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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微论坛】研析《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法律资讯分享

2025年12月22日,春雷周周微论坛如期举行,由刘雾萍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最高院近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享了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刑法、知识产权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社会热点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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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25年12月17日,最高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次修改系该规定第三次修正,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制度支撑,此次修改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更将在便利当事人维权、规范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释放多重制度红利。

从制度建构角度看,此次修改是对新时代民事法律体系的精准适配与完善升级。为适应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修订,新规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升级“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等调整,实现了案由体系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无缝衔接,填补了新型民事纠纷的案由空白。

从司法实践角度度看,新规为民事审判提质增效注入强劲动力。对当事人而言,新规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细化了1055个案由的分类,让不同类型的纠纷都能找到精准对应的维权入口,显著降低了诉讼门槛与维权成本,让维权路径更顺畅。对司法机关而言,新规为法官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明确管辖分工提供了清晰指引,有效破解了以往新型案件“无案由可依”的审理困境,助力统一裁判标准。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此次举措彰显了司法服务大局的主动担当。新规围绕服务新质生产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乡村全面振兴、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针对性完善了知识产权、竞争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环境资源等相关案由,让司法保障更精准对接发展需求。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完善相关案由,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过明晰纠纷解决路径、强化权利保护导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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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思辨

刘春雷主任书面分享了《最高法院:撤销申请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一文。最高院明确,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约束,不存在时效豁免情形,超过时效的恢复执行请求不予支持。即使法院未正式立案,申请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的行为仍可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时效从提交次日重新起算,疫情等特殊情况不影响该中断效力。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延续原申请执行人的时效计算节点,不因债权转让而重新起算,需在原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无法恢复执行。

叶萍书记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的为“执破衔接”装上“智”通车一文。上海法院通过研发“受理破产后发放执行款提示预警”应用场景,利用数字化手段打通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数据壁垒,有效防范个别清偿,保障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秩序。此实践为全国法院构建执破协同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路径。

杨栩律师分享了最高法(2023)执监437号执行监督案例,该案围绕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能否抵销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展开审理。裁判要旨为: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在其他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主张抵销其在本案中的债务,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谢宗宏律师助理分享了《新〈公司法〉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则适用》一文。新公司法在原有纵向人格否认基础上,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该制度需满足四大要件:主体为股东,行为要件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资本显著不足,主观需故意逃避债务,结果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中财产混同是认定人格混同的核心标准。从企业风控角度提出三点建议:确保财务独立、规范关联交易、保持治理独立性,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如何提高追究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一文,文章通过对(2019)最高法民申6232号案件的判令进行分析。明确要追责公司实控人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并非必要条件。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与股东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视为具有同质性,且需实质性审查公司对资金的处分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资金的操控是否影响债权的实现。

诉讼实务领域

胥艺美律师书面分享了《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另案股东呢?》一文。另案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取得对公司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另案起诉股东的优点在于:1.不受执行异议15日起诉期限限制;2.可一次性解决全部股东、全部瑕疵出资问题;3.审理范围更全面,可主张多重责任;4.可获得完整判决,具有既判力;5.方便财产保全;6.避免“以裁代审”风险。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四批)》一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案件,产生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请求,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并非独立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而是依附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只是被执行人针对该执行申请提出的“不予执行抗辩”,被执行人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适用重新仲裁程序,不仅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两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一文,在面对小微企业贷款逾期、多车连环事故等涉及多重主体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纠纷时,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通过运用起诉状与答辩状示范文本快速锁定争议焦点,甚至引入“技术咨询”等专业力量就伤残等级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为协商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与计算基础。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一文。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相关考虑,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但实践中亦有支持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越过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相关案例。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重磅发布!2026年起施行,最新版“劳动用工关联案由”全汇总!》一文。核心新增内容: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用工关联纠纷、承包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等。明确劳动争议、非劳动关系、特殊场景三类案由适用边界,覆盖传统与新型用工场景。解决新型用工纠纷立案与审理标准问题,兼顾劳动者维权与用人单位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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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如何统一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这一热议话题。随着虚拟货币使用越来越广泛,相关的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也频繁出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处理涉虚拟货币犯罪,需要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坚持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充分考虑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实现精准司法,确保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现实的检验。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涉税犯罪中,税务文书的证据边界》一文。公诉人常直接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作为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法院也将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视为重要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税务机关可能仅依据“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这一表面证据,认定纳税人存在违规抵扣行为并作出处罚。但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不仅需核实财务数据的表面真实性,还需穿透数据背后的交易实质。

知识产权领域

赵鑫律师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文。其中,关于第二条是针对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周期的问题;是对于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丁诗婷行政助理分享了一个团购平台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A、B两家公司有“三联”“申亨得利”的商标权,被同行C、D店铺冒用品牌标识宣传,C店铺还恶意篡改了A、B的联系电话,让客服误导消费者转去自己这边。这个案例也提醒咱们,不管是商家还是相关主体,篡改他人店铺信息、冒用知名品牌标识都是违法的,经营得守诚信,还要定期维护自己的平台信息;平台也得完善报错审核机制,避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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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领域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担保,责任该不该背?》一文。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其妻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一文。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