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杨栩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分享了诉讼实务、金融证券、破解执行难、刑法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日,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立足律师执业实际需求,系统规范构建起全场景阅卷保障机制,彰显了司法机关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的转变,《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呈现出以下亮点:
1、回应实践需求,延续权利保障脉络
阅卷权始终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内容,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跨区域办案增多、电子卷宗普及等新情况涌现,传统阅卷模式难以满足律师高效执业需求。在此背景下,最高检联合司法部联合出台《工作规定》,既是对过往保障机制的完善升级,也为解决新问题提供了务实方案。
2、构建“三位一体”全场景阅卷保障体系
《工作规定》确立了“现场为主、异地+线上为辅”的全场景阅卷模式,并上升为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实现了阅卷方式的多元化与全覆盖。现场阅卷作为基础模式,保障律师在所有代理案件中的核心阅卷需求,尤其适配案情复杂、需核对原始证据的重大案件。针对过往争议较大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审判阶段检察院取回案卷等场景,《工作规定》明确了阅卷依据与流程。
3、平衡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强化救济支撑
《工作规定》通过精细化规范,实现“权利保障到位、风险防控有效”的平衡。一方面,明确律师的合规义务与风险边界。要求律师签订阅卷承诺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违规披露案件信息、不得将卷宗用于非代理用途,对电子卷宗的密码破解、水印去除等行为作出严格禁止,既保障案件信息安全,也为律师划定执业红线。另一方面,搭建“内部投诉+行业维权+检察监督”的多元化救济渠道,律师遇阅卷权利被阻碍时,可向办案检察院及上级机关申诉、向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申请维权,检察院还可监督纠正其他办案机关的违规行为,让阅卷权从“软性权利”变为“刚性权利”,彻底改变过往“维权无门”的困境。
4、需强化落地执行,释放制度红利
《工作规定》的落地执行,一方面需要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衔接配合,优化系统平台功能,统一操作标准,确保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流程顺畅;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律师与办案人员的培训,让双方准确掌握规定要求,避免因理解偏差影响执行效果。对律师而言,也需主动适应新规要求,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配的阅卷方式,合规行使权利,精准挖掘案卷价值。

诉讼实务领域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2023)最高法民再207号案”中的6个裁判观点,重点解读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下的信赖利益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将其与有效合同下的包括可得利益赔偿的违约责任情形相提并论。无效合同下的资金返还属于当事人之间二次形成的债权债务,可适用《民法典》第561条关于履行顺序的规定。当事人对已返还的款项没有约定返还利息还是本金的情况下,可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加以抵充。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对7类证据的全面质证技巧》一文。重点关注了第六点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判断意见。其可靠性取决于检材、资质、程序、方法四大支柱。1.资质审查:明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范围。2.检材审查:如果送检材料本身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意见毫无意义。3.程序与方法审查:违反操作规程得出的结论不可靠。4.意见论证审查:即鉴定意见不应只有结论,还应有详细的论证过程。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一文。重点解读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1.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2.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这场研讨会,聚焦“合同僵局”》一文,此次研讨会作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破题的生动实践,不仅深化了对不同领域合同僵局制度内涵与适用规则的认知,更搭建了常态化交流平台,其形成的共识成果将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上海“为国担当、勇为尖兵”的战略使命落地见效。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网上聊天的“承诺”能当“遗嘱”用吗?》一文。我国法律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专属的生效要件。无有效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
金融证券领域
叶萍书记分享了最高检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一文。重点解读了案例四,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身份和资信的信赖,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出借人明知款项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则需根据委托关系确定实际责任主体。本案中某滨集团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实际用款人为公司,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最终认定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员工不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劳动者摆脱了巨额债务。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系统梳理、并经专业法官会议审定的,关于“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专题的精选要旨。如,在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保护上限的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以及职业放贷人行为的效力界定等常见实务焦点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观点。

破解执行难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中的12个法律问题》一文。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便捷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在跨境贸易中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认可。剖析了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何在内地顺利地得到认可与执行,以及在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审查要点等重点问题。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入库案例关于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的裁判要旨。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与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岳万兵: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法识别》一文,该文提出应以功能为导向进行识别,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核心功能在于将事实上的公司权力掌控者纳入法律规制,避免控制权脱法。在外延辨析上,文章明确实际控制人既可包括公司内部的控股股东、关键股东、董事长等主体,也可覆盖公司外部的隐名投资人、协议控制人、近亲属等。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公司可否以低于认缴出资的价格转让失权股权?》一文.实务界认为公司低价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承担补足责任。其实质是认为公司不能低价转让股权。该文则认为公司可以以低于认缴出资的价格转让股权,且受让人不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股东失权情形下的失权股权转让与普通的股权转让不同,此时不应当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
刑法领域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挂靠”施工情形下建工企业开具发票的刑事风险防范》一文。“挂靠”因其涉及发包方、被挂靠方、挂靠方等多方主体,衍生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开票不规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此类案件涉刑后“出罪”或“罪轻”的难度极大,同类参考案例严重不足。但无论是从税法层面还是刑法层面来看,认定是否属于“虚开”都离不开“真实交易”这一重要前提。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家装维修为名的敲诈勒索案。该案中的“软暴力”敲诈勒索行为较传统犯罪更隐蔽具有交易表象,易与民事纠纷混淆,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软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4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综合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一文。重点关注了案例二,涉案视频中包含未成年人程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三万次。关于平台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短时间流量飙升的情形,更易触发技术监测、响应或人工审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却未及时采取关键词信息筛查、人工审查等有关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判令平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二分别从物业催费方式和业主抗辩理由两方面划定界限,防止矛盾激化;案例三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负有退场、交接的法定义务,拒不退场将承担不利后果;案例四强调业主大会决定的自治效力,限制非业主主体(如原物业)对业主共同决定的干预;案例五则通过“巡回审判+示范调解”等方式,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体现司法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上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速览》一文。上海高院最新发布的10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案件亮点:1.适用范围扩大:覆盖商标、著作权等常见侵权类型,案件量和判赔额持续上升,重点护航科创环境;2.适用标准明确:需同时满足“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如抢注知名商标等;3.赔偿计算清晰: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基数,查不清则结合法定赔偿,惩罚倍数1-5倍,恶意越重、时间越长倍数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