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丕竹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自本周起,微论坛新设“以巨匠之光照亮追梦路”专栏。社会热点思辨环节,春雷成员重点研析最高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资讯分享环节,春雷成员聚焦民事、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刑事等领域,分享最新法律资讯。
叶萍书记为微论坛新设栏目“以巨匠之光照亮追梦路”致辞,她指出:
《百年巨匠》大型人物传记系列纪录片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精心策划指导,展示了二十世纪我国教育、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堪称巨匠的传奇人生,展现了一幅幅百年巨匠的精神画卷,他们在乱世中坚守信念、在困境中追求极致、在时代中扛起责任。
法律不仅是技术,更是艺术。《百年巨匠》跨越职业成为各行各业的精神共振。百年巨匠们一生择一事,用一生证明——伟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持续深耕中厚积薄发。在流量至上的今天,百年巨匠的专注更是治愈职业倦怠的良方。
希望春雷成员在《百年巨匠》的光影中,与前辈大师展开一场场心灵对话,去领悟他们真知灼见:真正的“成功”不在聚光灯下,而在对初心的执着守望;真正的“经典”不是完美无瑕的作品,而是用生命践行的信仰光辉。
愿与春雷成员共勉:以巨匠之心雕琢法治信仰,以巨匠之魂淬炼法治初心,以巨匠之光照亮法治中国追梦路。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在本周微论坛上,春雷成员围绕这一司法解释展开了深入讨论,从不同角度研析《解释》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明确受理情形,保障公众诉权:《解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使得公众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时,能够清晰知晓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例如,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遭遇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情况;或是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等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拓宽了公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渠道,为公民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界定原被告资格,规范诉讼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的确定一直是关键问题。《解释》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对于适格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不同情形,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原则进行确定。这一清晰的界定,避免了在诉讼过程中因主体问题产生的争议,提高了司法效率。
细化举证责任,平衡双方权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至关重要。《解释》在遵循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即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对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项规定。例如,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需就公开事实举证,并提交已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就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原告在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时,需就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举证;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要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这种细化的举证责任规定,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诉求,也防止了权利滥用,平衡了双方的权益。
完善裁判方式,实质化解争议:《解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明确规定在裁判方式中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切实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使司法裁判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春雷成员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解释》出台意义重大,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春雷律师将深入研究并运用好该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住宅改民宿有哪些法律要求?》一文。开办民宿需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许可证,部分地区可通过线上便捷办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承租人装修前需获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赵鑫律师分享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重点关注了案例三中,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法院认为,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所以判决不构成违约,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健康有序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第三方“迪士尼VIP套餐”服务缩水,法院:退费!》一文。这一案例反映出当前旅游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第三方旅游公司虚假宣传、不履行服务承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通过分享文章,能引发大众对旅游市场规范的关注与讨论,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督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上海法院1案例入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关于遗弃案,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亲生父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以遗弃罪判处其亲生父亲有期徒刑。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一文,文章指出最高院民一庭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文义上没有限制,且立法目的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多次分包或转包情况下,从总承包单位到农民工之间相隔的合同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农民工工资权益更难获得保障。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主体。”一文。这篇文章主要讨论的是:借名贷款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借名贷款”系指实际用款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所贷款项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定分歧。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准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着重审查出借人是否明知名义借款人系受实际用款人委托借款,结合出借方属性、借名目的等,正确区分名义借款人系“代理实际用款人借款”或“为实际借款人借款”,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主体。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诉讼时效专题”,就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当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不能导致后续民事上的诉讼时效中断。另外关于物业费的诉讼时效,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不适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一文。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需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国家赔偿最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75.52元计算。相较于2024年国家赔偿每日462.44元,增加了13.08元。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破解执行难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案件的心得。以福清市检察院具体案例为引,剖析检察院案件办理中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综合履职的难点,如线索捕捉难、证据收集难等。同时提出应对策略,包括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健全调查机制、强化综合履职,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一碗汤面里的执行》一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力直奔公安局,借助执行联动机制,成功调取到被执行人在上海新的常住地址及手机号。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院: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 能否直接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当分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若其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则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三):担保纠纷部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该条规定虽然并未直接将分公司对外担保列入限制范围,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以其名下财产对外担保,实为公司对外担保,应受《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文。重点讲了商业秘密的构成、归属和员工侵权问题,内容比较贴近实务。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维持其竞争优势。它和专利正好相反——专利是“公开换保护”,而商业秘密依靠“隐藏换保护”。讲座提到的几个实务问题很典型,比如企业和员工之间未约定清楚归属、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信息分类模糊、缺乏证据等,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才发现缺口太多。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下,抽逃出资的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详解》一文。该文指出,抽逃出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股东将其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时,需考虑资金转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和是否损害公司权益。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涉及民事责任,如返还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告需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则需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此外,文章还讨论了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明确指出责任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并给出了补足出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