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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最高院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2月1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宋江文律师助理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最高院近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分享了破解执行难、公司法、金融证券、诉讼实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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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最高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以鲜活案例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划定涉税犯罪红线,为司法办案立标尺,为市场主体明边界,向全社会释放了依法严惩涉税犯罪、筑牢税收征管法治屏障的强烈信号。

1、精准打击涉税犯罪,筑牢国家税收安全防线:典型案例清晰划分了逃税型与骗税型虚开的界限,对网络货运平台“卖票”、外贸领域“伪报品名”骗退税、房地产“阴阳合同”逃税等新型及高发犯罪精准定性惩处。比如对循环出口骗取8.7亿元退税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既严厉打击了主观恶性深的严重犯罪,又避免实体企业轻罪重罚,通过“严宽有别”守护了国库资金。

2、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破解执法司法难题:此前涉税犯罪存在定性难问题,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定、有争议。此次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明确裁判逻辑,如郭某等人虚抵进项税额未超销项税额,二审改判逃税罪,为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提升了税收司法的公信力。

3、警示市场主体,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案例针对企业和个人常见的违法操作作出警示,比如明确“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属逃税手段,网络货运平台不能沦为“卖票”工具。这种以案释法的方式,让企业和从业者清晰知晓违法边界,比单纯宣讲法条更具震慑力,能有效预防同类涉税违法犯罪。

4、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新业态如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犯罪划定“司法红线”,既规范了平台经济的发展,又避免其扰乱税收秩序;同时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主观恶性小、有自首等情节的行为人从轻处罚,既维护了税法刚性,又给相关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涵养税源,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合规的经营环境。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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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要点解读》一文。该文系统梳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则、优化被告列明与执行措施衔接、整合确权、给付请求与执行异议之诉,完善执行程序、再审与破产的衔接机制,以及细化特殊权利人排除执行条件及虚假诉讼规制。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院关于“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判观点。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民申5990号案件中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材料认定,仅凭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实际出资。

杨栩律师分享了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文,文中针对执行实践中30个亟待厘清的疑难问题做出权威解答:如:明确轮候查封的案外人应向首封法院提异议、细化了执行异议提出的最后期限;规定流拍财产不必一律解封,可引入“强制管理”或待市价回升后重启拍卖,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多策略选择,等等。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涉及公司股东追加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文。在请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应严格遵循五种核心情形: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五种情形均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且责任范围严格限定于出资瑕疵或违法行为对应的财产范围。

公司法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监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文。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监事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若监事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并及时报告了股东不出资的问题,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监事的原因导致公司受损,那么监事可以主张免责。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夫妻公司”性质认定及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制路径》一文。作者认为不宜仅因股东间存在夫妻关系就将其直接推定为一人公司。对夫妻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回归适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通过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来规制财产混同等行为。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反向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一文,文章详细阐述对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能否类推适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反两方观点。实务中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法规适用的进一步扩大,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类推适用上,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判例来进一步论证。

诉讼实务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数字签名效力认定:笔迹鉴定能否作为判断依据?》一文。在涉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其关键环节——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金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文章指出,在具体实践中,关于电子签名的类型、认证方式以及如何具体判断其“可靠性”,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对于签约各方而言,明确所采用的电子签名类型、了解完整的签约流程,并获取相应的认证报告,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建工案件委托鉴定中现场勘验的工作指南”。现场勘验是鉴定程序实施的重要环节,现场勘验所形成的勘验笔录,也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律师应熟悉建工案件委托鉴定中现场勘验的规则、作用、要求等,发挥代理人在现场勘验活动中的引导、解释、说明以及把控风险等作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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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领域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资讯。本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核心导向在于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金融腐败案件时必须具备穿透思维和系统观念。在定性上,必须穿透各种金融创新和商业安排的包装,直指权钱交易的本质;在量刑上,确立了“损失结果”与“腐败行为”并重的严厉尺度;在办案范围上,强调了对“衍生犯罪”和“全链条”的打击。

劳动法领域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例》一文,其中"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即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只要实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会综合考量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的程度,以及是否遵守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和奖惩办法等因素。这也提示我们,在审查平台企业等新型用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时,穿透合同表面形式,审视用工实质。

知识产权领域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该案法院认定涉案提示词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的简单罗列,因缺乏语法逻辑与个性化表达,属于引导AI生成内容的功能性指令,其本身更偏向抽象的创作构思与操作指令,而非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

综合领域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机票、酒店预订纠纷典型案例及调解手册的资讯,该院面向调解员、企业、消费者,梳理出“维权对象混淆”“退改条款争议”“附随义务履行争议”“预付式消费争议”四类共性问题,以“场景+调解提示+典型案例”提供标准化指引。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法、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资讯。4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等主要救助类型,体现“救急救难”功能与“生存权保障”价值,推动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相统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司法实践。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给差评=侵犯名誉权?法院:消费者“吐槽”有依据,免责!》一文。其判案要点:一是消费者有评价监督权,真实差评不是侵权;二是商家对合理负面评价有适度容忍,不能动辄起诉。消费者遇到纠纷想发评价,要坚守“客观真实、有理有据”的原则;对商家而言,与其纠结差评,不如专注提升服务、主动沟通解决问题。

总结点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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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主任在总结环节,为青年律师如何在困境中突围指点迷津:

一是归零意识。这不仅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生活和工作的哲学。年轻的法律人要保持谦逊、持续学习和自我反省的心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快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

二是坚守春雷所诚信责任品质的核心价值观。在当下AI发展迅猛的时代,专供疑难案件是目前延缓被取代的唯一途径。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比客户更专业,比同行更敬业。面对困境时要做到坚韧不拔、有勇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