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佳楠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日,最高法发布了五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研析案例,分享了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刑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2025年8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5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聚焦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企业关切的执法行为。该批案例不仅为行政执法划出明确边界,更彰显了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从企业权益保护角度看,案例回应了企业在行政强制中常遇的痛点,比如无依据扣押财物、程序违法、补偿不到位就强拆等问题。法院通过判决确认违法并支持赔偿,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让企业在面对不规范行政强制时,能更明确自身合法权益的边界和救济途径。
从规范行政执法层面讲,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疏漏——无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还是忽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程序瑕疵,都被依法纠正,倒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更注重合法性与规范性,减少“乱查封、乱扣押”等现象,推动执法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
从营商环境优化维度而言,通过明确行政强制的法定权限、程序和责任,为企业营造了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企业能更安心经营,这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该批案例的发布,释放出清晰信号:行政强制不是“想做就做”,必须守住“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四道防线。对企业而言,遇到违法强制行为可依法维权;对执法者来说,每一份强制决定都得经得起法律检验。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涉外民商案件中,律师或当事人对域外法查明的常见途径》一文。涉外商事纠纷中,需查明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域外法(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以及国际公约/惯例的强制适用(如CISG公约),但我国强制性规定、规避法律行为或损害公共利益时除外。律师和当事人需综合案件性质、涉及国家、法律复杂度及时间成本,选择最优组合(如简单问题用数据库+国际组织,复杂问题委托机构+专家咨询+司法协助),以确保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效率,为案件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杨栩律师分享了北京一中院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汇总。其中关于用人单位针对公司高管的绩效工资等浮动薪酬作出制度规定,且公司高管对此知晓的,应当以具体规定为准。裁判理由为: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相互依存,一方面,公司高管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具体措施可能直接决定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果及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给予公司高管高额报酬的目的也在于激励其做出更大贡献,获取更高的经营收益。
赵鑫律师分享了《公职人员禁止干6类副业》一文,文中列明了部分副业(如跑滴滴、投稿赚稿费、自媒体运营等)在满足“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工作、提前报备、不涉职权关联”等条件下可开展,但需避免利益冲突、严格报备并管理时间。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仲裁管辖异议如何提出?》一文。该文总结了仲裁管辖异议的注意要点:仲裁管辖异议须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或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仲裁协议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约定不明、超范围、或裁或审、胁迫等。异议经仲裁机构决定后不可再诉。法院受理异议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确认无效后仲裁机构须撤销案件。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直播卖假货商家不赔,主播方能代位“假一赔三”吗?》一文。案件明确了若主播明知商品为假仍销售,除需与店铺共同承担“假一赔三”民事赔偿外,销售金额超标准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面临刑事处罚,警示直播从业者须严格把控商品真实性。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3张清单!理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案件》一文。“三张清单”主要包括:中性清单(孩子的年龄、轮流抚养等基本事实);负面清单(吸毒赌博家暴等恶劣行为);正面清单(证明抚养能力的有利证据)。通过“三张清单”系统将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类型化、在审判过程中更为全面的考虑,更好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上刊载债权受让人可能难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一文。法院在审查债权受让人变更申请时,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权利基础是否明确、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原申请执行人是否书面认可;同时进行实质审查,关注主体关系、对价合理性和转让背景,以防止虚假转让和规避执行。为避免受让债权后无法实现权利,债权受让人应在受让前全面调查原债权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或执行案件,以降低因原债权人财务问题导致的执行风险。债权受让人必须确保债权转让程序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包括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转让对价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背景的正当性,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让或规避执行,从而影响权利的实现。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策略选择》一文。公司的债权人如果要追究股东的责任,可以选择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执行阶段终本后重新提起诉讼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或者在起诉公司时,直接列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律师需要根据当地法院的具体实践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路径。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核心在于平衡认缴制下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原则上,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经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此时比照《企业破产法》原理,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清偿个别债权人;二是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延期行为,要求股东按原期限出资。这两种例外体现了司法对认缴制的审慎干预,既尊重行政公示效力,又防范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权益。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则适用的37个实务问题》一文。文章梳理了抽逃出资规则适用的37个实务问题并予以简要解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2.构成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具备哪些要件?5.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9.如何判断名为股东借款实为股东抽逃出资?14.以公司资金归还股东个人借款和利息是否构成抽逃出资?2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高丝敏:个人债务“执转破”的原理和机制研究——以首例个人债务“执转破”案件为视角》一文。2024年,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执转破”案在深圳成功落地,标志着该机制从企业拓展至自然人。该案债务人林某因消费负债丧失清偿能力但拥有持续收入,深圳中院通过立案、执行、破产三方高效联动,为个人债务清理开辟了新路径。缓解了破产审判资源压力,又构建了“债务清理闭环”,真正实现了从“执行不能”向“破产重生”的关键转化。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终结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民事救济途径的思考。”一文。文章已破产程序终结以主,张权利救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诉讼途径。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要求承担剩余未清偿债务的支付责任;也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承担未尽到勤勉、忠实责任的赔偿责任。二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关于执行费用负担的问题》一文。如何收取执行费应从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在执行标的部分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为宜。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股权回购的实务文章,此类纠纷有两个关键点:第一,股权回购权本质上是“两个权利”的结合:前期“决定是否回购”属于形成权,通常只有6个月的除斥期,过期权利就消灭;后期“要求付钱”才是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第二,投资人行权后的行为暗藏风险,比如接受特殊“补偿分红”或深度参与公司决策,可能被法院认定你以“默示”方式放弃了回购意愿,导致权利丧失。

刑法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实行行为》一文。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上游犯罪法益”,实行行为的核心在于“使犯罪所得进入金融系统”。无论自洗钱还是代洗钱,只要资金通过银行、证券等体系完成形态转换或转移,即已满足抽象危险要件;未涉金融系统的隐匿、消费行为归赃物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