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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最高院发布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9月15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周怡婷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全面学习研析指导性案例,并分享了刑法、诉讼实务、破解执行难、公司法、金融证券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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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解读

9月8日,最高院发布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共8件,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像“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孙某等人盗用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法院判令其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彰显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不仅为受害企业挽回损失,还警示了其他潜在侵权者,净化了市场竞争生态,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助力高质量发展:傍名牌、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创新和诚信经营。“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即便未实际使用与他人知名字号相近的文字,有使用意图即构成仿冒,从源头遏制了此类不良行为。“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认定商业诋毁行为,为企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引导新业态规范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带来新挑战,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定,明知存在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提供了明确规范。“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纳入保护范围,为新兴领域竞争划定了清晰界限,保障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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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的资讯。该批案例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在推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意义。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往往涉及信息技术、生物医学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通过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精准量刑,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三个不起诉案例:买卖外汇,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营利目的”为前提,但并不影响“营利目的”成为该罪的构罪要件之一。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性行为,而经营性行为一定是在“营利目的”的支配下所开展的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在外汇类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之一,即其是在营利目的支配下实施买卖外汇的行为。

王丕竹律师助理书面分享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网络犯罪侦审管辖的关系厘定与程序完善”一文。该文探讨了行政法中“瑕疵”行为的补救机制及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挑战与改革方向。行政法上的瑕疵行为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前者限于实施程序方面的缺点,后者包括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在我国,补正程序瑕疵的时点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而理由之替换面临证据收集时间、程序权利保障和行政行为同一性的限制。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该文指出《意见》明确:①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先文义解释,再征求审判部门意见,最后通过裁判程序明确"的递进式解决方案。②创新规定了等值追缴制度。当违法所得原物灭失或与其他财产混同时,可直接执行等值财产,但需要准确把握条件,特别注意当退赔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时,应当移送审判部门处理。③建立了实物上缴机制。通过移交政府公物仓等方式,破解了实物处置难题,这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执行中具有重要实用价值。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一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八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二是彰显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鲜明立场。三是延伸审判职能促进惩防并举。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借用”他人医保卡购药转卖,法院判了!》一文。近期徐汇法院审理一起骗取医保基金案:张某为还赌债,向牌友借医保卡,在多家医院虚开易售药品转卖牟利,共骗医保资金19万余元,个人获利2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案警示:医保基金是“救命钱”,骗保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出借医保卡协助骗保同样违法,切勿贪图小利。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一则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的裁判要旨,为规避法律及贷款银行资金用途监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以收取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发包人其他债务或退还发包人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并认定对善意担保人而言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已付清。认定担保人是否善意,应当结合担保人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利益关联、是否对承包人行为事先知晓或者事后追认等因素综合判断。承包人将高额工程款代发包人转付或者退还,放弃了原本能够实际受偿的权利,在不影响其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前提下,同样导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工程款转化为普通债权。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该解释取消了关于申请人需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允许行政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提起诉讼。如此调整后,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和开放性。

宋江文律师助理书面分享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阐析》一文。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参加诉讼资格,需考虑其是否可能承担案涉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方式、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导致一些有参加必要性的诉外第三方不能根据现行规定参加诉讼。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对非全时段网约车,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一文。该文一是明确“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车辆用途、使用范围、持续时间等综合认定,网约车中专车、快车等盈利运营通常构成该情形,而合规顺风车一般不构成;二是强调“因果关系”为保险人拒赔关键,仅当事故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时,保险人才可免责,若事故发生于非营运时段,即使曾有营运行为,保险人仍需赔偿;三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保险人需证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需证明“增加的危险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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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领域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最高院的判例裁判要旨:若合同中出现“保证”等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若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一文。①保证的目的是保证人承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保证具有债务从属性、履行顺位性、责任承担同一性等法律特征,其中从属性是人民法院判断担保法律关系区别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的基本点。②债务加入系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若案涉法律关系既不能认定为保证,也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则可按独立的无名合同处理。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处置思路》一文。常规的处置以拍卖为主,应当由法院通过公开的方式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破产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再由拍卖机构根据《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若管理人在处置无法通过拍卖方式变现的破产财产时,可以提出其他的处置方案,报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采用其他财产处置方式,比如公开挂牌、公开变价、协议转让等方式。此外破产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处置,如果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还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以协议处置方式为例外。

金融证券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一文。修订后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的评价范围。根据新规第九条,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1-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消保监管评价为5级的机构:可停业,责令调整有关负责人。

公司法领域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一文。该文指出,实际控制人虽无股权但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公司,道德风险高于控股股东,故需承担更严格义务。信义义务包含忠实与勤勉两方面: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行为(如关联交易、篡夺商业机会),勤勉义务要求尽到管理者合理注意。责任方面,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应归入公司,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时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债权人可依据影子董事制度追责,尤其在公司解散、清算或抽逃出资情形下。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一文,重点围绕其中两个问题展开: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规则在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存在差异,股东间出资期限约定通常不对公司及债权人产生约束力,《九民纪要》第6点还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特定情形;②针对债权人能否就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个别受偿,指出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存在困难,而股东出资期限依法提前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符合《民法典》第537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