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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最高院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1月24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赵鑫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最高院近日发布的“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分享了劳动法、建设工程、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刑事、民商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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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覆盖专利侵权等多个场景,通过明确裁判标准、划定行为红线,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诉讼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典型案例精准靶向恶意诉讼的多样表现形式: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或缺乏新颖性、或存在权利冲突,仍针对竞争对手提起18件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财产,其利用司法程序打击同业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最高法二审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不仅支持律师费等直接开支,更将被诉方因规避风险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预期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最终判令赔偿100万元,彻底打破“输了案子却赢了利益”的畸形局面。涉“靶式流量计”专利案则聚焦权利基础核心问题,某仪器仪表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仍反复起诉索赔,被认定为“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滥用诉权”,明确了维权需“先有权、再维权”的基本准则。而涉“导轨”专利案中,专利权人通过提供完整技术方案诱导他人生产,再以侵权为由起诉的“陷阱取证”行为,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厘清了合法取证与权利滥用的边界。

这些案例的裁判逻辑蕴含着鲜明的价值导向:一是坚守诚信底线,明确诉讼权利行使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滥用司法资源;二是坚持全面赔偿,破解恶意诉讼“维权成本低、侵权损失大”的失衡难题,确保被侵权方损失得到充分弥补;三是划清权利边界,明确维权需具备合法权利基础、正当取证方式和合理诉讼目的,超出必要限度即构成权利滥用。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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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资讯。该解释聚焦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借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款项结算等热点难点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商事审判庭商事合同纠纷第二审判团队整理的挂靠经营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对借用他人资质并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企业将内部责任部门承包给员工经营的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回应。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最新!9省高院(2025)裁定: 确认劳动关系受1年时效限制》一文。根据最新民事裁定书,确认劳动关系应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其核心理由是: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劳动法具有特殊性;2、从目的解释看,确认关系是实现“给付”的前提;3、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避免陈年旧案的冲击;4、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是基础。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社保费用承担及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索要经济补偿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及赔偿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不缴社保或以其他形式替代均属违法,此类约定无效,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及后续赔偿义务。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法通识》一文。重点分享了附义务赠与中相关司法观点。受赠人一旦接受附义务的赠与,就应履行赠与所附义务。不动产赠与中,对于附居住权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在清楚该条件前提下的接受赠与行为,应视为同意他人对赠与房屋享有居住权。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酒后为救同事溺亡,保险该不该赔?》一文。上海王女士聚餐饮酒后,陪同事到河滩找落水物品时,同事不慎落水,她两次下水营救均未果,最终两人双双溺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的救助行为中断了醉酒与死亡的因果联系,救人落水才是死亡近因,且保险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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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最高院入库案例: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应另案起诉!》一文。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对破产受理前债务人“隐性逃废债行为”的规制》一文。文中提出了对“隐性逃废债行为”的应对措施: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提供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充分赋予管理人纠正权利;突破破产申请受理时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内容,向实际责任人追索责任;关联方纳入实质合并破产。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法答网对混合担保相关问题的观点”: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以“禁止为原则,允许为例外”,仅约定连带、共同签署等情形可追偿;以物抵债明确区分清偿型(诺成合同)与担保型(转化担保,非当然无效);债权人可有限合并提起撤销与代位之诉,在特定情形下可直接实现债权,有效破解“入库规则”僵局。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要点解读》一文。重点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以物抵债权利人以及承租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其中对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不再限制名下住房数量,而强调“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将付款条件调整为支付全款。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明确了“审执分离”原则。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一文,文章分析了对于债务履行期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视为让与担保,债权人仅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预告登记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后达成的协议,需明确新旧债务履行顺序、管理人选择权及诉讼时效等问题。相关债权人虽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协议,但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普通购房人或抵债债权人身份主张债权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同频共振》一文,判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妥当性时,重点考量因素:是否向内部人转让财产、承担义务;财产转让后,债务人是否保留财产的占有或控制;转让财产、承担义务行为是被披露还是隐瞒;在转让前,债务人是否被起诉或者被起诉威胁;债务人是否无清偿能力;是否在重大债务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不久转让财产等。

§刑事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最高法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重点分享了虐待罪的主体以及行为的构成方面。案例1明确了: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王新:“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出罪”事由》一文。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法律评价时均应最终聚焦在国家税收利益,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根本红线。应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故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一文。重点分享了案例3,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获取他人钱财的方法,从而实施敲诈勒索。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