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 ,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赵鑫律师担纲主持。近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深入学习研析了《解释》和典型案例,分享了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刑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8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该类犯罪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愈发隐蔽,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其上游犯罪类型结构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成为主流。像通过虚拟货币转移犯罪资金,借助网络的实时性和隐蔽性,让犯罪资金的追踪变得极为困难;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废品回收从业便利等方式掩饰犯罪所得。《解释》明确了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让犯罪分子无法钻法律的空子。
在认定标准方面,《解释》严格认定“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在入罪和量刑标准上,《解释》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情节恶劣、危害大的行为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危害小的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追赃挽损。
《解释》坚持依法惩治和宽严相济相结合,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争取从宽处理。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作为从轻处罚情形,引导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突出了以下审查及审判要旨:①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②依法惩处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③依法严惩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④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⑤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⑥全面、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等类型。

§诉讼实务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官微刊载的“董事长用“萝卜章”做担保,公司要赔1.4个亿?最高检抗诉!”一文。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通过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经营的公司及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导致金盾股份陷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金盾股份不承担责任,但浙江高院二审改判金盾股份承担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1.4亿元。最高检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越权代表或职务代理,出借人也非善意相对人。浙江高院再审后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关于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许投资公司、张设撤回对金盾股份的起诉。最高检抗诉成功,维护了金盾股份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不公正判决导致的公司破产。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律协合作律师会员服务平台——法信”一文,并介绍了法信平台三大核心功能:法律法规库、法信大纲、类案检索,还提及了四大检索方式:高级检索、用案由维度查、用引用法条查、用法信大纲查。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调查令到底需要一名律师还是两名”一文。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规定和司法习惯存在一定差异,即便是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的要求可能也不一样,在申请调查令之前,需要提前和法官进行沟通。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证明责任规则及其应用方法》一文。该文厘清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行为、结果双重含义:前者指当事人举证义务,后者指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真伪不明为适用证明责任之前提,其分配以实体法规范为准,一般不因举证能力而倒置。裁判者应先以“高度盖然性”原则审证,必要时主动查明,穷尽调查、书证命令、测谎等手段,力求还原事实。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妻子正备孕租到“甲醛房”?法院:全额退款!”一文。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原被告各自提交的检测报告均由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采样方法亦符合国家标准,但两份检测报告的时间距双方争议发生时相差5个月。在两份检测报告检测资质及程序等均合法的前提下,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成为两份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
§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尤其是家庭共有房屋如何执行,是拍卖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还是拍卖共有房屋后保留案外人对应份额的价款?”一文。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执行中处置时均应兼顾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标的物本身是否可分割、分割是否会减损标的物的价值予以综合判断。可以分割或分割不会造成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的,予以分割;不能分割或分割会造成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的,则应整体处置,按份额分配价款。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一文。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执行法基础》一文。以执行形式化原则为逻辑起点,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并非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而是案外人基于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异议权;从执行作为司法最后一个环节的定位出发,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但应强制合并审理,给付之诉亦可合并审理;以争议财产的处置权为基础,执行实施、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这三个接续进行的程序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适用管辖恒定原则。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衍生诉讼的基本框架与审理规则》一文。文章介绍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产生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债权加速到期及停止计息等法律效果。其中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尚未注销时的管辖争议,本文法官认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即便破产程序已终结,只要破产企业财产未分配完毕,相关衍生诉讼可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关于破产债权与担保债权并行问题,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审理的《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文。其中关于某电子公司采集加工数据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数据信息具有非排他性。通常而言,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允许自由流动,非因法定事由不应过度管控,以防止形成“数据壁垒”、“信息封闭”。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信息的相关案例。重点关注到"麦某波诉北京法某科技公司案",该案明确,个人信息即使已公开,其处理仍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从三个维度进行了论证:一是目的正当性,二是手段必要性,三是影响可控性。这提醒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数据合规服务时,不能简单以"信息已公开"作为免责盾牌,而需审慎评估使用目的、加工深度和可能影响。尤其在生成用户画像等深度处理场景,即使信息源自公开渠道,失实加工并用于商业用途仍可能构成侵权。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把鲁迅形象做成臭豆腐、染黄头发挂金项链!“恶搞风”文创侵权吗?”一文。鲁迅文创的“出圈”证明了文化IP的商业价值,但开发需以尊重历史、敬畏法律为前提。对于“恶搞风”产品,法律应划出清晰红线;对于文物IP开发,需构建“保护-利用-传承”的全链条机制。唯有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力,才能让文创真正成为文化传承的载体,而非博眼球的工具。
§刑法领域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对刑事受案、立案的最低要求的理解》一文。刑事案件从受案到立案或不立案的过程,实质是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成与证伪过程,这一过程需要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凭借“立案调查”具体展开,由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发生,公安机关审查认同后予以受理,开展“立案调查”的证成与证伪工作。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一是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即可立案。二是证据充分的可以不经受案调查阶段直接立案。三是无管辖权的,禁止立案后移送。四是此罪彼罪、还有其他罪名的不影响立案。五是无法推翻报警人、报案人指控事实的就应当立案。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检发布的《两头吃的 “硕鼠”,两罪并罚》一文:物流公司销售人员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一方面在老客户终止合作后,私下承接订单并挂靠其他客户账号,侵占运费差价76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方面为签约客户违规挂靠订单以助其达标,按月收受“好处费”21万余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想要空手套白狼?小心套上‘银手镯’!”一文。文章重点指出,消费者要诚信消费、合法维权;平台应细化审核标准,加强对可疑账号监管,高频理赔可人工复核;商家要强化售后审查,发现诈骗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