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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宝马车买卖合同之效力?

案情简介

2002年上半年,田某从王某手上购买了壹辆二手宝马轿车。因田某在上海工作,将车辆从河北过户到上海比较繁琐,两人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年底,田某将宝马轿车转让给吴某,并告知其车的真实情况,吴未表示异议,收下宝马轿车及相关资料,并如期支付价款。2003年6月,吴某将田某告上法庭,主张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要田某退还全部购车款。

案件分析

刘春雷律师认为:《车辆购置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旦得到王某的追认,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至今,王某从未向吴某主张过权利,王某得知这次诉争,不仅立马书面予以追认,还亲自出庭作证,《车辆购置合同》合法有效是勿庸置疑的。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如果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合同无效,也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案经过

刘春雷律师接案后,立即联系到宝马轿车原车主王某,说服王某从北京赶到上海作证。

尽管吴某代理律师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五条逐字逐句念出:“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并据此认为田某与吴某于2002年11月签订的《车辆购置合同》无效。但王某当庭证明,曾经将宝马车转让给田某,因故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愿意补办。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春雷律师的观点,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对法律法规我们不仅要知其一还要知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