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说法

【春雷微论坛】深学细悟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关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司法审判创新

2024年7月29日上午,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潘蕾律师担纲主持。

“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版块,由党支部书记叶萍律师、党员律师潘蕾、陈汶轩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作学习交流。

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重点聚焦:破解执行难、金融证券、诉讼事务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针对“上海高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揭牌成立”畅谈感悟。

一、深学细悟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0730151936642.jpg

叶萍书记:

重点讲解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二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三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

202407301519276304.jpg

潘蕾律师: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部署。

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体现了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关系的深刻把握,为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走深走实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坚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

202407301519163084.jpg

陈汶轩律师: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要求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什么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以及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等新挑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解放和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这要求我们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解决制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提高经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为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法律资讯分享

春雷周周微论坛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办理指引》一文,公司运营的基本前提是能够有效地形成决策。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涉及到公司内部自治、股东权利保护和外部债权人保护三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公司法规则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重点分享了决议效力问题的区分,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可以认为目前区分公司决议瑕疵类型的基本原则是:如果决议不存在,或者会议的出席、表决情况没有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票数标准,则决议不成立;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则决议无效;其他瑕疵情形则都属于决议可撤销的范畴。

☞潘蕾律师分享了《从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中可以发现哪些财产线索?》一文,执行过程中,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深度分析,可以说是执行过程中必做工作之一。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可以分析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及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车辆经常出入场所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等。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路径》。《公司法》第63条确定了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哪些可行路径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没有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制作年度审计报告时又有什么替代的证明方式?

§金融证券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出借虚拟货币或借钱给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是否有效一文。重点指出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因为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并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出借款项时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若借款人系将款项用于虚拟货币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记要警惕和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出借款项,不仅无法从中获得利息收益,甚至面临本金全失的风险。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北京是我国金融管理中心,北京金融法院亦汇聚了许多专业化的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专业人员,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的裁判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前沿司法实践观点。

§诉讼实务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有录屏、没有原件,法院会采纳吗》一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没有原件的情况下,虽然有仍被采信的判例,但实务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还是得保管好手机,不要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以备法院核对。

☞胥艺美律师一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在外市某银行开设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法院开具了调查令。案件承办人尝试电话联系该银行并进行释法明理,仍遭到拒绝。随后,该院对外市某银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责令其配合调查。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银行虽向法院邮寄了调查材料,但对于罚款决定仍不认同,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苏州中院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该院再次向该银行发出限期缴款罚款通知书,最终该银行将20万元罚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远程作证的条件及其衡量——基于澳大利亚司法个案的观察》一文。当下远程作证等电子司法手段的运用缺乏可预测性,恣意性问题逐步凸显。如何构建远程作证规制的观念与方法基础,澳大利亚的实践提供了有效样本。通过其司法个案观察,远程作证条件可理解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区分,出庭不便的具体情形与阻却远程作证的因素均为法官衡量的基本内容。

☞陈汶轩律师分享了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后又获取到新证据,还能再起诉吗?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对于原告在生效判决后又提交新证据主张权利救济的程序选择的观点极不统一,其中既有对“新证据”的认定差异原因,也有原审法院判决中是否载明原告可重新起诉的影响,以及在后法院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纠错机制的理解差异。因此,对于原告而言,仍需结合原审法院的判决情况、在后法院的类案裁判情况、“新证据”的内容,综合考量后再慎重选择是通过重新起诉还是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与质证要点”,从审计报告的本质属性出发,明确界定其为一种近似于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件,其评判标准理应借鉴并遵循鉴定意见的相关规范。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尤为典型的是,在一人公司的案例中,若能连续提交历年度的审计报告,则可视为该公司已就财产独立性的初步举证责任履行完毕。在缺乏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倾向于驳回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诸多案例中由单方委托生成的审计报告,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常受质疑,故无法独立作为案件定性的唯一依据。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印章与合同效力观点的全面解析》的实务文章。关于认定假公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文章指出,通常是公章显示的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权(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权(如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关规则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综合领域

☞杨栩律师本次分享的是海上责任保险中“先付条款”相关的理论和案例。理论联系实务对英国法框架内先付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共5部分32条,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官助理队伍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官助理管理的新政策新举措。强调加强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明确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要求拓展检察官助理发展空间。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法院发布的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紧扣上海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立足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及延伸工作的特点与规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之际,正式发布《上海法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行动方案》。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8起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经调查,刑事案件:收案数总体上升,新类型案件层出;民事案件:收案数逐年下降,违法类型复杂多样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护航食品药品安全:一、制订涉食品药品案件相关办案指引促进适法统一二、建立符合集中管辖审理需求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三、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审判效率四、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助推社会综合治理。

三、社会热点思辨

上海是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40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法庭教育、社会调查、儿童权益代表人等一系列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特色审判机制。7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承担审理依法管辖的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指导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延伸等工作。对此热点资讯,春雷成员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叶萍书记:

在上海高院的揭牌仪式上,聚焦了国家法院体系中未成年人司法案件制度40 年来的发展情况。上海首创未成年人法庭,如今高院成立综合审判庭。然而,法院司法审判体制的落实取决于基层法院。例如长宁法院是首创,那么其他基层法院是否有相应机构或在这方面有所探索,值得关注。该综合审判庭主要聚焦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家事案件,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纳入存疑。此外,该审判庭实施“三审合一”,如知识产权案件率先实行,环境案件部分实行,上海未成立金融法院时金融审判庭也有部分实行。“三审合一”体系有利有弊,有待进一步探索。

潘蕾律师:

每个孩子就像一颗幼苗,在成长的过程中如果“歪”了,有人扶一下,他就能够长直长大。少年审判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国家的未来。揭牌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将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少年审判工作的时代内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秉持“宽容但不纵容”立场,以更高标准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抓实抓好。

石曼萍律师:

少年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少年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体现着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一种新的内在的法律逻辑。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尽可能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审判方式和措施;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帮教等工作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

杨栩律师:

上海高院贾宇院长指出,全市法院要更新审判理念,准确把握少年审判工作的时代内涵。首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少年审判中要坚定不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理念贯穿到少年审判的各个领域,在依法履职中体现人文关怀,进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同时,秉持“宽容但不纵容”立场,不能让未成年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胥艺美律师:

审理成年人与青少年犯罪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法槌落下那一刻,对成年人来说意味着案结事了,而对未成年人而言,这件事情才刚刚开始”。法院审判席高高在上,象征着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少年法庭,不仅坐席低下来,圆顶、圆柱、圆桌则象征着平等、公平、尊重和温暖,而雾化的圆形玻璃则体现了司法的透明和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法徽下背景墙是一幅向日葵的画作,家事庭背景墙则处处有燕子的图案,有“燕归巢”的寓意,呼吁当事人回归理性、作出有利于家庭与子女的选择。

王语嫣律师:

今年是我国建立少年法庭四十周年。在2024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改革方向以及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实行的是“三审合一”。二是我国少年审判要综合履职,以司法审判促推“六大保护”。三是少年审判工作要有专门机构、专业法官的保障。《意见》全面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为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陈汶轩律师:

上海高院还举办了上海法院少年审判40周年研讨会,并发布《上海法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根据《行动方案》,上海法院将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三审合一”审判专项团队或合议庭,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规范化建设。

丁佳颖律师助理:

2023年,全国查处治安案件数与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22年下降4.8%。但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相应增加,众多原因中,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面对这一挑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设立无疑成为了制度创新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望通过“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有效简化诉讼流程,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李慕言律师助理:

在上海法院少年审判40周年之际,揭牌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将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

王丕竹律师助理:

在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少年法庭改革既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遇到了现实的问题与困难。改革从来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在厘定一次次思维认知、进行一次次探索、取得一次次时效中不断推进发展。笔者认为,理论上的探讨,司法实践上的总结,都为我国少年法庭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因此,在现阶段完成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的终极构想遇有瓶颈时,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趋同的审判理念和程序运作以及我国传统审判方式与二者在制度上的契合,让二者的整合成为了可能。少年家事审判庭作为迈向独立的少年家事法院终途的桥梁,成为破解少年司法面临困境的必然选择。

宋江文律师助理:

上海是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40年前率先成立“少年犯合议庭”、首创少年审判机制,40年后,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不过,目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还面临多方面的挑战。首先,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次,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最后,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这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面临协调困难。

范婷婷行政助理: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这显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专门的审判庭能够集中专业的司法力量,更好地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为他们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较为脆弱,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障,这样的举措有助于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在家事案件方面,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综合审判庭的成立有助于更专业、高效地解决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总体而言,这一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司法领域积极进步的表现。

杨沁源行政助理:

回顾少年司法发展历程,上海是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1984年10月,上海长宁法院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今年正是上海法院首创少年审判机制40周年。综合审判庭的成立,将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这一创新发展不但诠释了上海精神和担当,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丁诗婷行政助理:

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上尚未成熟,需要法律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引导。审判庭的专业化运作,能够确保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公正且适宜的法律裁决,帮助他们在遭遇困境时获得应有的支持和保障。

在家事案件方面,审判庭的综合审判模式有助于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复杂的关系和纠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事案件的妥善解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专业的法律判断和调解,尽力化解矛盾,修复亲情关系,为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安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