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近日,最高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学习研析了指导性案例,并分享了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刑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8月28日,最高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2—267号),系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在数据产品利用方面,既鼓励合法合规的数据利用,又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数据处理者来说,只要依法采集数据,并通过符合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且合理利用,其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不仅为数据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也避免了因数据利用不当引发的侵权风险,促进了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确了APP等不得过度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保障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选择权。在“先享后付”等特定场景下,也对合理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平衡了商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用户在享受数字服务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能得到切实保障。
对企业而言,这些案例是合规经营的重要指引。企业在数据业务开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数据权益,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将合规意识融入到每一个业务流程中。
对普通用户来说,更加清楚地了解数据活动中的权利,当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或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信心。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违法请托办事可否要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一文。就请托办事因不法原因产生的给付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观点:裁定驳回起诉—不认为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系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杨栩律师分享了《替代交易规则的司法适用》一文。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强调替代交易应当具备合理性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可以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不具有再审利益的当事人,不是适格的再审申请人!》一文。诉的利益在再审程序中体现为再审利益,即申请再审的人应限定在受确定的判决约束且有不服的利益的人,原则上是原审判决其败诉和部分败诉的当事人,而被申请人则为原审胜诉方。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实务问答,关于借款年利率达到合同成立时的四倍LPR后,出借人能否再主张律师费和诉讼费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需纳入利率上限进行整体考量;而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则性质不同,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且诉讼费最终依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由法院判定,不应被计入“其他费用”的范畴,可以单独主张。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债务人退出中国国籍后,债权人能否以其中国公民身份起诉?》一文。在实务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注销国内户籍逃亡国外,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身份变更情况,向法院起诉时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如在立案后知晓其出境行为,法院应当按涉外民事诉讼公告期三个月的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文解读。包括:确立劳动用工的主体责任: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或挂靠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主要限于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等。
公司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新《公司法》规制体系下董监高合法关联交易应注意的问题》一文。重点解读了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变化:①法定强制性有所缓和:从原则上禁止关联交易转变为允许但需履行程序,允许公司章程灵活选择决议机关:董事会或股东会)。②规制力度未减弱:扩大关联人范围至董监高近亲属及关联关系人,新增监事为规制对象,要求披露+决议双重豁免程序。③程序要求更严格:明确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外观,规定未履行程序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且披露与决议程序具有独立性。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减资时债权人通知程序合规要求及责任承担》一文。公司减资须遵循严格法定程序,尤其要履行双重通知义务。需要通知的债权人包括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的债权人。公告通知是对书面通知的一种有效补充,仅适用于无法找到或者通知到的债权人。若公司违法减资,减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帮助被执行人办理虚假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共犯》一文。案外人周某并不是被执行人,却因帮助被执行人史某等办理虚假抵押登记逃避执行而涉嫌构成犯罪,在集中打击拒执罪的高压震慑下,被执行人、案外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终本案件圆满解决。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一文,解释的核心创新在于以“执行形式化原则”为逻辑起点,将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明确定位为程序法上的“异议权”,而非实体权利本身。这一理论突破,从根本上解决了确权判决无法阻却执行的实践困境,确保了救济途径的实效性。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一并撤销连环转让诈害行为的司法路径探寻》一文,聚焦“债务人常与关联方串通实施连环转让诈害行为”这一问题。法院过往分割裁判仅撤销部分环节,难满足债权人保全需求,核心是债权保全与交易安全的价值权衡。“连环撤销模式”获最高法认可,将恶意转让认定为“行为整体”,地方法院跟进后减债权人举证负担、提司法效率,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导向。
刑法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一文。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婚姻家事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一文。直播打赏构成“挥霍”的三大核心要件:一是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二是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三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上海近期判决一则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案件,相比于之前公开报道过的一些见证遗嘱因为见证程序、见证缺乏时空一致性、遗嘱形式违法等原因认定见证遗嘱无效的案例,本案中法院以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定见证遗嘱无效,可以看到见证遗嘱的要求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合规的跨越。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首例“居住权”案件宣判:“房子归你,但你也住不了”!》一文。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设立时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后居住权才设立。其具有无偿性(另有约定除外)、不可转让继承、有期限等特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
知识产权领域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青浦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滕谷公司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乐高教育”为核心卖点全国招商加盟,门店超200家,长期在官网、店招等显著位置使用“乐高”“LEGO”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其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滕谷公司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维权费35万元,部分加盟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总结提升环节,刘春雷主任与成员们做了如下分享:
1、成功秘诀:①信仰:坚定信念、不能有为难情绪。面对疑难案件要相信公平正义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②信念:坚定正确的战略思想,挫折只是一时的。③执行:在疑难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细致询问和深入调查,揭示对方虚假陈述。
2、如何处理不同类型客户思维方式的差异:无论面对自然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客户,我们都需深入了解客户的考核制度和历史问题处理方式,以便更好地与客户沟通并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带着目的去探索和学习,实践中发现问题,再通过学习补充相关知识,形成实践到理论再回归实践的螺旋式上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