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谢宗宏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重点研析“上海法院发布2024年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分享了刑事、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资讯。
在本周微论坛上,春雷所成员聚焦上海法院发布2024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展开研讨,深入学习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洞察金融商事法律实务的新方向。
上海法院发布的这十大案例,涵盖了金融领域的多个关键方面,从传统的银行信贷、证券交易,到新兴的金融科技、资产管理等,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当下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案例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结晶,更是对金融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力引导。春雷成员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分享研析典型案例的感悟和收获。有的成员深入分析了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了如何在复杂的金融交易中准确把握法律原则;有的成员则关注案例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影响,思考如何通过司法裁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还有的成员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分享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技巧和心得。
在涉及金融创新产品的案例中,如某新型金融衍生产品纠纷,法院需在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此类产品的法律定性与监管规则模糊不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研究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特征以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为金融创新划定合规边界,明确了创新产品在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为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上市公司相关案例里,像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认定案例,法院明确指出股权代持行为在破产重整阶段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这一判决结果强化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与稳定性,保障了广大投资者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陶某诉甲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中,确定了量化模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认定。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数学模型和算法进行量化投资交易日趋普遍。由于缺乏明文规定,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对量化投资交易中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发生争议。该案判决认定,一方面量化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基金对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通行监管合规要求;另一方面量化投资交易策略及其模型算法,是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来源,量化策略模型算法作为量化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基础设施,直接影响到量化私募基金未来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暴露,因此量化模型不属于应予信息披露的范围。
在余某诉甲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明确了受托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的责任认定。该案系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公平分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在该案中,投资者主张受托人存在不公平分配行为,受托人抗辩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然而,受托人有权对基金进行分配,并不意味着可对基金收益“随意”分配。在信托文件未明确某种具体情形下受托人行为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时,司法裁判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对受托人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填补了现行法中针对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规则的空白,在依法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亦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过集体学习典型案例,春雷所成员不仅加深了对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的理解,也为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工作中,春雷所将继续关注金融领域的法律动态,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信在金融法治的不断完善和法律从业者的共同努力下,金融市场将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山东省高院、山东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25〕21号】”一文,旨在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知内容有:1.提高思想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 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 重要作用。2.强化理解适用。在2017 年《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等八种罪名,并对原规定中部分罪名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同时增加了关于罚金、 缓刑等相关规定,但规范量刑的指导原则、思路方法不变。3、加强培训指导。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虚开发票罪出罪要点:法益保护的最终指向为“国家税收利益”》一文。在《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中,“为他人虚开”以及“为自己虚开”两类行为属于行为人积极创设法益侵犯风险,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两类行为中,法益侵犯风险处于开票人的控制中,最终能否实现法益侵害性有赖于开票人是否实施虚开行为。从行为的危险性而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两类行为对于发票管理秩序法益的侵犯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最终指向的国家税收利益侵犯风险极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类型不应当包括这两类行为。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执行异议案件中未提供直接权利证据的异议人不具有案外人主体资格”一文,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为避免不当异议阻却执行,实现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平衡,应对异议人所主张的案外人身份进行审查。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外观的执行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如异议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直接的合法权利,则不应认定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身份,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异议人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杨栩律师和大家讨论了能否直接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若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或者期间有转移担保财产等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而不能将担保人直接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如果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
☞赵鑫律师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首先,该裁判认为轮候查封的效力性质为待定,即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未解除时不生效,只有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所以因为轮候查封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案外人对此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思维导图-破产(含破产法、规定1、2、3,破产会议纪要、管理人报酬规定)》一文,企业破产的完成流程和相关要点。思维导图将企业破产流程进行直观、详细的展示,有助于快速定位。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把握新形势、聚焦新任务,持续拓展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新成效”一文。自第六次推进会以来,上海法院推广应用新增171个,嵌入系统新增119个,30项应用场景矩阵上线运行,显著提升了营商环境优化、矛盾多元化解和审判质效。在15类知识指引场景、7类智能管理场景、22类文书辅助生成场景开展新技术创新试点,推动了审判工作的进步和陪审工作的主动性。贾宇提出要把握新形势、聚焦新任务、拓展新成效,推动数字法院建设在新时期取得更大突破,强调要系统突破瓶颈问题,提升司法服务大局的实效,解决群众关切的痛点堵点问题。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的评注,指出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赔偿范围限于债权人因相信担保合同有效而实际无效所受损失,且不得超过约定担保范围或担保财产价值,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既是责任构成要件也是责任分担依据;担保合同无效包括自身原因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无效、二者均无效三类,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可能承担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时,无效担保的数个担保人应视为整体依该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超出上诉期限后,能否在不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增加上诉请求?》一文。该文首先总结了实务中的两种观点及相应理由。支持方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参照一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时限的规则;而反对方则强调,超出上诉期限后不允许新增上诉请求,以免架空上诉期限限制并导致诉讼突袭。文章还提到,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况讨论,如区分一审程序、增加上诉请求的具体情形、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或其主体性质等,以更合理地处理此类问题。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全国首例以调查令形式支持国际仲裁临时措施的案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跨境数据服务合同纠纷因电子身份信息取证受阻时,仲裁庭依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作出临时措施决定,而法院创新性地通过调查令形式予以司法支持。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国司法正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实现从"跟随者"到"规则塑造者"的转变。这既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了新思路,也对我们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及时同步掌握国际仲裁规则与国内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关注这10个典型案例》一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关注到“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化解国有企业群体性纠纷,该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有助于凝聚调解优先共识,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公司法领域
☞潘蕾律师分享了《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一文,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由旧法中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进一步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工作事务的人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司法权介入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实体权益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二):合同纠纷部分”。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判断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需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规章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规章同时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如破坏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应认定合同无效。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可重点考量规章规范的目的、对象、行为以及规章的监管强度、违反规章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视为股东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系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非营业性原因形成,在投入公司时已成为公司财产。
§婚姻家事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以及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两种情形的分割原则: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是没有明确约定赠予某一方或者赠予双方,或没有约定的,这个时候无论这个房屋是否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是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检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编等6编内容,阐释了离婚经济补偿、监护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姓名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就“如何完成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向青年律师传授秘笈。
1.谋篇布局: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需明确写作目的、类型、调查方向、检索方式等等...
2.结构的搭建:首先需要把事实和理由结合在一起,确保把事实讲清楚,并进行合理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在阐述你的评判依据。在表达诉求时,要明确指出对方行为的影响以及是否违法等关键点,同时展示出你的观点形成过程,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基本的文书构架。摆事实,讲道理,谈诉求;活学活用“事实+理由+诉请”和“事实+分析+希望”的文章结构。
3.注意事项: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选用相应的文书结构。所谓“有利于客户的原则”,指的是在文书撰写过程中,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对于或将客户不利的情况要依法巧妙处理,例如在涉及款项支付的问题上,可以争取对客户更有利的付款时间节点等。
最后刘春雷主任强调,在处理案件时,不应简单照搬旧有案例,而应将其内容吸收并结合新情况形成新的整体。例如,通过梳理复杂的案件脉络,提炼出争议焦点,如欠款金额、连带保证责任、无效合同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承诺书的效力独立性等法律问题,让文书具有独立性和前瞻性,有助于提高案件胜诉率和撰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