次90天的延期权力。对此,TikTok方面誓言通过法律途径反击。该公司在拜登签署法案后表示,这项违宪法律就是对TikTok的禁令,公司将在法庭上提出质疑。“我们相信事实和法律显然站在我们这一边,我们最终会取得胜利。”此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各媒体热搜,春雷成员们也对此话题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及观点。

☞叶萍书记:该热点事件,表面上看来美国通过立法来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综合近年来频发的类似事件,其实也是国与国之间经济、意识形态、外交及政治等方面的综合较量。我国现在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综合国力均不断增强,尤其是在一些高科技、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的弯道超车及领先发展,更是遭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围追堵截和打压。如何应对及助力企业在纷争中获胜,则需要大量精通国际法、深谙国际仲裁、司法的涉外律师,担当起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潘蕾律师:TikTok 是由总部位于北京的字节跳动公司于2016 年推出一款短视频分享应用,最初在中国推出,很快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包括美国。tiktok在美国拥有广大客户群的同时,也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担忧。拜登近期签署的法案涉及强制限期字节跳动剥离TikTok美国业务TikTok 随之表示对该法案提起法律挑战,并努力保护其在美国的业务运营。目前来看,TikTok 法案对TikTok 的潜在影响尚不确定。该法案可能会被法院推翻;或者可能成为美国政府对中国科技公司采取更广泛行动的一部分,对其他中国科技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产生寒蝉效应。

☞迟群律师:关于本周的热点话题,关于美国对于TikTok的方案可能更多的涉及政治因素,目前中国是不断发展的阶段,是对目前的强国美国发起冲击的情况,那美国肯定会限制你的发展,因此还需要不断的提升发展自己。

☞石曼萍律师:4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价值950亿美元的一揽子对外援助法案,其中涉及强制字节跳动剥离旗下应用TikTok美国业务,否则将面临美国全国禁令。对此,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回应:“中国对待境外社交媒体的政策,同美方对待TikTok的态度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一向欢迎各类平台产品服务进入中国市场,这一规定对所有的外国企业一视同仁,没有歧视性。”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对TikTok实施打击,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2020年在位时期曾试图阻截该应用程序,但最终被法院驳回。针对可能涉及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我们期待本次诉讼结果及带来的相关影响。

☞杨栩律师:TikTok与美国政府的抗争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事件,揭示出大国博弈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市场正遭遇全球化逆流的趋势。政府对于数据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担忧,以及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比例及适当性,会成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

☞胥艺美律师:TikTok母公司字节跳动的核心算法属于我国政府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因此,我国政府不太可能允许TikTok 被“强买强卖”。此外,如果字节跳动继续退让,不仅可能引发其他同样眼红TikTok 影响力的国家效仿,还可能会对其他出海中国企业的处境造成破坏,尤其是用户规模庞大但没太多“重资产” 的互联网企业;如果开了这个“坏头”,未来可能都会面临被迫退出美国或强制出售的困境。

☞王语嫣律师助理: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TikTok在美被禁,后续极有可能产生大量诉讼。美国有大量小微企业在TikTok上花费大量资金与时间搭建了参与自己抖音账号,投送广告,禁令将对小微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禁令或违反美国第一修正法案,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保证该权利避免政府的干预。TikTok预计将对该法律发起法律挑战,这可能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开创性时刻。

☞陈汶轩律师助理:在此番拜登签署的法案里,对“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的定义包括两大类:(1)字节跳动、TikTok及其关联公司控制的应用;(2)符合规模条件、外国对手控制、总统认为存在巨大国家安全风险的应用。结合“如果有部分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的条款,即便直接点名字节跳动、TikTok的条款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暂缓实施(相对而言,这一条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暂缓实施的可能性更大,因直接针对某个特定公司立法,或涉及“未审先判”),那么,其余条款将仍然有效。

☞丁佳颖律师助理:1.近几年,类似的事情还有欧美市场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行动、华为被美国制裁、新疆棉花事件,在我看来,诸多事件发生的决定因素是政治因素也就是意识形态的对抗,就结果而言,先前的印度tiktok禁令,后续meta和谷歌以及其他本土品牌都有开发自己的短视频平台,对于当地人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2.我深信俾斯麦所说:“尊严只在剑锋之上,真理只在大炮射程之内”,国力的强弱是决定我们有话语权的根本,所以即使是国际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无法令弱国审判强国,中国的百年屈辱史告诉我们,只有国家强大,类似欺压事件才会消失。

☞李慕言律师助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的价值越来越突出,其给个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如何衡量“数据保护”和“商业利益”的价值是一个难题。而不可忽视的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未来的数据流通的载体和方式难以想象,现有的数据流通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数据跨境的规制效果是个疑问。因此,我们只能抽象出一般的规制原则,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数据保护和商业利益保驾护航,促进我国企业在海外的长足发展,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王丕竹律师助理:《保护美国人免受敌对国家APP侵害法》不仅可以禁止TikTok,还赋予了美国总统随时封禁中国APP的权力。尽管TikTok官方表示将对该法案发起“法律挑战”,但成功的概率几乎为零。长期来看,TikTok在美国之外的运营也面临诸多问题。总之,这项法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担忧,也提醒我们美国人的“讲法律”是只讲对他们有利的法律。

☞范婷婷行政助理:这件事件背后就是政治因素,美国这么做的原因不是要禁止TikTok,只是想拿走TikTok的所有权,目前仅仅只是针对美区,但谁敢保证后续这不会是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禁止,得不到就毁掉,美国是世界的警察,它是不会允许一个比他更有掌控力的存在而存在的,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在制裁一个民族企业,而是中美的直接对抗。

☞杨沁源行政助理:美国如此打压tiktok,我觉得美国是忌惮三件事:一个是国家安全:字节跳动又是一家中国公司,美国官方给的理由是tiktok收集大量用户隐私,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这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隐私,就有可能被中国政府拿到。二是舆论操纵:TikTok在全球下载20亿次,美国下载1. 65亿次,已经是一个重量级的媒体了。当一个媒体变得足够大,就会掌握话语权,理论上就有可能出现对舆论的操纵。三是技术超越:华为,技术上已超过了全球所有其他的5G的公司。TikTok,在全球下载榜上,长期排名第一。这种事态,让美国用表面正义的理由,来做实际打压的动作。

☞丁诗婷行政助理:美国总统拜登24日签署的法案包括一项涉及TikTok的法案,要求中国科技公司字节跳动在未来9个月内剥离TikTok,否则该应用程序将在美国被禁用。对此,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话,表示“我们不会离开,事实和宪法都站在我们一边”。TikTok法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此前表示,相关法案让美国站在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立面,如果所谓国家安全的理由可以用来任意打压别国的优秀企业,那就毫无公平正义可言。看到别人的好东西就要想方设法据为己有,这完全是强盗逻辑。美方对TikTok事件的处理,将让世界更加清楚地看到,美国所谓的“规则秩序”,究竟是有利于世界,还是只服务于美国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