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丕竹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期,“职业背债人”骗局引发广泛关注,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研析了职业背债人的法律责任,分享了金融证券、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职业背债人”看似“借用征信就能拿钱”的“好事”,背后藏着让个人信用破产、甚至触犯法律的深坑。
从个人层面看,新闻中李友的经历极具代表性,涉世未深者被“豪车名表”的虚假成功形象迷惑,因对“征信借用”的法律后果认知空白,一步步陷入债务深渊。这恰恰反映出部分人群法律意识薄弱、风险判断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中介精准抓住“双纯白”人群信用信息空白、资金需求迫切的特点设计陷阱,也警示普通人需明确“征信即个人经济身份证”,任何“借用征信换钱”的承诺本质都是骗局,签字前核实资金用途、咨询法律意见是底线。
从行业与社会层面,新闻揭露的“职业背债”产业链,暴露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存在漏洞,中介通过伪造流水、过户“壳公司”等手段就能蒙混过关,反映出部分银行对贷款主体真实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核查不够严格,给了骗贷行为可乘之机。同时,这种行为对金融体系的危害不容忽视:虚假贷款导致的大规模违约会冲击银行流动性,破坏市场信用环境,甚至干扰货币政策,最终可能由整个社会承担风险,这也凸显了加强金融监管、打击此类骗贷行为的紧迫性。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背债人”,个人信用将彻底毁于一旦,变成“黑户”。这意味着无法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正常支付,也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因“职业背债人”本身就没有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真实意愿,虽然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签字有可能是真实的,但实际上是向金融机构隐瞒了“不是真的打算贷款”这一真相。如果他们明知雇主、中介是“借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向金融机构贷款,就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如果知情并参与伪造材料等行为,构成共犯,‘职业背债人’的行为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洗钱罪、合同诈骗罪等多项刑事犯罪;如果被欺骗,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承担民事还款责任。

金融证券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的资讯,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包括五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及五个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监管执法案例,充分体现了加大立体追责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共同立场。案例涉及参与资本市场各方主体,通过更精准的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充分彰显了打击各类信披违法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的鲜明态度;明确了司法和监管对信息披露领域新问题和新现象的态度,充分展示了强化资本市场主体规则预期、提供更加及时有效规则供给的坚定决心。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刊载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类案件的审查要点》一文。该文总结了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类案件的审理难点:1.名股实债”认定难:多数案件中,受让方在诉讼中抗辩称交易属于“名股实债”,以否定合同效力,法院需穿透审查,认定难度大。2.“股权价值”评估难:股权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诉讼中常出现较大异议,评估成为常见争议焦点。3.“回购条款”兑付难:回购条款因条件不明、性质不易区分等问题,导致难以适用,且回购利率的认定存在裁判难点。
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执行终本后,债权人自救指南:挖掘老赖财产的12种法律武器》一文。12种法律武器系统挖掘财产线索其中包括:调阅执行/诉讼卷宗(如隐藏的应收账款凭证)、追踪银行流水(筛查异常转账或关联方资金)、配偶财产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可执行)、股东责任穿透(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财务审计(倒逼隐匿财产暴露)、悬赏执行(线索发现率提升40%)、数字资产挖掘(虚拟财产/网络店铺)、应收账款截留、生活轨迹调查(子女高费学校暗示支付能力)等,覆盖线上线下多维度财产线索。
杨栩律师分享了执行查控功能的重要升级: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8个试点省(区、市)正式联通“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渠道,全国各级法院可通过该系统对上述地区不动产进行线上查封。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与执行法官沟通的技巧:曝光效应》一文。在执行案件中,即使案件已经终本,仍然可以申请调取相关材料。此时,律师需携带调查令、律师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这些基本操作通常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拒绝或限制调查令的使用。这时,可以运用锚定效应等心理学策略,以及了解法官的担忧和顾虑,通过有效沟通来争取法官的支持。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上海高院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最新审理思路解析》一文。执行程序中,在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后,多数债权人立即就同意了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忽略了执行追加的路径。上海高院最新发布了有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理思路,解答了实务中关于执行追加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系列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款的发放流程》一文。执行款是指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钱赔偿、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各种款项。文章对于执行款的发放流程介绍如下:1.执行款的扣划: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2.执行款的发放期限: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3.执行款发放方式: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诉讼实务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一文,重点关于举证责任方面,老年人方应举证证明养老机构之过错,养老机构也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义务。判定养老机构承担30%责任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未尽到护理注意义务,其护理失当行为存有过错;养护院对老人摔倒后未经检查即移动的处置方式也存在疏忽之过错;养老院未能维护好监控录像设备,导致无法查明原因,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最高院民一庭:物权纠纷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一文。重点关注了关于“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的问题。早期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实明确允许了以这类不动产收益权进行出质。后来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也曾列明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但在最终正式出台时,却删除了这一项,只保留了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应收账款”。最新的《民法典》则进一步发展,规定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质。虽然《民法典》没有像以前那样直接点名“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但根据立法本意,这类权利完全被涵盖在“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之内。所以公路、桥梁的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具体形式,依法是可以出质的。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一篇关于「内向律师」的文章。文章提到,内向性格的律师初期常会陷入自我怀疑,担心不擅社交、无法积极展示自我会影响职业发展。这篇文章给了全新的视角:也许我们无需彻底改变自己,先找到自己的优势,学会在保持内核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径,脚踏实地不断提升自己。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初中生密室摔伤之后……检察机关发布<经营提示>》一文。针对“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沉浸式娱乐项目普遍存在着内容把关不严、安全隐患突出、特别是适龄提醒机制严重缺失等重要问题,普陀检察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布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暑期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六个要”经营提示》,为经营者提供清晰指引。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红”网暴素人?一场穿透屏幕的“网络追踪”》一文。本案例聚焦网络暴力执行,彰显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网红”不能滥用其影响力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素人”的正当权益也受法律保护。让判决落地有声,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从现实世界到网络空间,执行法官从未停下依法兑现胜诉权益、守护公平正义的脚步。
公司法领域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关于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最新裁判口径》一文。该文指出,追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裁判支持率约九成,只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破产条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未届出资股东向其清偿;代持股东须对外担责;前手股东对转让后的出资仍负补充责任,但2024年7月1日前转让的除外。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一文梳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概念、法律风险、司法裁判观点及思路、无效的后果处理等”一文。股权代持这种做法在商业中并不少见,但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明确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倾向于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此类协议无效,在认定协议无效后,主要通过折价补偿、收益分成和利息支持等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而非简单恢复原状。因此,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在处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时都必须极为谨慎。
刑法领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分数不够钱来凑?高价买来的名校录取通知书竟是一张废纸》一文。案件聚焦当前最新的诈骗手法和趋势,及时向公众传递新型诈骗信息,帮助人们了解并防范不断升级的诈骗手段。法院认为,骗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醒大家,警惕关于“免试”“包过”“保录取”等内部人员操作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