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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1月10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周怡婷律师助理担纲主持。近期,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春雷成员针对此认真学习研析,分享了刑事、诉讼实务、公司法、破解执行难、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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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司法建议助力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等方面,传递出司法机关保障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审判要旨可概括为三个“坚决”:

 一是质量不合格,坚决不予结算。施工单位交付合格工程是法定基本义务,“先修后结”成为司法裁判新导向。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施工方起诉索要46万元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抗辩。法院并未直接判决付款,而是先组织调解修复缺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判令建设单位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这一裁判逻辑彻底打破“干了活就该给钱”的误区,将工程质量安全置于利益纠纷解决之上。

二是主体结构问题,坚决终身追责。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因交付使用而失效。某汽车车间竣工使用10年后,吊车梁出现裂缝,施工方以“已过验收期”推诿保修义务。法院明确判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为50年),施工单位需依法承担维修责任。这意味着,核心结构质量责任是“终身制”,绝非“一验收就免责”。

三是违法乱象,坚决源头打击。针对建筑市场“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的“三包一挂”顽疾,案例明确了联合治理路径。朱某诉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发现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后,直接向住建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最终涉事企业及责任人被依法罚款。司法与行政监管形成合力,从源头遏制“瘦身钢筋、问题水泥”等偷工减料行为,破解“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的行业困局。

从调解修复质量缺陷到追究终身保修责任,从惩处违法出借资质到联动治理行业乱象,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司法践行,更是对“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民生期待的有力回应。唯有坚守质量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让每一栋建筑都成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放心工程”。

法律资讯分享

图片2.jpg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刑民并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一文。该文强调在解决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机械地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这既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持,也会造成法秩序不统一,且无法妥当保障当事人权益。“刑民并进”才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秩序统一,并能妥当解决诸如违反刑法的合同是否无效等典型问题。

叶萍书记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 《保障规范律师诉讼行为专题》一文。聚焦 “保障规范律师诉讼行为”,针对被告人更换辩护人次数、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时间、实习律师阅卷权限及裁判文书表述4类司法实践高频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了权威明确的答疑意见。

杨栩律师分享了公诉人常用的阅卷方法,包括重点阅卷法、交叉阅卷法、倒序阅卷法、阅卷笔录法等,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案情的繁简程度、案卷数量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运用。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若干情形研究分析》一文。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 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摆正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以便发挥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减少其主观臆断,提高办案质量。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如何写出打动法官的代理意见》一文。该文建议在代理意见正文前写好简明扼要的代理结论;正文写作方面,标题级别要清晰明确,正文的每一段都要具备四要素:结论、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该文围绕国外当事人管辖异议受理条件、非专属管辖下平行诉讼受理、涉外商事纠纷认定标准、仲裁条款适用、被告主体证明要求、诉讼材料公证认证、法律文书送达、翻译费负担、境外取证、形式发票效力、外国法律查明、法定代表人免职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14 类涉外商事审判高频疑难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国际公约,给出明确裁判指引,统一涉外商事审判标准。

图片3.png公司法&破解执行难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陕西高院发布的《“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一文。该文强调“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是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中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表现形式,对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需作出明确认定。信托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此类交易模式并不属于票据贴现,此种“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的交易模式合法有效。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裁判分歧下的不确定性与破局之道》一文。该文指出股权激励在实践中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复杂情况,给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本在于股权激励自身的双重法律属性——兼具劳动属性与合同属性,以及模糊的对价关系。其本质是法院必须在“尊重公司自治”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大原则之间进行艰难权衡。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的核心要点。新法一个显著变化是明确认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消了对一人公司的多项特殊限制,这意味着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能投资设立子公司,灵活性大幅提升。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把握,股东50人的上限是必须严格遵守的硬性规定,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都不得突破。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破产案件中争议的管辖》一文,本文围绕破产案件中争议的管辖问题展开,明确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特别管辖规定,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文章展示了特殊情况下区分管辖的三种实物做法,来自最高院的三个案例:各方约定仲裁管辖时部分当事人同意法院管辖仍按仲裁条款执行;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执行职务引发诉讼按普通民事诉讼确定管辖;一并起诉含破产管理人在内的多个被告且被告无异议时可依关键争议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实务问题解答》一文。本文主要介绍了针对公司章程的定义、类型、法律特征、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差异、法定性、公开要求、自治性、虚假记载后果、法律性质、与合同及公司设立协议区别、制定原则12 个实务问题,结合新《公司法》具体条款及多本权威著作,给出明确解答,为公司章程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了解“借名买车”常见法律风险》一文。在合同效力上,无论是买卖还是租赁车牌,借名买车协议因扰乱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秩序,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需互相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在排除强制执行方面,当登记车主(出借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车辆时,实际购车人(借名人)能否排除执行存在司法分歧:一种观点认可其物权可排除执行,另一种观点则因其行为违法且登记公示而拒绝保护。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苏州法院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一文,重点解读了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网店账号的权属纠纷案。对于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情况下的使用权归属认定,法院裁判认为,有约定应遵循约定,无约定应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过程、账号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并兼顾实名认证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对账号使用权归属作出认定。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商业平台数据法律保护的边界》一文。对于基于原始数据加工而成的数据产品,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基于不满足已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价值性和秘密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其编排满足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今日宣判》一文。该案例最后法院认定涉案提示词虽反映创作意图,但仅为元素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与个性化智力投入,属于“思想”范畴,不满足“独创性”与“表达”要求,故不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刑事领域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一文,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识别其所侵害的法益,并且要运用切实合理的解释方法。例如,不应将扰乱“网络秩序”轻率认定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认定“情节恶劣”与“秩序混乱“时应具体分析行为情形。应将“虚假信息”限定为“不真实且无根据的消息”,在必要情形下,可适度扩张解释“网络空间”为“公共场所”。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4件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参考性案例》一文。案例涵盖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确行人可成交通肇事罪主体、追逐竞驶致财产损失可定危险驾驶罪一罪、新能源汽车行车数据可作为关键证据、货车未固定货物掉落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等要点,厘清了定罪量刑难点,为全市法院同类案件审判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