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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周周微论坛集锦(2024.05.13)——法律资讯分享&社会热点思辨

春雷周周微论坛

2024年5月13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胥艺美律师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诉讼实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建设工程、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等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就“《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于6月再次提交审议”的热点话题畅谈感悟。

一、法律资讯分享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证据实务问答,重点分享: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证据的性质及类别;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如果该证据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亦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断,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必须提供担保。

☞潘蕾律师书面分享了《在北京,律师调取公司内档全流程》,该文作者与大家分享北京地区工商档案资料调取的实务经验,北京地区设置顺义、大兴、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昌平、怀柔、密云、延庆、平谷、经济开发区(亦庄)、燕山13个通查区局,前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查询北京所有公司的工商档案;另,文末附有北京各区局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方便大家致电咨询。

☞杨栩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文章“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不立案”投诉对下督办机制——杜绝变相不立案更好保障群众诉权的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指出立案是审判的前提,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法院全面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现场立案、掌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立案等立体化便民立案模式,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近年来,最高法通过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不立案”投诉监督渠道,进一步规范“不立案”投诉对下督办机制,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王语嫣律师助理分享了《被告在不同民事程序的不同阶段中死亡时的司法实务处理》。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原被告死亡的相关问题。对于被告死亡而言,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确定被告的继承人,第二确认继承人们是否放弃或继承被告的财产。否则,在立案时会有驳回起诉的风险。对于如何确定被告的继承人可以采用户籍摘抄等方式进行确认,户籍地所在地派出所是否需要调查令,要根据各个派出所的规定进行。

☞陈汶轩律师助理对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能否申请再审,判决要点:1、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不具有终局效力,不属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范围;2、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具备提起再审之诉的权益。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并重点讲解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释义,在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则应作为单一的损害赔偿之诉,属于侵权案件。并结合案例分析此类案件的管辖争议即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具体而言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即究竟是应当以公司住所地(因股东相应行为导致公司承受了偿债能力降低之后果)还是债权人住所地(因股东的上述行为导致债权人承受利益受损之后果)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大部分执行案件难逃终本宿命的原因。1.过度依赖、盲目相信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2.未能充分挖掘或不知怎么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未懂得利用关联程序或变更追加方式扩大主体。4.未能弄清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考核标准。5.承办法官不一定真正知晓财产线索寻找路径。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一文,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知识产权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系协调与规则创新》一文,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数据的概念具有较高的抽象性,界定内涵时可首先从与其相近概念的辨析入手,通常与“数据”相混淆的概念为“信息”与“数字”。学界一般认为,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和表现方式,数字为数据的传输和处理方式。其中数据的特性有:非物质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理的支撑,要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近性、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契合性、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数据保护的优势。现有数据保护制度路径有:1.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路径,如著作权法、专利权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除原则性条款外,还有涉及商业秘密、b虚假宣传、互联网专条。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熊文聪撰写的《简述商标平行进口及合法来源抗辩》一文,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在增多。文章通过“纽瑞优”案分析了正品和合法来源抗辩的概念。正品应当指向商标权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而不仅仅是商品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不知情、合法取得商品并能说明提供者。作者强调,裁判者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司法威严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吗?》一文,避开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医疗设备安全系统,进而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涉及针对企业数据安全的网络黑灰产。该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重大修改的立法背景,将刑事司法审判与立法修改紧密结合,对该犯罪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刑法规制,为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网络黑灰产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体现数字经济环境下刑事司法对医疗领域数据安全的全方位、体系性保护。该案例被评为2023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劳动人事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工资在延长工时超上限时的认定》,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文中认为:综合工时制的适用需满足行政许可和劳动者同意两个要件,劳动者工作时长超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应认定为加班时长。如加班时长未超过法定延长工时上限,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的300%、日常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长超法定延长工时上限,应区分加班具体情形,仅日常加班时长就已超法定延长工时上限,参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日常加班时长未超上限但日常和休息日总加班时长超上限的,超出部分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的200%计算加班工资。

§工程建筑领域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民法典》下建工领域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司法实务操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权利在实务中被成功适用的并不多。本文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解析,并对司法实务中建工领域行使该权利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进行了整理。

§行政法领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普陀法院如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其中主要措施有:一是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二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三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四是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五是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六是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二、社会热点思辩

2024年5月9日《中国普法网》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2024年第一类立法工作计划,将于6月再次提交审议。针对该热点,春雷成员结合工作经验纷纷发表自己的感想。

☞潘蕾律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解决中国特色“执行难”问题的“应对方案”,也是完善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其草拟、修改到出台,需要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必将助力构建统一、协调、高效、权威的执行法治体系。

☞石曼萍律师:针对近期即将再次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我的感悟有以下三点:第一,该法草案在体系编纂上与我们律所对于执行案件项目的管理体系极为相似,譬如均是从总则到执行当事人、管辖立案、执行措施,再到终结执行等等。第二,其中条款更加贴合执行案件的实践情况,回应了实际办理中的诸多困境,譬如对于调查令相关规定的完善,以及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标准的提升。第三,该法处于法律位阶,或还需注意其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譬如关于调查令,与《商业银行法》如何衔接;关于司法惩戒措施、拒执罪等,与《刑法》如何衔接;等等。

☞杨栩律师:《民事强制执行法》再次提交审议,标志着现行规范无法解决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有望得到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最终出台将对每一位法律人,尤其是涉及民商事诉讼业务的法律人产生巨大影响。

☞胥艺美律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最新立法动态,不仅是我们专业领域的重大新闻,更是对我们业务实践有着深远影响的指南。该法的制定与完善,预示着我国民事司法体系正朝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迈进,为我们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王语嫣律师助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现行执行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体系化。我主要聚焦于三点。第一,将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从2年改为3年。这是为与《民法典》协同所作的调整。第二,修改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实现,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实现。第三,降低二拍保留价。将原来的二拍的保留价从不得低于一拍保留价的80%降低为60%。意味着,原来综合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6%变为42%。此举或为推进司法拍卖,加速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陈汶轩律师助理:《草案》第52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规定。同时,《草案》第72条还专门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措施。上述规定对于律师持令调查将产生重大影响。

☞丁佳颖律师助理:执行工作是法院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就所有客户而言,实现执行回款是绕不开的话题,若是法律工具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想必会对社会信用动摇。我就三个方面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内容及提交审议的意义进行介绍:

  1. 调查令,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从而满足《商业银行法》关于调取银行流水的除外条件,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扎实的法律依据。

  2. 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和特殊拘留制度,对实行被执行人予以更严厉的惩罚。另外,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相应回应了当前的执行困境

  3. 草案的推出必将影响深远,扫清不正之风,执行措施的增多,执行力度的增大,将大大提升破坏社会信用的成本。

☞李慕言律师助理:作为一部民事程序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公权力关系,也包括私权利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对现行执行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体系化,还对现行规范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对现行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重新制定了新的规定,届时,执行措施会增多,执行力度会增大,执行力量会增强。

☞王丕竹律师助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现行执行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体系化;还对现行规范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对现行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重新制定了新的规定,有两处重大修改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律师调查令制度。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最主要的工作之一。二是以执行异议解决消极执行问题。消极执行是执行实践中很棘手的问题。对此,现行规范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督促执行和提级执行制度来解决。但因为各种原因,这两个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相信该制度对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范婷婷行政助理:《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中国法律界千呼万唤、期待已久的一部重要立法。这是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该草案对老赖逃避执行的行为规定了更强更有利的措施,比如建议了按日罚款制度,还有特殊的拘留制度,建立财产数据库,可以通过数据库的数据查询老赖的财产情况了,让老赖更加无计可施。尤其该草案被列入一类规划的项目,有很大概率会在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甚至最终通过。

☞杨沁源行政助理:每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我认为强制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公里”,在我日常检索当事人执行信息进行客户拓展时,其实能看到很多很多未能执行到款项的庞大数据,深刻感受到这“最后一公里”的落实需要各方努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法》独木成林,相信会为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落地执行”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推动执行工作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丁诗婷行政助理: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起草单位,于2019年9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草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向中央政法委书面报告。2022年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起草情况,5月向全国人大监司委全体会议汇报起草情况,根据两次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在六月再从提交审议,这对债权人以及后续的追款等有益。

三、总结提升

☞叶萍书记: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其中备受关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赫然在列,并被归入一类立法项目。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一起来回顾下《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审议过程,2022年两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审议工作计划,同年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发布审议报告,将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建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抓紧研究修改草案,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解决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双方关于金钱给付最为激烈的一环,争议一直大,初次审议后,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对此仍存在诸多争议,也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议案时,一般至少需要二次以上的审议。第一次进行初步审议,委员们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不作通过与否的决定,而是在会后将草案提交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时由各委员将法律草案带回去,进行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全体会议上就立法议案作进一步的审议,并进行表决是否通过。我们将密切关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后草案的审议情况,并期待早日通过并实施。

☞刘春雷主任:以“青年律师如何历练提升律师思维”为本次微论坛做总结点评。他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解决问题、防范风险、专业鉴证。解决问题:今天好多成员在分享中均提到银行常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向持有调查令的律提供银行账户流水的查询。遇到类似问题,律师如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这就需要我们有系统扎实的法理功底,我们要相信法条的精度,要深究法理。在说服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对的表达清晰,观点鲜明,逻辑缜密,这些都是说服的关键。春雷所的周周微论坛,就对春雷成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能力的持之以恒、水滴穿石的历练。防范化解风险:面对客户生产经营、商业活动中或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学会随机应变,并且要不断地锻炼敏锐的洞察力,紧扣发掘的问题进行深挖。我们要不断历练自己的思辨能力和口才。“态度、方法、习惯”是十分重要的,首要的是从思想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台湾的白崇贤大师曾经说过“对一个人才的评价,如果以百分比打分的话,50%的是忠诚,30%的是肯干,20%是能干。”对我们这个行业忠诚是首要的,我们要珍惜律师的职业声誉;对客户的忠诚就是客户合法的诉求,我们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去实现。忠诚可能还不仅是只是诚信,还应有更宽更深的外延和内涵。肯干,就是要愿意去做,愿意去尝试,不能畏首畏尾、浅尝辄止。最后才是能干,但你如果肯干,忠诚也做得好,那你的能力自然会日积月累、不断提升。希望春雷成员坚定信仰、坚守初心、挺膺担当、砥砺奋进、超越自我、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