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刘雾萍律师、谢宗宏律师助理担纲主持。全体成员认真研析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分享了诉讼实务、刑事、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海商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春雷成员旋即围绕《意见》展开深入讨论。
《意见》共二十条,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在职责分工上,清晰界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职责。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察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时,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同时将已掌握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明确了移送时应附带的五类证据材料,涵盖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负有执行义务、具备履行能力、存在拒执行为以及该行为相关情节或后果的证据。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必须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经审查,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在七日内立案侦查;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需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若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要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
检察院主要承担监督职责,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进行回复。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自诉程序方面,《意见》也做出了重要完善。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予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
春雷成员在研讨中认为,《意见》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协作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在打击拒执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延等现象,形成打击合力。细化的证据标准也为实际办案提供了清晰指引,减少了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司法困境。
在实际应用中,《意见》也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考和挑战。律师需要更加深入理解《意见》内容,在代理相关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在执行案件中,要注重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符合《意见》要求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追究拒不执行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潜在的拒执风险,也可以依据《意见》向客户进行更全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引导客户依法履行义务或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法民四庭关于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商请明确海事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函》的复函”一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作出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特别规定除外。该认定书不仅确认事故事实,还分配当事人责任,直接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符合可诉性标准。尽管该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因此排除其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诉,是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排除,而水上事故认定书无类似法律依据。最高法明确答复,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应纳入可诉范畴。
☞赵鑫律师分享了《网络直播合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一文,账号权属,对于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综合以下因素认定:一是账号的人身属性,是否形成以主播为核心的个人IP;二是账号的财产属性,账号经济价值是否依赖于经纪公司的运营投入;三是各方的履约贡献度,各方对账号成长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比例等。若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一般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所有。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讨论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文。该文章指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采用"当然无效说",而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权衡。作者提出的"综合权衡论"主张,判断涉案合同效力时,需要重点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点以及受害人保护等因素。
对于诈骗类犯罪涉及的合同,认定为可撤销更为妥当,这样既能实现刑法目的,又能更好保护受害人权益;而集资类犯罪涉及的合同,则应根据出借人主观状态区分处理,明知或重大过失不知的无效,善意无过失的则有效或可撤销。
☞丁佳颖律师书面分享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规则细化”文章,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及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均明确,当事人可以在先位诉请不被支持时,退一步主张备位诉请。在一审阶段,需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备位诉请的审理时机,二是支持一项诉请时另一项诉请如何处理。在二审阶段,需要重点关注一审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的二审规则。另外还需考虑诉讼费计算、地域和级别管辖、激励机制等。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认定及管辖法院的确定”一文。该文围绕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选择展开,指出被保险人选择有利法院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效率具有重大影响。文章梳理法律条文和多个判例,分析“住所地”是指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认定差异,指出当前法院对该问题存在三类不同裁判思路,并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应以户籍地为住所地。作者呼吁立法明确两地法院共同管辖,减少司法不确定性,并建议实务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起诉地。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的文章是公司对外担保案件审查五个步骤,文章在实务中提炼出覆盖核心争议点的“五步审查法”,首先考察股东结构:区分一人公司与非一人公司,前者担保仅需股东签字等规则。其次厘清担保关系性质: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方回避表决,非关联担保则依据章程规定决议机关,未决议构成越权代表。第三确认担保类型与内容:区分保证方式及共同担保形态。四是重点审查担保期限:严格甄别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统一适用六个月),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后规则差异,并锚定主债务履行期限计算时效起算点。最后判定主观状态:越权担保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善意与否——关联担保中需实质审查决议程序,非关联担保仅需形式审查;担保无效时按过错程度适用赔偿规则。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提供证据时“有倾向”删减聊天记录”一文。上海某海产公司在某大型水产市场内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乔先生陆续在该公司进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乔先生未结清海产公司货款,海产公司遂将乔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乔先生支付货款。法庭审理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将于己不利的聊天记录进行了删减,被对方当庭拆穿。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行为加以警示惩戒。
行政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公众号文章《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大修”,聚焦未成年人、执法规范、正当防卫》。6月27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实施以来首次“大修”的法律,历经三次审议、吸纳12万条社会意见,终以高票获得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亮点纷呈,从规制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到优化执法程序细节,从创新新兴领域治理到执法都更具人文关怀,体现了社会治理从“惩处为主”向“惩教结合”的转变。新法以“严尺度”与“暖温度”的立法智慧,精准回应时代发展需求,切实承载民众殷切期待,为社会治安治理注入全新活力。
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申请执行时逾期利息怎么计算?”一文。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民商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四):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部分”一文,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合理注意义务,与管理人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团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应当充分审查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的行为,并综合评判。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债权异议期限及债权确认诉讼相关问题》一文。破产程序除关注管理人资产端的清收情况外,破产债权的确认也对最终案件清偿率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15日的期限,以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前置条件等有着不同的理解。首先,超过前述规定的15日期限能否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根据检索情况,当前司法实践多认为《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15日异议期限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仅为与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期限相同性质的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异议人在上述规定的15日异议期限届满后仍就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享有诉权,但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股东实缴出资举证实务研究》一文,该文详细探讨了股东实缴出资时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银行转账凭证是核心证据,需备注“出资款”并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否则需其他证据佐证。验资报告虽具法定证明效力,但高度依赖原始凭证,需与转账凭证等印证。出资证明书、企业年报和财务账册等辅助证据,需结合转账凭证使用,否则证明力较弱。文章强调,股东应规范出资行为,确保证据链条完整,以避免法律风险。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一文。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观点实属误读。法律禁止执行的实质对象是“生活必需住房”而非“唯一住房”,《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此作出关键突破,明确三类可执行情形: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人名下存在可供居住房屋;二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三是通过提供廉租房或从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实现替代居住保障。《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虽强调“生存权高于债权”,但主流判例均表明:当符合替代保障条件时,生存权保障不排除房屋所有权处置。唯一住房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仍可执行。
海事海商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海商法提请二审修订草案拟作的多项修改内容,包括: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与时俱进完善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
知识产权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巾帼普法|一起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直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有助于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引导市场竞争走向优胜劣汰。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首开软件发行权用尽司法先例,为数字经济创新“解锁”赋能”一文。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首例软件发行权用尽原则的司法判决,解决了数字经济时代计算机软件权利边界争议。本案通过厘清软件权利边界,避免上游制造商利用合同限制下游市场自由流通,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为芯片行业上下游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以“2025赛程过半,坚定信念,顺势而为”为题与全体成员共勉。
1、如今的和平与美好离不开党的领导,在党的生日这天召开春雷微论坛非常有意义的。
2、律师行业内卷严重,苦练内功方才有出路:①学无止境,不吃老本。我们要不断地回顾、总结、沉淀经手办理的案件,学会自我批评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②口头笔头,有效输出。在与客户、法官交流前做好充足准备,直击重点给客户或法官留下深刻影响;文书撰写方面要严谨细致,发送前要确保无任何瑕疵。③诚信为本,依法维权。作为法律人诚信是立身立业的基石,严守法律是底线。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用正当合法的方式守护企业行稳致远才是我们能越走越长越走越远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