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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传达学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精神&研析最高院促进民营经济、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6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叶萍书记传达了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大家共同观看了《百年巨匠—音乐篇郑律成》;研析了最高院近日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分享了刑事、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传达学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精神

6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顺利召开,叶萍书记作为来自静安区的律师代表全程参会。她首先介绍了本次代表大会的概况:全市律师代表、嘉宾及媒体记者30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第十二届理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二届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以及2024年财务报告和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律师行业发展的相关信息。2024年,上海律师行业呈现出稳健前行、承压求进的态势。截至2024年底,上海律师行业实现党建全覆盖,共有律所党组织760个,党员律师18,651名,同比增长6.4%;律师队伍稳步增长,共有律师44,477人,执业律师38,866人,同比增长7.25%

叶萍书记重点传达了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坚勇在会上对深入推动上海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的四点要求:一是聚焦党建引领,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二是聚焦品牌塑造,加快推动发展能级跃升。三是聚焦赋能增效,全面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四是聚焦生态培育,共同守护行业新风正气。以及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文杰对实现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布置的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提升行业能级“四项指标”。二是担当护航“出海”“四个角色”。三是发挥科技赋能“四大功能”。四是夯实人才队伍基础。

巨匠之光照亮追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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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巨匠—音乐篇郑律成》通过珍贵史料、亲友访谈与历史场景再现,展现了郑律成跨越国界的革命者身份、用音乐服务人民的艺术观及家国情怀,这也凸显《百年巨匠》系列“弘扬巨匠精神,传承文化血脉”的核心立意。

郑律成生于朝鲜全罗南道光州,受父兄抗日爱国思想影响,19岁赴华参加抗日革命组织“义烈团”。1937年“七七事变”后结识冼星海,受其启发,同年10月奔赴延安,进入陕北公学、鲁迅艺术学院学习,从此扎根中国革命事业。郑律成是继聂耳、冼星海之后,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的重要开拓者。他一生创作400余首作品,涵盖颂歌、进行曲、民谣等体裁,深刻影响了中国近现代音乐史。

郑律成以音乐为武器,将个人命运融入中朝两国的民族解放事业。他的作品不仅是艺术丰碑,更是时代精神的呐喊。《百年巨匠-音乐篇·郑律成》通过对其生平与创作的深度挖掘,让“军歌之父”的旋律穿越时空,持续激荡着民族奋进的力量。正如军歌所唱:“向前!向前!向前!”——这既是历史的回响,也是永恒的召唤。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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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2025年6月9日,最高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与震慑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春雷周周微论坛敏锐捕捉到这一重要司法动态,组织成员深入学习讨论,力求精准把握司法导向,为服务民营经济客户筑牢专业根基。

微论坛上,春雷成员围绕这5件典型案例展开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些案例为律师在处理涉民营经济刑事法律事务提供了清晰指引。在各个案例中,法院均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无论是受贿、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等案件,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

在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方面,律师应助力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防止出现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许多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息息相关,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内部腐败风险。在应对外部市场风险时,律师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侵害行为。一旦遭遇此类纠纷,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春雷成员还分享了在工作中遇到的类似案例,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司法裁判观点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最高院发布的这些典型刑事案例,是对法律的生动诠释与有力践行。春雷成员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深入研究典型案例,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在为民营经济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从风险预防到纠纷解决,全方位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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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2025年 6月12日,最高院发布6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多维度展示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春雷成员通过研析典型案例,掌握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及要旨,为办案提供指引。

民法典设立专编对人格权作出规定,不仅涵盖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还将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纳入保护范围,同时保护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在 “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擅自利用 AI 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导致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广泛使用。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三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当下,AI技术引领着新兴技术的发展方向,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新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然而,该技术的特性也给民事主体权利带来了新的影响。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在“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并在未获得彭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以谋取利益。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一判决明确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为新兴技术的正确运用指明了方向。

在今后工作中,春雷成员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积极投身人格权保护法律实践,为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与法治社会贡献力量,切实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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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一系列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一文,文章旨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点解读了第一个案例,郭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传输公司核心数据,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推动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对“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损失数额计算、自首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

☞丁佳颖律师主要介绍了最高院发布5个民刑“入库参考案例”,分享其中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例,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范围及立法合理性》一文。《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第205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205条第3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第205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购宠物虚假发货的诈骗案件。池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频繁发布各种名品鹦鹉动态,虚构“自家繁育基地”有名品鹦鹉售卖的事实,收取被害人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发货。经查,池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诈骗六人,骗取钱款六万余元。经青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实务解读,重点讨论了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审查标准、保全必要性的审慎审查规则、网络查控的适用限制等内容。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七):诉讼程序问题”一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件来分析和识别前、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只要证明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即可获得后诉的诉权。判断金钱类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与提出请求的事项有关,与请求的金额无关,也就是说请求的事项没有变化,请求的金额发生变化,亦可以认定为诉讼请求相同。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使前、后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也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诉讼。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效力及例外”一文。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还通过但书规定明确了抚养费变更和抚养关系变更的例外情形。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基本原则,该条但书规定则是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体现。

☞周怡婷见习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不能按支付购房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一文。该案例生效判决指出,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其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

☞王越见习律师助理分享了《解除合同后房屋空置预期损失的司法认定实务分析》一文。文章探讨了违约金条款的优先适用问题以及违约金司法酌增的相关问题。在违约金司法酌增主要需要考虑到三方面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限制责任的意图;第二,需要考虑债权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民事主体更加注重公平,商事主体更加注重效率,而且商事主体事实上风险承受能力是高于普通民事主体的。第三,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上,预期损失认定需兼顾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精准把握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及违约金调整机制,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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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可要求赔偿损失”一文。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在遇到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提供相应担保,进而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建议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异议,指出案外人异议中的漏洞与疑点;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间接损失(如企业经营损失)及维权成本(律师费、差旅费)。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及时清算,吊销后的无偿转让债权行为因与清算无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一文。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时,若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法院对于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请求是不予支持的;而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程序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实务经验》一文。该文介绍了四种确定参考价的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以上四种方式需按顺序适用,但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或跳过。该文还分析了各方式的法律依据、启动条件、操作流程、优势劣势,说明了适用顺序的例外情形,为执行程序中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了实用指导。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柯桥法院:“版权AI智审”启用后,花样纠纷大幅下降》一文。柯桥法院轻纺城法庭在浙江高院的指导下,于2021年自主研发全国首个司法领域图案类查重对比应用“版权AI智审”,入库了浙江省版权局作品数据及本地精品数据38万张,打通淘宝原创数据库图案50万张,并将对比模型部署到海量数据的网络端口进行AI实时深度搜索,法官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可直接调用,以“图案查重”“创新参考”“侵权必对”三大功能,实现原创可溯源、创新可量化、侵权可判定,解决了全国范域内图案版权“原创难查、创新难判、相似难定”的司法困局。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一文。国家相关部门出台规定对AI技术应用进行监管,如要求对生成的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同时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AI相关“合理使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