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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最高院就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1月17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王丕竹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围绕最高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展开研析,并分享了刑事、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民商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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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1月9日,最高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5年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针对当下交通事故纠纷的热点难点,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指引,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1、明确“开门杀”责任划分,保障受害者救济。

对于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存在争议。新规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将大大提升受害者的获赔效率。

2、细化“好意同乘”责任,鼓励友善互助。

朋友同事之间“搭便车”,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新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以构成“重大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且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标准,法院应当综合事故形成原因、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事实判断,避免让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而承担过重责任。

3、平衡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责任,体现公平原则。

新规指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法院将综合过错程度、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这打破了传统“机动车方担责”的裁判惯性。

4、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加强受害人保护。新规明确,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弥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损失”的不足。

5、厘清租车、借车事故责任。对于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事故,新规明确: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只有当其存在过错时,才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了“使用人主责+过错担责+总额封顶+追偿合法”的完整责任逻辑,既避免了责任推诿,也为理赔后追偿提供裁判支撑。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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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1、树立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2、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渗透颠覆、暴力恐怖等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3、依法惩治多发高发和新类型犯罪,依法严惩经济犯罪、侵害弱势群体犯罪、制售假药劣药等行为。

赵鑫律师分享了《车浩教授关于侵财类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解答》一文。重点关注了问题1:行为人以租车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后,虚构事实以权利人名义将车辆出售或者作为质押物获取钱款,后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追回,如何定性,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车浩教授认为: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虽围绕同一标的物实施两次欺骗行为,但实质上仅构成一个诈骗罪,对其前后两阶段行为分别评价:前端租车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端将车辆出售或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本质上是欺诈性销赃,不构成诈骗罪。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一文。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应结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必要性进行综合判断。“案发前归还规则”的法理基础根植于诈骗罪中被害人“有瑕疵的处分意志”所引发的主观故意认定特殊性,应结合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规范审查。司法实践不应局限于单一、形式化之“归还与否”的判断,而应综合审查归还动机、时间、方式以及行为人的整体表现,进行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质判断。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一年内两次盗窃单次数额均未达到较大标准能否累计盗窃数额》一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盗窃罪,就是为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将主观恶性纳入考量。两次盗窃间隔短,具有连续犯特征,其主观恶性与“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情形相当,追究刑责符合立法目的。实践中,累计并非“一刀切”:对惯犯、以盗窃为业者,累计入罪符合群众正义观;对事出有因、无恶劣情节的偶犯,可依“但书”出罪。

公司法&破解执行难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杜万华专委、刘贵祥专委近期关于破产法修改的接受访谈的资讯,其主要观点有:一是要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权。二是要着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全方位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破产逃废债的打击,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资产核查、追收等工作,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充分运用制度工具,追回破产财产,要求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关人员虚假申报债权、故意隐匿账册等涉嫌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犯罪线索,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追加股东“半路换刀”:17条没砍成,18条就能直接上?法院:不行!》一文。文章指出“未缴纳出资”与“抽逃出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和法律规定均不相同。前者是“从未有过”,后者是“得有后失”。正因如此,它们被规定在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是两种独立的追加事由。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有限公司为其隐名投资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性质认定与法律适用辨析》一文。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显名股东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并为其提供担保时,该担保行为应被视为公司内部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调度,抑或是须严格遵循决议程序的外部担保行为?从性质认定上而言,原则上应将其认定为“对外担保”情形。在法律适用上,不宜普遍性、无条件地直接类推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个案处理层面,司法机关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个案上的公平正义。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一辆“人车分离”的沪牌车…》一文。本文通过讲述一名执行法官从发现车辆线索到异地扣押再到司法拍卖,充分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虽远必执”的信念,展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与智慧,彰显了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如何被奋力打通。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假离婚、实逃债”?虚假诉讼如何击破》一文。核心聚焦上海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实践,可概括为3点:1.针对“假离婚、实逃债”等虚假诉讼或不合理诉求,实现事前预警、事后评查;2.数字法院构建“数助办案、监督、便民、治理、政务”五大板块,累计推送提示150万余条,覆盖92%法官,帮助率超90%;3.既辅助法官高效规范办案,又通过一站式服务便民、共享司法数据助力社会治理,后续将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推进审判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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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劳动争议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一文。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应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可通过审查双方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进行综合判定。若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依据该协议以股东、董事或高管身份为公司提供劳务、执行事务或开展业务,在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备从属性特征的情形下,不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一文。对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结合电子数据本身、电子数据的取得过程、电子数据的鉴定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与质证。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需先了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类型,包括:存在性鉴定、真实性鉴定、功能性鉴定和相似性鉴定。对于电子数据的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的功能性鉴定包括对于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的核心是一个翻译的过程,将电子数据的代码功能翻译为一般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功能步骤和流程图。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梳理》一文,文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权利、行使对象、优先受偿范围、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做了详细阐述。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详细梳理,罗列商品房消费者能够主张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15个问题解答》一文。该文围绕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明确其定义、非法定孳息与法定违约金的性质,核心规定各类相关费用(含逾期利率、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解答了计息规则、费用并用、诉讼费用认定等15个实务关键问题。

民商事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新旧条文对比一文。重点提到章节方面的变化,如第二章新增“船舶留置权”一节;第四章新增“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移至第六章;第六章章名变为“租船合同”等等。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访最高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下)》一文。该文系统阐述了民商事审判中统一法律适用的系统思维方法论。核心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一是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适用,强调需以体系化视野处理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债权转让等规则。二是与商事单行法及公法协调的疑难问题,强调需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优化程序衔接。全文旨在通过系统思维构建统一裁判尺度,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导。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合同纠纷的一些认定要点,重点关注了如果案涉及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法院会认定此行为构成违约,并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及退费请求。若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变更地点导致消费者接受培训的成本显著增加,便构成根本违约。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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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主任从以下三个方面,和成员们分享春雷所运营发展之道:

一是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律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熟知法律,更在于拥有一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一种能够于混沌中厘清脉络、于困境中另辟蹊径的能力。把握细节,对每个环节做好功课,夯实基础才能在复杂的案情中站稳脚跟——让思维引领行动,而非被案情牵着鼻子走。

二是品质是最好的营销。法律服务不仅是技术的竞争,更是品质与态度的竞争。通过提升律师团队的综合素质与服务能力,增强律所的市场吸引力与客户信任度。

三是强基固本&守正创新。在律师职业道路上长期发展,“筑基固本”是根本。我们都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规范的执业习惯。所有方案与行动,都应主动推进、严格执行。在思维层面,则是要“创新、延伸”。法律环境不断变化,客户需求也在变,所以我们的理念与工作方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突破。在专业研究中勇于探索,在服务模式上敢于延伸,以创新思维驱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