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仇某素有业务往来,胡某向仇某提供各种型号的服装、帽子等产品。2007年5月,仇某以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胡某退款,胡某予以否认。同年5月22日,仇某邀胡某赴其办公室商量此事,胡某在仇某的威胁下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内容为:“兹借仇某人民币捌万元整,还款日期2007年9月30日之前。”同时口头约定,仇某应将这些货物退还胡某。另,在借条下还签署补充说明,内容为:“至2007年5月22日,与仇某在生意上来往两清,无任何纠纷。”事后,仇某未再提过货物质量问题,也未将货物退还给胡某。2009年9月29 日,仇某单凭《借条》壹张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归还欠款。胡某收到诉状后气愤不已,面对自己亲笔签名的《借条》苦于不知如何反驳,于是向刘春雷所寻求帮助。
刘春雷律师认真听取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尽管胡某一再强调《借条》是仇某威胁下出具的,但胡某当时并无报警记录,也无其他证据,法院很难支持。
回到事实本身,《借条》并非借款关系,而是买卖关系所形成。如何能还《借条》以本来面目将成为本案的难题。
尽管刘春雷律师没有满足胡某关于承诺本案一定胜诉的要求,但胡某还是选择了刘春雷所。
在仇某看来,《借条》上有胡某的签名,白纸黑字,赢得这场官司只是时间问题。
但刘春雷律师、李玉峰律师很快将本案的焦点引向《借条》产生的根源——即涉案的8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买卖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称:胡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出现,因双方此时已经发生纠纷,怎么还可能有借款发生?此其一。《借条》中补充有“生意上来往两清”等内容,这也说明是《借条》源自买卖合同。此其二。若是借款,那仇某的8万元是以什么形式支付给胡某的?若是现金,那这8万元现金从何而来?8万元不是小数字,即便是从银行取款,也应该有记录。此其三。
仇某在庭上一下乱了阵脚,辩称“8万元为其多付给被告的货款”——还是与买卖合同有关。但,仇某无法证明买卖过程中多支付给胡某8万元。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刘春雷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仇某诉胡某民间借贷一案所涉借贷关系不存在,判决驳回仇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桩无理无据的借款闹剧以仇某败诉而终结。
本案看似简单明了,实则暗藏玄机。之所以能够快而准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关键在于刘律师认清《借条》的性质,并极力将案件的事实还原,给原告以致命一击。
寻求案件突破口是每一个律师的基本功,找到了不等于突破。刘春雷所正是通过这种简单而枯燥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进而保持90%的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