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8个拒执罪案例判决、裁定,本期微论坛上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8个案例,分享了刑事、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8个拒执罪案例判决、裁定,该等裁判文书显示: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亲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最终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涉案者从获刑九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这组案例不仅撕开了规避执行的常见套路,更释放出司法机关严打“拒执”的强烈信号。
☞核心意义:重塑执行领域的法律认知与行为边界
1、击碎规避执行的“侥幸幻觉”:明确“借用亲友账户收支钱款”“让他人代持财产”等曾被视为“灰色操作”的行为,不再是“民事责任范畴”,而是已触及刑事犯罪底线。打破了部分被执行人“换个账户收钱就能躲执行”的错误认知,从法律层面划定“不可为”的清晰红线。
2、统一司法认定标准:8起案例覆盖多地域、多场景(如工资收入、生意利润、保险退款等资金类型),通过判决明确“实际控制财产即视为可执行财产”“转移金额、拘留后仍拒执均属情节严重”等核心认定规则,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拒执”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标尺,避免同案不同判。
3、彰显司法权威与民生温度:一边严打“拒执”行为,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让司法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另一边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拿回应得款项,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修复公众对“执行难”问题的信任。
☞多维影响:对不同主体的行为导向与社会价值
1、对被执行人:应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履约”。此前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能拖就拖、能藏就藏”的心态,而案例中“即便涉案4.56万元也判实刑”“自首未必从轻”的判决结果,直接抬高了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这迫使被执行人重新评估行为风险,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推动执行程序从“强制追讨”向“主动履行”转化。
2、对普通公众:强化“账户安全”与“法律边界”意识。案例中多次出现“亲友出借账户协助拒执”的潜在风险(如苏某用母亲微信账户、晏某用哥哥微信账户),这一细节为普通公众敲响警钟——切勿因“人情”出借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否则可能因“协助转移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司法实践:为破解“执行难”提供“案例样本”。“财产隐匿”是执行工作的主要难点,8起案例针对性地给出了解决路径:通过核查他人账户流水、追溯资金实际控制人、认定代持财产归属等方式,破解“账户借用”带来的调查障碍。帮助法院更高效地锁定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提升执行效率。

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暗流涌动: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全景透视》一文,文中指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清晰地划出了一条从宽松到紧缩的轨迹,监管部门明确比特币并非法定货币、叫停了ICO(首次代币发行)并定性为非法集资;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构建了全面禁止的监管框架。虚拟货币犯罪将涉及“七宗罪”:洗钱罪、 掩隐罪、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帮信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波集资诈骗案》一文。该文通过刘某波集资诈骗案,探讨了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强调应从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用途及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丕竹律师助理书面分享了《外挂犯罪中的破坏性程序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性程序有何异同》一文。文章指出:外挂犯罪中的“破坏性程序”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修改类外挂、木马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性程序”,是指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病毒等程序,具体类型包括: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对掩隐罪新《解释》修订要点的理解与适用》一文。“2025年解释”围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量刑规则进行修订调整。如:对犯罪对象与行为手段的表述更为全面。犯罪对象上,删除了增加了“其他财产性利益”,将房屋装修、会员服务、旅游权益等可折算为货币或具有实际价值的非物质利益纳入规制范围,弥补了传统赃物概念的局限性。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建筑行业联合体承包模式,系统梳理了其法律基础、主体特征、内部法律关系,剖析常见法律风险,并给出实务防范建议,比如事前如何选伙伴、事中如何定协议、履约中如何控风险、事后如何应对退出与追责,帮助企业规避损失,实现强强联合。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的调研报告》。部分法院认为,根据网贷纠纷应由网贷机构的注册地属地政府集中处理,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本文认为,未禁止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区分原始出借人是否持牌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法答网刊载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专题的第二十八批法答网精选答问》。核心标准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针对小额多次索赔的赔偿金额,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支持每次索赔1000元的赔偿;针对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药品的赔偿金额,无论购买者是否为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药品销售者主张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赔偿范围应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以案结事了促政通人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发布》一文。本次发布的七个典型案例,聚焦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聚焦行政案件多发高发的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领域,聚焦源头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破解执行难领域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文。北京海淀法院在孙某诉张某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司法认定》一文。该文指出资本公积金(尤其是资本溢价)虽来源于股东出资并具有“准资本”性质,但其转增股本仅是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会计调整(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并不带来新的资金流入。该操作只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数额,而不能视为对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补足,否则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背景下横向人格否认司法适用研究》一文,文章主要介绍了横向人格否认的认定,区分了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对实务中仅以审计报告证明两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做法的缺陷进行阐述,并详细阐述应区分隐名间接代理行为和使者行为。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13个实务问题》一文。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订立设立协议并未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协议。实践中当事人若有意向订立相关协议,通常也以书面形式为宜,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争议。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一文。文中案例确认了涉案品种“卡利普索”具有新颖性,明确了涉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无需考虑是否满足宽限期的规定。关于宽限期,对于新列入保护名录一年内的植物新品种,存在宽限期的变通性规定,即将该品种在中国境内的新颖性宽限期放宽至四年,对于在中国境外的新颖性宽限期,不做变通。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订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一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十五条,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禁止条款,在法律层面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了规制。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对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则关乎上海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资讯。2025年10月14日,上海三中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服务保障上海深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同步推出8起典型案例,用司法手段为上海科创发展筑牢“防护网”。这份《实施意见》聚焦三大核心方向,提出9项关键任务,精准对接科创领域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