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风采 » 春雷动态

【春雷微论坛】研析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二批)&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及典型案例”

2025年7月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全体成员共同观看了《百年巨匠—聂耳(上)》,认真研析了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二批)、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及典型案例”;分享了公司法、诉讼实务、刑事、破解执行难、海商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以巨匠之光照亮追梦路

图片1.jpg

《百年巨匠—聂耳(上)》讲述了聂耳这位年轻音乐巨匠短暂却辉煌的一生。这部纪录片不仅追溯了聂耳的生平,更展现了他如何用音乐点燃民族精神的火种,谱写了时代的最强音。从云南玉溪的童年音乐启蒙,到上海滩的闯荡与磨砺,纪录片清晰勾勒了他充满激情与探索的生命轨迹。看到他在简陋条件下练小提琴,到成为联华影业公司音乐歌舞学校的乐队练习生,后认真学习练习正确普通话发音。聂耳的音乐深深植根于中华土壤。

社会热点思辨

图片2.jpg

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7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二批 10 件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覆盖了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离婚、保证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间借贷等常见多发纠纷,充分展现了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化解纠纷、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立案以及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春雷微论坛一直以来高度关注最高法关于诉讼示范文本应用,之前,已对最高法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针对此类民事纠纷制定的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以及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学习与研讨。此次第二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再次引发了春雷所微论坛成员的热烈讨论。

最高法示范文本自推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这批典型案例则是其应用成果的生动注脚,全方位展现了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化解纠纷、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推动立案工作高效开展以及提升审判质效等层面的显著成效。各地法院积极作为,不断拓宽示范文本的应用边界,将其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总对总” 多元解纷机制深化以及先行调解落实等重点工作中,多管齐下,释放出示范文本的最大效能。在“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等176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里,法院巧用示范文本为行业调解赋能。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借助示范文本,成功化解了批量物业纠纷。令人惊叹的是,该法院 90% 以上的物业纠纷通过调解得以解决,85% 以上的案件更是通过物业公司及时整改,促使业主自觉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真正做到 “解决一个案例,治理一片区域”,社会效果极佳;地方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全面贯穿于纠纷化解的整个流程,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争议焦点、开展要素式调解和庭审方面的优势。在 “熊某与姚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中,通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里运用示范文本,案件争议焦点变得清晰可视。法官依据示范文本,在庭审中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针对性调解,使得此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从35% 跃升至54%,平均庭审时长更是缩短了50%,解纷效能实现质的飞跃。

春雷成员一致认为,这些典型案例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进而为当事人呈上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展望未来,春雷所将始终紧盯最高法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动态前沿信息,持续积极组织学习研讨活动。通过不断学习交流,持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以更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回馈当事人,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更多力量。

图片3.jpg图片4.jpg

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

2025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紧密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展开,为金融法治实践提供了宝贵范例,此次服务保障金融 “五篇大文章” 典型案例的发布,再次吸引了大家的目光, 春雷成员迅速组织学习讨论,力求精准把握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践指引。

助力科技金融,激发创新活力:在 “某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 中,一家专注于半导体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研发新项目面临资金短缺难题。传统抵押物不足,使其融资之路困难重重。当地银行在深入调研企业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价值后,以企业的专利技术为质押物,为其提供了大额贷款。在办理质押登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过程中,法院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明确了质押范围与风险分担机制,保障了金融机构权益。该案例为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开辟了新路径,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轻资产、重技术” 的融资困境,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

深耕绿色金融,绘就生态蓝图:“某新能源项目绿色信贷案” 中,某风力发电项目在建设初期,因项目周期长、投资大,融资困难。金融机构依据绿色金融政策,为该项目量身定制了长期、低息的绿色信贷方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部分村民对风机建设存在环境担忧、项目审批流程复杂等问题。法院联合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一方面组织村民实地考察已建成的绿色能源项目,消除顾虑;另一方面优化审批流程,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最终,项目成功并网发电,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这一案例为绿色能源项目融资提供了示范,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赋能数字金融,创新服务模式:“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运营案” 中,一家新兴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提供小额信贷、理财等服务时,面临监管合规与用户权益保护难题。监管部门依据数字金融相关法规,指导平台完善风控体系、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当平台与用户因利率计算、信息安全等问题产生纠纷时,法院运用线上调解、电子证据采信等数字化手段,快速化解矛盾。这一案例明确了数字金融平台合规运营边界,保障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了数字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数字金融服务更安全、便捷地惠及大众。

春雷成员结合金融法律实务经验,就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些典型案例各抒己见。大家一致认为,这些案例为处理金融纠纷、服务金融客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金融法律服务质量与效率,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通过不断学习交流,提升律师团队在金融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以更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回馈金融客户,为推动金融法治建设、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法律资讯分享

图片6.jpg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知情权的规则创新与风险提示”的实务文章。广义包括查阅复制权、建议权、质询权及信息接收权,狭义仅指查阅复制权,新《公司法》明确将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纳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范围,回应司法实践争议。股东知情权属于固有权,系法定权利,意味着不能被公司章程、公司决议或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剥夺或让渡。股东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即可随时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在提出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时,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文。在诉讼目的、胜诉利益归属以及需要履行的前置程序、诉权结构、构成要件都具有明显的区别。准确理解二者的差异和由此引申的相关公司诉讼实务问题,有利于准确确定案由、诉讼请求并准备证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裁判指引”一文。判断股东是否滥用权利的标准,包括股东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产生损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实践中,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表现为滥用表决权、股东压迫、恶意关联交易、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权利等多种情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通过追究赔偿责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等方式获得救济。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一文。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转让股权,受让人需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而转让人则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人仅在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补充责任。此外,文章还强调,债权人代位主张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时,应适用直接清偿规则,而非入库规则。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法院版:“股权转让纠纷”办理指引”一文。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日益成为现代交易中最重要的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随着股权转让交易的增多,围绕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审理该类案件时既需要立足于公司法相关法律规范,也需要兼顾合同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转让主体之间约定不明确、涉及利益主体较多等因素,给案件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这篇文章对此进行了梳理讲解。

诉讼实务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证据的关联性的要件”一文。证明性;这个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可能成立有影响就存在证明性。实质性;实质性注重的是证据和案件待证事实间的关系。实质性是证据和案件待证事实之间连接的程度。证据的证明性和证据的实质性共同组成了证据的关联性。没有证明性的证据一定没有实质性;有证明性的证据未必具有实质性;而有实质性的证据一定具有证明性。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关于婚姻家庭专题”,其中我关注到的内容为: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折价款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与调整问题。首先,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需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内容。离婚协议中纯粹身份关系的违约金条款一般无效,但财产分割部分允许约定违约金,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就折价款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有效。

丁佳颖律师分享了“律师查账业务的全景解析”文,重点讲解相较于会计师的技术性查账,律师的介入更强调法律权利的识别、证据链的固定以及查账结果与民事、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实质衔接,厘清“查账—定责—维权”的法律闭环,为投资人、中小股东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查账只是手段,维权才是目的。若查明存在资金挪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行为,律师可协助客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发起董事责任追究或要求控股股东履行赔偿义务等。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公报案例。案件核心争议之一为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实为担保)效力。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因其系长春中天公司为其股东青岛中天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中民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且知晓或应知晓担保涉及股东关联,故非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签约属越权代表。此外,因长春中天系上市公司,特别提示:若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施行后,债权人必须依据公开披露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否则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实务热点问答”一文。本文围绕合同法律实务中的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涵盖合同自动解除效力、承揽质量异议期限及违规土地租赁合同效力认定。明确承揽质量异议期限的区分标准:定作人对显性瑕疵(如错字漏字)需当场提出异议,隐性瑕疵(如使用后发现的缺陷)应在合理期限(参照买卖合同规定最长2年)内通知。超期未提异议视为质量合格,中介公司案例中因1年未异议被驳回退货请求。

图片5.jpg

海事海商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航次租船合同规范模式的探讨文章。《海商法》第四章修订分歧大,其中航次租船合同规范问题尤为突出。倾向于认为保留现行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规范模式是更理想的选择。

刑事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刑法第二十一条也是可以拍电影的》一文。本文主要讲解了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与正当防卫的关系等,且罗老师还举了好几个例子来说明紧急避险中涉及利益权衡的问题。最令我有感触的是最后罗老师针对康德关于合乎道德与出于道德的论辩。“康德认为,经验世界充满着令人作呕的大杂烩,人类的经验无法作为道德的根基,否则道德标准必然摇摆不定”,据此罗老师认为:“正确就是正确,而无需顾及善行的世俗结果,无需绞尽脑汁地权衡利弊”。具体到我而言,我认为,规则是人定的,是需要被打破的,权威也是需要被质疑的,这正是作为律师应有的勇气与能力。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一文。涉及单位管理人员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某些案件而言确实很难区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单位犯罪,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却未将单位作为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对未起诉的单位判处刑罚?答案是否定的。“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没有起诉,就不能审判。“不告不理”的实质是以诉制审从而防止滥用审判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的资讯是一篇关于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的文章,本文厘清了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边界,核心在于穿透审查三方主体权责。此案揭示两项实务规则:第一,合法股权众筹需同时满足:融资方为小微企业、平台严格居间(无资金池/自融)、回报为风险性股权(非保本付息)、资金银行存管;第二,用资人归责要件:需证明其对平台非法性明知且提供实质性帮助(如参与虚假宣传、支配资金)。我们处理类似业务时,应重点核查平台资金流向凭证及用资人指令记录,对厘清涉众融资案件的责任切割具有很大意义。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虚增健身课包并低价转卖,健身公司员工获刑!”案例。2023年7月,某健身公司在核查客户健身课包时发现,平台上销售的课包产品匹配不上,该笔订单的核销码在后台实际销售数据中无法查到。后经全面核查,发现一批存疑课包,且全部来自同一个二手购物平台账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