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中文版 English 手机版
热线:86 + 021-36391266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春雷法眼 » 春雷论坛

【春雷微论坛】金融证劵、诉讼实务、公司法等领域最新资讯分享资讯中心

2025年9月28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谢宗宏、王越两位律师助理担纲主持,各位成员分享了金融证券、诉讼实务、公司法、建筑房产、仲裁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图片3.jpg

金融证劵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刊载的《股市“捉妖”:穿透FOF资本迷局》一文。文章聚焦最高检督办的一起利用FOF基金、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的重大犯罪案件,上海市检一分院办案团队接手案件时,尽管面临诸多难题:犯罪团伙设反侦查措施,交易证据被销毁,产品结构复杂,黑灰产业链条表面切割,但办案团队按照“全方位实质审查、全流程追赃挽损”思路,运用AI模型整合数据,审查交易全流程,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克服专业壁垒与证据困境。对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收集一个、穿透一个”,对涉案资金账户“查实一个、冻结一个”,翻越了一座又一座“大山”。2024年9月20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毛某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李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并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年4月24日,上海高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案例。主要观点为: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权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未提起反诉的,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案起诉;但根据避免矛盾裁判的法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赵鑫律师分享了《诉讼受理费一键提醒,轻松缴纳》一文,上海法院这边可以线上在案沪通缴纳诉讼费,如果忘记的话,他在截止日期的前两天会推送通知,提醒缴纳。线下收到的缴费单也可根据操作步骤在线上缴纳。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民事裁判文书阐明事理心得》一文。该文认为,“阐明事理”不仅限于“本院认为”部分,更关键的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清晰展示从证据到法律事实的推理过程。文章重点提出了两种方法:一是在行文布局上,可根据案情采用白描、归纳或罗列等不同方式呈现事实;二是在说理技巧上,需注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证明力分析及证明标准把握,并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进行心证公开,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一文,文章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款的规定因实质性取消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审查权,从而消除了对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权利的限制。但该条款的修改可能成为部分大额债权人更换管理人的工具、成为大额债权人实现自生利益并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并可能导致程序动荡与成本增加。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一年追查揭开‘钢板销赃网’》一文,该案始于承包商李某因工程资金链断裂,转卖租赁的数千块钢板套现的合同诈骗案。李某被追究合同诈骗罪后,办案人员未就此结案,而是围绕 “钢板去哪儿了”,开启对下游销赃网络的深度追查。案件核心挑战是证明回收商朱某、陈某乙 “明知” 钢板为犯罪所得。办案团队未停留在口供,通过司法审计锁定巨额犯罪数额、权威价格认定,结合二人从业经验与交易违规操作,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促使嫌疑人认罪认罚。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离婚约定“教育费平摊”,成年子女的54万留学费该不该出?》一文。《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因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小李54万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2.jpg

建筑房产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律师办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在处理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时,核心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安置对象。①承租人:通常以公房凭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②共同居住人,这是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需同时满足三大条件:户籍条件(征收决定作出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条件(征收决定作出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住房条件(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其他特殊情况。总结来说,律师实务中必须严格依据法规和政策,结合户籍、实际居住、福利分房历史等证据,精准界定各类人员身份,这是公平分割征收利益的基础。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发布的《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一文,关于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公司法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正确理解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的法律后果》一文,公司决议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涉及公司内部的相关主体,对外效力则涉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对内而言,法院否定公司决议效力的判决具有溯及力,决议自始无效,公司内部须恢复原状,并负有申请撤销相关登记的义务。对外而言,溯及力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对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判决无溯及力,该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反之,对恶意相对人则可能受到影响。关于公司拒不申请撤销登记的处理问题,有两种路径。一是胜诉方可申请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登记机关办理撤销;二是可将此情形解释为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违反勤勉义务,从而追究其违信责任,以督促公司履行义务。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的核心要点。新法一个显著变化是明确认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消了对一人公司的多项特殊限制,这意味着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能投资设立子公司,灵活性大幅提升。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把握,股东50人的上限是必须严格遵守的硬性规定,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都不得突破。同时,股东身份更加多元,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现在也可成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股权结构设计提供了新思路。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个体工商户背后的合伙经营问题》一文,个体工商户名义下的合伙经营关系在满足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本质特征时,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外部债权人如知晓合伙关系的存在,可以申请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被诉的登记注册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其它合伙人为被告,但实务中往往需要征求债权人的同意。无论其他合伙人是否参与诉讼,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参与经营不能成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此外,无论选择何种经营形式,都建议当事人签订详尽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机制以及合伙体内部责任分配方式。

图片1.jpg

仲裁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新《仲裁法》有关仲裁司法审查主要修订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该文章由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撰写,围绕2025年9月通过、2026年3月施行的新《仲裁法》,从六大核心修订要点展开解读,包括新增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规则、缩短撤销仲裁裁决时限、增设“仲裁地”制度对接国际规则、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新增特定涉外纠纷“特别(临时)仲裁”制度,以及加大法院在保全和证据收集上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旨在为仲裁司法审查提供操作指引。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一文,《意见》聚焦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五个方面十五条意见。一是明确目标任务,深刻把握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二是创新完善审判机制,持续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提质增效。三是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实现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四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建设。五是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