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慕言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公司、刑事、建设工程、诉讼事务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畅谈感悟。
§公司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本次通报了15个案例,其中涵盖了:1.以整体重整为原则,权衡战略投资者的利益需求,维护企业核心价值。2.通过整体承接的重整模式,以股权转让的“小切口”解决脱困重生的“大需求”,企业多年积累的产业结构和核心技术得以完整保留。3.合并重整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在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下,将一体化产业链纳入合并重整范围,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防止核心资产的单独零散出售和价值贬损。
☞潘蕾律师分享了《最高法院十大公司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一文,重点谈到“(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的典型意义在于,并未仅在论述案涉公司不构成人格否认后就戛然而止,对于案涉股东无故收取案涉公司款项的行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的规定,直接将案涉股东认定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有利于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维护。
§刑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国家赔偿法是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三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在国家赔偿领域具有标志性、影响性案件,具体为: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关系到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以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司法机关在启动鉴定时必须非常谨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决定机关,当事人也有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金融证券领域
☞陈汶轩律师助理分享了虚假陈述的经典案例评析,判决要点: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交易因果关系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焦点之一。但投资者到底基于什么原因而买入涉案股票,这本质上是投资者的内心主观活动,在事后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一般难以复原。这给了原告较大的主张空间,增加了被告的抗辩难度,使得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造成了不同法院对基本相同的案情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本次是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执法司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其总体要求为:1.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2.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3.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提升专业化水平
§诉讼实务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民商事案件调解,法官这样说》一文,上海一中院商事庭副庭长何建法官称,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枫桥经验体现了东方经验与中国智慧,法官应当自觉地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民商事调解要严格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两大底线。只有严格防范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手拉手调解的虚假诉讼,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力度,才能避免调解书因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而被裁定再审陷入程序空转的风险,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文章体现了最高法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王语嫣律师书面分享了《开庭前要做哪些准备?法官给出10点建议》一文。上周辅助了2个案件的线下开庭工作,我结合实际情况与文章,将几个比较重要的事项简单介绍,首先,需要仔细阅读传票,确定开庭方式和地点,预留时间,按时出庭。其次,要提前熟悉案件事实,最好是开庭前撰写好《庭审提纲》,确定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再次,开庭前最好将证据材料再重新梳理一遍,注意举证期限。如果有若干申请事项的申请,比如申请追加诉讼参与人等,都需要尽量在庭前及时提交。最后,别忘了携带证件以及相关委托材料,以便出庭。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2年调整到3年,同时民事单行法上存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产生两者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如上冲突的裁判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今天我从最高院法官意见、部分高院的裁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观点分歧,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通诉讼时效与单行法特殊诉讼时效适用选择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观点。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个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而对方不予认可的,该证据虽非原始载体体现,举证责任亦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的案例,该案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数字法院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度融合的快讯,据了解,目前,上海法院已建成营商环境数助平台等数字系统9个,研发营商环境数字模型100多个,自动预警提示法官9000余次,数字法院赋能营商环境建设的作用持续显现。“上海法院要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更大作为。”
§建设工程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老旧小区拆除重建自主更新模式相关法律问题”并讲解了自主更新模式的定义和必要性,结合法律视角重点讲解了自主更新模式的申请程序问题和自主更新下采用PMC模式所带来司法实践观点的不同及相应风险。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挂靠关系下,挂靠人应否对被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文。《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关系应根据实体法和合同约定确定为主流观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5月11日,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对此热点春雷所成员们结合工作经验纷纷发表自己的感想。
☞叶萍律师:《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此规定的出台会起到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的作用。
☞潘蕾律师:《规定》可以说是电商最严新规。不仅是商家,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也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等等。新规的出台必将有利于合规指引的加强,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石曼萍律师:针对2024年9月即将实施的《规定》,广大律师同仁及理论学者均做了详细研究与概述,通过各方观点总结,目前共有4点值得注意。其一, 规制主体更为广泛,不仅包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涵盖了利用网络从事经营行为的普通经营者。其二,管辖规则明确既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也可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其三,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在相关条文上可能存在竞合之处,《暂行规定》对于法律适用的冲突提供了明确指导。其四,通过列举式及兜底条款正向明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监管依据。
☞杨栩律师:《规定》有待积极落实。尤其是法条竞合、术语界定等问题还待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胥艺美律师:此前在游戏领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对于非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如游戏图标、UI等,只能硬套“装潢”,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规定》第七条对此问题进行了弥补。
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保护范围,涵盖了“应用软件”和“游戏界面”,同时还包括了页面设计和图标。这意味着以前可能存在的“借鉴”利用第三方素材(比如游戏图标、人物、游戏UI界面等)制作马甲包图标、宣传素材的做法,不仅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且现在在“不正当竞争”领域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样就不再需要纠结、辩论是否属于“装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游戏同样属于在“网络”上实施经营行为,因此对于游戏内容也同样受到规范。
对于游戏素材抄袭(尤其是UI界面部分)的行为,未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更加有理有据。
☞王语嫣律师助理: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商业营销行为已经深植人们的生活当中。然,当下网络环境中存在的诸多消费痛点堵点,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公平竞争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要素和强大动力。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水平和质量。《规定》对反向刷单、恶意拦截或者屏蔽、非法数据获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明确了法律适用条款。相信能够更加有效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陈汶轩律师助理:《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丁佳颖律师助理:就《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分享,什么叫不合理呢?如何判断不合理呢?我的理解,合理是基于特殊情况的普遍公平。如何判断不合理呢?我认为是否存在双重标准。举个例子,咱们下班后打车,对于新用户,平台通常会有大额折扣,显然相对于其他人是合理优待,这会让更多人使用该平台,也是一种促销手段。这种情况下,相信对于大多数人,并不觉得不合理。反之,再举个例子,苹果手机和安卓手机,在同一平台的打车价格不同,甚至手机型号新旧程度,衡量消费能力,同样路程的订单显示价格不同,这显然让大多数人感受到不公平。
☞李慕言律师助理: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本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和《规定》的第6条都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及时处置、记录和报告的义务,且记录保存的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规定》则进一步在第32条2明确了平台经营者违反前述第6条的罚则,落实、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规定》此次增加了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3的新规则,分别就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和信息优势、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四章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23条首次提出了“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这一概念,未来执法中对于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竞争优势”和“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是否采用推定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观察。
☞王丕竹律师助理:我国关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与执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常态化。当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我国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对于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具有重要的经营指导和实务规范价值。
☞范婷婷行政助理:《规定》并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因素,有利于更为全面地研判所涉行为的非正当性。还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各位如遇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杨沁源行政助理:关注到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新变化,增补行为规范都基于网络经营行为的虚拟性、动态性和即时性。《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或修订具有相对灵活和快速回应市场规制需要的特征。因为我国网络竞争中出现大量当初立法中没有预见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在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贿赂、网络诋毁商誉等行为规范上,补充了大量真实发生但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应规制的条文规定。我认为《规定》的出台,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同时,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监管需要,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制度创新的开拓进取精神。
☞丁诗婷行政助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诋毁他人商誉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商家虚假宣传、刷单等行为;强化平台责任,禁止对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今年7月1日,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将正式施行,其中完善了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传递出的“谁销售谁负责”“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等信号,也为电商行业的合规运行、良性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