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中国通过首部能源法,推动碳中和”的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旨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确保能源可持续和安全增长,为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迈出重要一步。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涵盖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和应急响应、技术创新、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法是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支柱,有助于增强中国的恢复力并向可持续的未来过渡。该法强调了中国对绿色、低碳转型的承诺,并符合其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经济的更广泛雄心。这一立法里程碑符合中国更广泛的环境目标,并为即将举行的国际气候谈判做好准备。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以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信州法院通过签订《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要求异议人向法院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包括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等八种情形。滥用执行异议权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破坏、司法资源浪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贵任。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享有”约定案例分享》。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方与受让方均会作如下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作为股权交割日,交割日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股东享有;交割日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股东享有。此约定我们至少应关注合同条款 效力问题: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应保持独立,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者构成财产混同,故此约定是否涉嫌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分享文章就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解答以及提出针对转让方的建议。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刊发的文章--“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罚!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文章引用的案例中,甲公司在一审举证质证阶段,故意隐瞒案件事实,隐匿关键证据,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才提交,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训训诫,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潘蕾律师分享了《庭审质证20个黄金理由+浙江高院原院长应勇主编<裁判文书制作指南>中6类质证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愈为重要的同时,质证也成为法庭角逐中的决胜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六类质证意见主要包括:(1)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没有争议;(2)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是失权证据;(3)真实性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权新件、原物不符;(4)关联性异议,认为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5)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该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等;(6)证明力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民事诉讼中,二审遇到一审未提出的诉求或遗漏的赔偿请求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后发回重审。行政诉讼中,【二审遇到一审未提出的赔偿诉求应先调解,调解不成不一定是发回,而要根据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来分情况处理,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地方】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第4、5款,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关于《审视与重构:另诉自认在本案裁判适用的厘清与思辨》一文。另诉自认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双重价值。其深入研究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然而,由于理论基础和立法规范的不足,另诉自认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诉讼外自认理论,并结合中国现状,提出另诉自认具有推定为真、举证责任转移和效力补强的三重积极效力。同时,文章构建了另诉自认实践演绎的路径,包括积极效力的应用、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原则的细化运用,以及排除适用情形的明确。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一个案例,郑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李某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开庭前要做哪些准备?庭审不仅是法院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和核心阶段,也是体现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检验庭前准备情况的重要环节。法官给出了建议:1.阅读传票:原、被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仔细阅读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时间、方式、地点等信息,并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参与庭审。2.熟悉案件事实: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熟悉案件相关事实,找准法律依据和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确保诉讼请求明确无歧义。3.合法举证:各方都需重视证据的搜集、整理、归纳,按时提交法院,注意举证期限,避免证据“突袭”。4.准备证据材料:提交证据目录和清单,列明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来源等信息,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进行快速质证和法官快速厘清案件争议焦点。5.提出申请事项:当事人应尽量在庭前及时提交各项申请事项,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以便法院在庭审前及时作出处理。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应秉持的4种理念。理念一: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自由是法官应秉持的首要审判理念。理念二:适度倾斜保护,力求实质平等,在某些具体的民事合同领域,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存在明显差异,此时为实现实质平等,往往需要给予一方适当的倾斜保护。理念三:维护诚实信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诚信原则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应贯穿于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全过程。理念四:运用穿透式审判,实质性化解纠纷,要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主动穿透表面假意、穿透表面证据、穿透“合法外衣”,查明当事人的真实目的、真实交易、真实利益等,准确认定真正法律关系,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
§海商海事领域
☞杨栩律师重点解读了现行海商法制订的时代背景和修订的必要性。日前公布的《海商法》修订草案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另一方面,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此外,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领域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全文+修订说明)一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期间对《仲裁法》的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继1994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仲裁法》已于2009年、2017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本次修订草案主要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四是推进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等等。
§公司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违规暗保是指,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披露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既包括上市公司作出了相关决议但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包括上市公司根本没有作出相关决议也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这篇文章表明了三个观点,一是违规暗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并非因构成狭义的越权代表、合同不成立;二是从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丛书的相关介绍来看,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的原因是最高法院为了实现特定的管制目的;三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所确认的规则是,违规暗保合同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三重维度”关联交易往往涉及到公司内部人的利益冲突,如何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点。对此,应遵循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三项核心原则。具体而言,程序严谨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信息透明要求关联交易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对价公允则要求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践中,不当关联交易往往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受害公司或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等多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和董事的责任:1.股东的出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在认缴资本制的情况下,新增了加速到期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况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可能会被要求提前到位。债权人能够通过证据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即可启动这一程序。2.董事的责任:若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董事未履行催缴或未启动股东失权程序的,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判断将基于董事的具体分工、是否履行催缴义务、以及公司因董事未尽责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房产建筑领域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房地产纠纷风险防范化解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的文章,就当前形势下房地产纠纷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作出详细介绍,例如房地产风险引发的纠纷成为案件主要增长点、房地产企业出险形势下案件审理复杂性叠加、保交楼(房)后续隐性诉讼纠纷化解难度大、购房人交易预期变化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多、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增多且处置难度大等特点。其次,就人民法院参与房地产风险处置化解面临的问题、处置化解的实践应对和当前形势下房地产纠纷审判理念与疑难问题作出阐述。最后就关于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的对策建议进行一定讲解。
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指导意见
2024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号刊发最高法于2024年10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 号)。该文一经发布,在司法拍卖领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不仅是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更是对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有力回应。今天,就跟随春雷所的成员们深入探讨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指导意见,剖析其背后的深刻内涵和深远影响。
提升财产处置水平:意见中对财产现状的尽职调查要求,包括对不动产、机动车、食品、股权等不同类型财产需调查的重点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这将使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对拍卖财产的了解更加全面、深入。例如,对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等信息的调查,能够为潜在竞买人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和财产的变现价值,从而提升整体的执行财产处置水平。
减少后续争议:规定在处置建设工程时要查明是否欠付工程价款,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以及明确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前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减少拍卖后续的争议和矛盾。使得财产处置过程更加顺畅,维护了司法拍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信息披露更真实全面:要求执行法院全面如实披露拍卖财产的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夸大拍卖财产瑕疵。这一规定保障了竞买人的知情权,让竞买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的情况下做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权益受损。比如,在以往的一些司法拍卖中,可能存在对财产瑕疵披露不充分的情况,导致买受人在购买后才发现问题,引发纠纷。新的规定将有效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
腾退交付规定更有力:强调除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不动产的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并对腾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对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确保买受人能够顺利接收拍卖财产,避免出现“买了房却无法入住”等情况,增强了买受人参与司法拍卖的信心。
打击虚假行为: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对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这有助于打击司法拍卖中的不诚信行为,维护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拍卖环境。
规范自行处置机制: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规定了自行处置的条件、期限等,既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自行处置权,提高财产处置的灵活性,又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程序规定,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保障了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随着改指导意见的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将迎来更加规范、透明、公正的新局面。这一系列规定不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也为司法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规的指引下,网络司法拍卖将在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刘春雷主任总结提升环节,重点分享了诉讼律师如何高效利用举证质证规则及技巧,如何向法官展现法律事实、还原客观事实。他强调在诉讼中如何深入挖掘和运用证据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证据在不同案件中的使用、书证的证明力、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处理,以及证据合法调取的问题。他还从律师职业的特性出发,简析从律助到合格律师的成长历程,强调了律师判断力、格局、境界的重要性。律师只有厚积薄发精进专业才能有从容不迫的心态处理案件,才能够从更广阔的视角思考问题,在面对挑战和压力时保持理性,不受短期得失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