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本周由范婷婷行政助理担纲主持。法律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知识产权、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刑事等领域的热点资讯。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关注到最高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江苏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对此展开热议讨论。
§知识产权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一个字被罚1.96亿!困于商标战的贵州老字号,太冤了”一文。本案商标纠纷的争议焦点为郎酒集团认为夜郎古酒业的企业字号中含有“郎”字,且在产品包装上“夜郎古”商标后加注“酒”字,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误导公众。商标争夺战背后实际上是商业博弈,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出浑身解数去争夺市场,而商标是争夺战中最重要的一颗棋子。文章呼吁平衡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竞争,而不是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压对手。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漫谈:《最后的颤音》”一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所谓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古典音乐的曲谱是音乐作品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一位作曲家有权在其曲谱上署名,也有权就他人复制发行其曲谱、或对其曲谱进行演奏而获得报酬。上海民族乐团与台北市立国乐团曾计划在上海演出一场《台湾音画——上海台北双城乐展》音乐会,演奏内容包括《台湾音画》。然而,《台湾音画》的创作者是作曲家鲍元恺,对于该场音乐会,没有任何人曾向鲍元恺沟通过授权事宜,音乐会售票广告页上也没有为作者署名。在鲍元恺发表公开信询问后,音乐会便被取消了。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国家级AI基础设施正式发布!最高法召开“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新闻发布会”的资讯。202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已于10月21日完成在网信部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该模型是国家级法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也是法律行业的基座大模型。经过海量、权威和高质量法律大数据预训练和增强训练之后,形成了很强的法律语言理解能力、法律文本信息抽取能力、法律逻辑推理能力以及根据提示的文本生成能力等。该模型能在司法工作各环节中发挥作用:如智能辅助审判和库网融合检索,并在行政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杨栩律师重点解读了最高院关于年底不立案问题进行表态的文章。文章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提出更加科学有效、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审限内结案率作为评价审判执行效率的主要依据,避免地方法院因年底新收案件无法当年结案而人为控制立案,有效解决“年底不立案”问题。同时,文章强调诉源治理重点在基层,推进调解平台向前延伸,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王语嫣律师分享了《中标后合同“实质性变更”范畴、风险、原因、对策探析,一篇就够了!》一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然而,现实中双方谈判合同已成为常见做法,且通常涉及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本文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属性、实质性变更的定性、范畴及形式、风险、导致实质性变更的原因出发,最后给出了防止实质性变更的对策。对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风控控制,起到指引与提示。
☞赵鑫见习律师分享了在认定物业服务质量是否有瑕疵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A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瑕疵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列入2021年度某区第二季度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价“黑榜”,可以认定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民事诉讼领域证据审查等8个重点问题解析”的实务文章。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譬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是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一文。明确的指导意见可以对民间借贷市场起到规范作用,减少不合法、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例如,对于一些常见的借贷纠纷问题,如利息的计算、本金的认定、转贷行为的界定等,有了统一的标准和处理方式,能够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更加合法、合规地进行,降低市场风险。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一文。文章对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公式计算和要求。
§破解执行难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执行异议之诉”33个裁判要旨》一文,包括: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提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还应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石曼萍律师分享了《律师核查银行账户财产线索的路径与注意事项》一文,该文全面梳理了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控途径及分析角度,从基本原则、核查障碍、核查准备、核查路径、注意事项及建议、核查档案建立、核查网址收藏夹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为执行事务提供了有利参考。
☞丁佳颖律师助理分享了题目为“公司违法减资,债权人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的文章,就债权人视角分析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对三个主体(减资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通过四种路径(抽逃出资、瑕疵出资、侵权责任、代位权)追责并讨论诉讼中的五个常见问题(新《公司法》出台前减资行为是否适用新规定、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可能的被告主体、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何提、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违法减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旧《公司法》对违法减资后果未作规定,导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新《公司法》虽填补了部分空白,但对债权人救济路径等重要问题,仍未予以明确。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一文。虚假诉讼这一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近些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打击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诚信原则,要求全社会树立诚信诉讼观念。实践中,虚假诉讼类型多样,且尤以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为主。常见手段包括:1.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逃避执行或干扰他人权益实现。2.虚构财产交易,制造“无财产可执行”的假象。3.滥用程序权利,例如通过捏造事实、证据提起异议之诉。
§公司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区分资产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法权威解读”一文,原股东签订整体转让协议将公司资产、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公司资产并未变更至受让人名下,可认定受让人目的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对公司资产的控制与管理权,相应整体转让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共同侵权。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支持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是,实践中债权人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进行举证较为困难,由公司股东举证相对容易。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先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再由公司股东举证进行抗辩。如果公司股东无法举证公司在事实上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领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利用网购退货规则骗取商家财物的诈骗罪案件。小雅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这让她之后钻了空子,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诚信退货,合理行使权利,电商平台也应优化退货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最高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近期,最高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这一重要举措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期春雷周周微论坛上对次展开热烈讨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院的这些典型案例如同利剑高悬,为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树立了鲜明的标杆。
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多。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妄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逃废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例如,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来转移财产;有的则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这些行为不仅让真正的债权人陷入困境,也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挑战。
此次最高院发布的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涵盖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此类问题的纠纷类型,具体有:案例1: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案例2: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3: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4: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5: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这些案例犹如一面镜子,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种种手段和危害。同时,也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在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果断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有的甚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让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人无所遁形。
一方面,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虚假诉讼行为。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江苏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在全省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法院共判决上述四类罪名案件388件,判处422人,集中宣判104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金额约1.51亿元。
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现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囊括了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拒执行为。此次资讯引发广泛关注,春雷所就此展开深入会议讨论。拒执犯罪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江苏高院的这一举措无疑为维护法治社会秩序树立了鲜明标杆。让我们一同走进这场意义重大的讨论之中。
拒执犯罪,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生效的法律文书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拒不执行则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江苏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本次发布的共有八起,包括:1、聚众哄闹、抢夺文书、编辑不实视频传播暴力拒执,四人受惩处;2、法律顾问协助转移债权、规避执行可入罪;3、协助员工隐匿工资,老板、公司均需担责;4、提取公积金消费构拒执罪,前罪缓刑被撤销追悔莫及;5、不养子女打赏主播,逃避义务终受严惩。6、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藐视法律终被追究;7、和解期间转移财产,难逃法律惩处;8、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判刑。
上述案例中的被执行人,有的隐匿财产、有的转移资产、有的虚假申报,他们以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逃避执行,却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这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提醒着每一个人,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
打击拒执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具体的案例,向公众普及了拒执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哪些行为属于拒执犯罪以及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对于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来说,典型案例也是很好的学习素材,能够促使他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同时,也提醒律师等法律从业者要坚守职业道德,不得协助被执行人实施拒执行为。江苏高院发布的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维护司法权威,共建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