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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资讯分享

2025年6月9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赵鑫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共同观看了《百年巨匠—教育体育篇》,认真研析国务院公布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并分享了诉讼实务、海事海商、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以巨匠之光照亮追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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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巨匠—教育体育篇》以恢弘的视野和细腻的笔触,呈现了11位教育和体育先驱的生平与思想,他们共同谱写了中国现代教育与体育事业的奠基篇章。蔡元培在北大推行“兼容并包”,陶行知在晓庄试验“生活教育”,张伯苓在南开发出“爱国三问”,马约翰在清华倡导“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他们不仅是在实践各自的教育理念,更是在为中华民族的精神复兴点燃火种。这些巨匠在动荡的时代背景下,以教育为武器,以体育为媒介,为民族复兴奠定了智力与体魄的双重基础。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当教育面临AI冲击、价值重构等挑战时,巨匠们“教育救国、体育强国”的家国情怀,“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操守,为我们在变革中坚守教育的本质提供了精神坐标。春雷成员重温教育体育领域的巨匠故事,不仅是对历史的致敬,更是对未来的启迪——他们如永恒的精神灯塔,照亮着后来者的航程,提醒我们不忘教育初心:为民族复兴铸魂,为人类文明育才。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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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2025年6月3日,国务院对外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备受瞩目的行政法规,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部署,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带来了全新的局面。春雷周周微论坛紧跟时事,针对这一重要新闻展开了深入研析。

填补立法空白,法治护航新征程。

此前,我国虽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但缺乏高位阶法律规范。而《条例》将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系统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为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春雷成员认为,这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意味着在处理涉及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事务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面对企业与政府进行数据交互、参与相关项目时出现的权益纠纷,或者产业投资人在涉及政务数据产业项目规划布局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时,能够依据《条例》给出更专业、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聚焦实践难题,精准破解数据困局。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统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职责,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承担主体责任,且政府部门须确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这一规定明晰了各方职责,避免了过去部门间职责不清导致的“踢皮球”现象,提高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推进效率。

在目录管理方面,确立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并对不予共享类进行合理限制。这有助于企业和投资人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政务数据可以获取以及如何获取,提高数据获取的可预期性。地方政府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时,也能依据统一目录,更科学地整合和开放数据资源。

 在共享使用方面,科学设计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要求,针对政务数据收集、共享需求的提出和答复、共享的时限和方式等全流程各环节进行细化规定。例如,明确了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这将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

强化安全保障,筑牢数据共享防线。

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经济运行、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需要以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前提。《条例》从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保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在论坛讨论中,春雷成员特别关注到这一点,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和产业投资人来说,极大地增强了对政务数据安全性的信心。在利用政务数据进行商业决策、投资分析时,不必过度担忧数据泄露带来的风险。同时,《条例》还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为企业和民众在数据安全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从法律实践角度,当出现数据安全事故时,能够依据《条例》快速确定责任主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为数据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务数据领域的一件大事,它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春雷所将持续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政务数据共享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助力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迈向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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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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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院: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一文。深圳市杉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健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杉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不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杉源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且双方在技术开发合同应约定的基本内容上未进行协商。杉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鲁健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血压仪产品研发需求,且杉源公司系根据鲁健公司的需求研发涉案血压仪产品。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你的声音应该被听到——三个维度看检察听证制度》一文。最高检于1999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呈现出检察听证的思想雏形。2000年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中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中明确: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主要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2020年,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中,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会参加人、听证程序、听证员意效力等作出统一规范。2024年,最高检在《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中,从“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的高度对检察听证进行了再部署。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听证74.3万余件次,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2024年,最高检党组有着清晰的指引——既要坚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又要更加注重听证的必要性、实效性、便利性,把听证的质量、效率、效果统一到更加注重质量上来。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中关于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对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影响的内容,主要讨论了在实际法律纠纷中,这一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认定难题。在基本案情里,甲起诉乙还款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乙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针对此,存在否定说、肯定说、限制肯定说三种不同观点。而法官会议最终采纳肯定说,认为起诉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撤诉不影响该效力,诉讼时效从法院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关于示证义务的文章,在学理界通常又被称为“事案解明义务”。提出此概念的初衷在于解决民事诉讼中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因远离事实、证据而无法进行具体陈述时的证明困境,以此克服仅由一方当事人对其有利之事实予以主张、说明及举证所带来的弊端。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一篇名为“商事仲裁败诉且法院不予撤销裁决后,还有无救济途径?”的文章,就是否可以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启动再审、再次申请仲裁、或调整策略另行起诉等进行分析,关于启动再审,因为最高院等多个批复,观点均是明确的、立场是一贯的,在实践中再审很难得到支持,但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至于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另诉,则是策略的安排,基于新的诉讼请求、权利基础及主要事实另行起诉,但需特别关注另行提起的诉讼是否落入仲裁协议范围,以及是否与在先仲裁构成重复起诉。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取消中标资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招投标法条例》第74条规定了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适用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招标人滥用权利,违法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行为亦不在少数。对此,中标人可以通过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的手段救济权利。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一篇商事实务解决思路的文章。这篇文章讲的是,随着现在的商业纠纷越来越复杂用过去那种“一种方法解决所有问题”的老路子行不通了。作者提出了一个叫“相称-设计”的新思路。文章的核心观点就是:解决商业纠纷,尤其是在处理特别复杂、僵持不下的纠纷时,这种以调解为中心的“混合定制”方案,往往能打破僵局,实现共赢。

☞周怡婷见习律师助理分享了《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的性质和处理方法》一文。该文指出,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系赠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事海商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两高”发文:11个检察院对海事法院实行“一对一”监督”一文。《通知》指出,海事法院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涵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本次明确了11个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包括大连、青岛、南京、宁波、厦门、北海、海口、上海、天津、广州和武汉海事法院。在办理涉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辖区的监督案件时,相关人民检察院需给予支持和配合,形成海事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合力。

☞赵鑫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通知》强调,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海事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引进、培养和配备专业人员力量,牵头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落实调阅案卷等工作规定,形成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一文,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用“中国速度”和“东方经验”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2.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3.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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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通常提交审计报告证明二者的财产的独立性,法院采纳审计报告有什么要求?”1.《公司法》规定财务报告应每年经审计。2.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的作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了连续年度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审计机构资质、审计方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完整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瑕疵的,可以认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股东出资不到位,董事该不该“背锅”?”一文。董事责任不同于股东出资义务,其本质是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法定或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质是将股东出资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混为一谈。原再审判决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将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时间从“增资阶段”扩张到“设立阶段”,责任从“相应责任”扩张到“连带责任”,属于对司法解释的过度扩张。

☞王越见习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一文。该文指出,“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不能等同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将股东责任转嫁给董事,以董事的责任替代股东责任,不可混淆二者义务的性质和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使原审判决得以纠正,明确了董事在股东有出资能力时的催缴义务,倒逼董事积极履职,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否定“连坐式”追责。通过抗诉,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助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共识。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实务要点》一文。该文指出,新《公司法》完善了强制清算制度,扩大申请主体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增加“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等适用情形。该文还梳理了强制清算流程,包括申请阶段的管辖法院与材料、审查阶段的听证原则与裁定、清算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结案情形,最后强调了强制清算制度对市场秩序维护的重要性。

§破解执行难领域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探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及执行债务的加入》一文。执行担保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或是第三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个人信用,就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而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以阻却或者继续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担保当然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中的债务加入则可以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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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嘉定法院发布《流量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法院在判定时,需综合考量关键词设置意图、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 ,如白皮书中提到,一些经营者采用隐蔽方式规避监管设置关键词,法院就需深入审查行为实质。这提醒企业在进行关键词营销时,必须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侵权风险。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对网络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案例。这是一起针对特定社交媒体平台组织实施网络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网络刷量、流量造假、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裁判结果是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并赔偿。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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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再次就法律文书写作要义做专题辅导,他指出法律文书写作时首先需要确认受众及需求和接受程度,根据交流情况和对方可能存在的疑问,精准传递信息,力求达到说服和指导的目的。同时,法律文书应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保持前后一致,避免矛盾,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精简,确保必要性和有效性。

刘春雷主任重点讲解法律文书的逻辑架构并推荐了《法律文书:遵循逻辑才有公信力》的文章,在促进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同时增强公信力,需要遵循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基本规律。遵循同一律,保证法律文书所用概念、判断具有同一性,实现文书的确定性才更有利于提高文书公信力。

最后,刘春雷主任强调文书撰写时的效率也很重要,应尽快充分理解和消化原有材料,在撰写新文书时借鉴并应用过往经验,避免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性整合。要克服拖延情绪,快速抓住重点并展开论述,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法律文书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