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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0月9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李慕言律师担纲主持。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认真研析《意见》,并分享了诉讼实务、刑法、公司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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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9月2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5〕144 号),十五条新规构建起全流程身份审查体系。《意见》精准破解了实务中 “身份认定难、证据固定散” 的痛点,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全流程明确了身份审查标准与协作要求。《意见》为刑事办案筑牢质量根基,为精准打击犯罪、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制度支撑。

明确各阶段身份审查要求:《意见》明确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身份审查要求。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需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未核查不得确认身份。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证据材料,没有的应要求补送。审判阶段,法院需审查起诉书相关内容,对身份不明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并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身份信息。

强调身份认定证据标准:《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建立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发现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定中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可通过裁定更正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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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高法院:任何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文。申请查阅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案件利害关系人,旨在保障司法公开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活动的监督权。可查阅范围仅限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生效的其他文书。申请人必须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信息,该法院有义务保障查阅权,未上网公开的需提供替代查阅服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予查阅,但需严格界定标准并经过审批;此类信息在互联网公开时也会被隐去或删除。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问答集锦,重点讨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认为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带责任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一文。针对诉讼中由被告申请追加其他被告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案件中的责任形态进行区分,并赋予原告选择权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对于必须共同诉讼的按份责任。第二,对于存在前后顺序的补充责任。 第三,对于本案核心的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

赵鑫律师分享了《法律咨询公司的春天要来了》一文,近期三部委着手整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该文从另一个角度发表观点:针对法律咨询公司的专项整治最后的走向很有可能是出台一套针对性的合规标准。虽然有利于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等等,但是也有可能让部分法律咨询公司披上了一层合法合规外衣后,仍然做着不利于民生的事情。对于律师队伍来说,本就不富裕的业务又会被无限分流出去,高端定制的法律服务只会越来越卷。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非法请托”在特定条件下可判令退还“请托费”本金,不退利息》一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首次明确“非法请托”在特定条件下可判退还本金。案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上述分析,高某辉所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高某辉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过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自驾游中所有参与者意外的风险分配的文章,习某夜间在服务区超速行驶,未降速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他同乘人明知习某长途疲劳驾驶存在风险,仍自愿乘坐,且事发时均未提醒制止,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第一,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第二,同乘人负有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同乘人应当预见驾驶风险,对违规行为及时警示提醒,否则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医美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一文,文章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需资质进行了详细介绍,就医美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区分治疗型医疗美容和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医美纠纷中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双方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证明存在损害后果、证明医美机构存在过错、证明医美机构的过错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等。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发布第九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文。案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庭在党委领导下,立足司法职能,推动多发易发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具体举措,为全国1万多个人民法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聚焦‘智能辅助驾驶汽车数据权益’‘网络游戏停服和合服’,这个基地发布新一批典型案例”一文。嘉定法院召开第六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十起涉数字经济典型案例。相比前五批,案例呈现“领域更前沿、规则更精细、治理更协同”特点,聚焦“智能辅助驾驶汽车数据权益”“网络游戏停服和合服”等前沿议题,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知产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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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一组数据回看2018年以来检察侦查工作成效”一文。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8399件涉及10969人,重点打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犯罪,凸显检察侦查在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解释》立足于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对综合性入罪标准、主观明知认定方法、加重处罚情节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旨在扭转实践中在掩隐罪、帮信罪界分问题上“出了轻罪入了重罪”的不当做法,并创新性地规定了情节和数额双重限定模式的加重处罚标准,便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一则拒执罪案例,被执行人利用家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收支和消费,妄图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执行法院通过细致调查,固定了关键的微信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对刑事自诉立案进行受理,形成强大威慑,最终促使顽固拒执的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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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领域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其显名路径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76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对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在合同法维度,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出资义务的承诺或履行等其他标准,应重点审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形成代持股权之“合意”。在公司法维度,隐名股东之显名路径,不应局限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形式标准,而应从实质层面考察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会侵损公司之人合性,若未侵损则可显名,反之则不宜显名。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人民法院案例库:8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裁判梳理》一文,文章重点依托8个入库典型案例,提炼出若干关键裁判规则,包括:股东清算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以及认定股东未届期转让股权是否具有“恶意”以逃避出资义务的具体标准等。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认缴制变革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反思》一文,聚焦未届期股权转让责任。司法实践中需关注两方面:一是股权交易主体的主观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滥用期限利益、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意图,如“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案”中,转让方明知公司负债且无力清偿,仍以零对价转让股权给无实缴及盘活公司能力的低保户,且未交割公章与账册,被认定为恶意逃债,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股权多次转让的前手责任,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案”,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短期清偿小额债务,转让方无恶意故不担责,第二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有未偿债务且转让后仍未清偿,转让方因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最终判决其承担补充责任。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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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主任用三句心得为青年律师指点迷津:

1、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办案如同下棋,要有全局思维,更要有见微知著的功力。青年律师需培养“细节敏感度”,在字里行间中发现决定胜负的密码。

2、文字表达重于语言表达。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固然重要,但真正具有持久法律效力的是文书。代理词的逻辑严密,律师函的措辞精准,诉状的事实清晰。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是专业能力的试金石,要像雕琢艺术品般反复打磨,让文字成为最可靠的法律武器。

3、兵贵神速,律贵赶前。要成为优秀律师,工作一定要有前瞻性,不打无准备之仗。只有提前精准预测和布局,才能掌握主动权,才能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