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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赔偿款应该给谁?

案情简介

购房本是件非常愉快的事,但徐某夫妇2003年从邵某买到一套二手房后却怎么也乐不起来。原来经装修公司指点,徐某夫妇所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打听才知道:该幢楼房因地基少打几根桩,建成后出现整体下沉,墙体出现较大裂痕。为此开发商与小业主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开发商已赔偿每户人家,并约定如果转让房屋,小业主应将质量瑕痴及赔偿情况告知受让方。后徐某夫妇多次找邵某协商,未果。

案件分析

诉讼前,刘春雷律师为徐某夫妇设计了两种途径:

一、以邵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买卖房屋合同。如果徐某夫妇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准许后,那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邵某应退还徐某夫妇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徐某夫妇装修发生的费用因举证困难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如果徐某夫妇请求变更合同,法院准许后,那如何变更将是争议的焦点。

二、以邵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邵某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极有可能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那徐某夫妇将面临预付数额不小的鉴定费及陷入马拉松式的诉讼中,诉讼风险增大。

考虑到开发商知错必改的务实精神——不仅及时赔偿损失现又开始加固整幢楼房的地基——房屋质量将从根本上得以改善,刘春雷律师建议徐某夫妇选择第二套方案。同时,刘春雷律师还建议徐某夫妇要求邵某将开发商支付的赔偿费全额作为赔偿,因为开发商支付给邵某的赔偿费能客观地反映房屋质量瑕痴损失的大小,以避开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

解案经过

起诉后,在法庭调查中,邵某的代理律师承认邵某当时并没有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及赔偿情况告知徐某夫妇,对徐某夫妇出示的开发商与邵某的补充协议这份证据未表示异议,但辩称:①虽没有告知,但徐某夫妇从看房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历了一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看房,应该了解房屋的质量问题,双方150万元的成交价已经充分考虑到房屋的质量问题;②开发商与邵某的补充协议是开发商与邵某之间的事,与徐某夫妇无关,徐某夫妇无权要求获得这笔赔款。

对此,刘春雷律师认为:①从第一次看房到签订合同虽有一个月,但徐某夫妇因忙于工作在签协议之前只看过两次房,且徐某夫妇不是房屋质量检测专家,很难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②邵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构成违约,徐某夫妇有权要求邵某赔偿损失;③开发商与邵某的补充协议关于房屋质量的赔偿数额经双方认可,能客观地反映房屋的质量损失的大小,故徐某夫妇主张这笔赔偿款于法于情有理。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邵某从开发商获得的赔偿款17.1万余元全部赔偿给徐某夫妇。邵某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赔偿率达11.4%,且从起诉到判决生效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对该结果徐某夫妇十分满意。能取得这样的效果,除了对案件准确把握以外,调查取证也需讲究技巧。本案中开发商与邵某之间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份证据,之初在收集这份证据时遇到一些障碍,徐某夫妇一度产生撤诉的念头,但凭着对当事人尽职尽责的态度及从不服输的倔强性格,刘春雷律师单刀直入,直接找到开发商高层管理人员,这份证据的顺利获得为胜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