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春雷周周微论坛 如期举行,由赵鑫律师担纲主持。春雷成员认真研析了最高院近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分享了破解执行难、诉讼实务、公司法、婚姻家事、建筑工程、商事等领域最新法律资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7件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剑指关联公司混同、恶意转股、虚假破产等各类“逃债套路”,一锤定音传递出“欠债必还、逃债必究”的强硬态度。这不仅是司法层面的精准亮剑,更值得每一个市场主体深入研读--其中藏着法律的红线,更守着诚信的底线。
逃废债从来不是简单的“债务纠纷”,而是啃食市场信用的“毒瘤”。从案例中我们看到,有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操控多家关联公司,搞资产、财务、人员“三混同”,用“金蝉脱壳”的方式转移收益、逃避债务;有的股东在公司欠债后,零对价转让股权还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把债务风险留给债权人;更有甚者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虚构债务申请“假破产”,把法律制度当成逃债工具。最高法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撕开逃废债的“伪装”,让这些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刑民并举、重拳出击”,让逃废债者付出沉重代价。民事责任层面,法院果断“刺穿公司面纱”,判决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打破了“有限责任”的滥用壁垒;对于抽逃出资、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明确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守住了出资义务的底线。行政与刑事责任层面,拒不移交破产账册的法定代表人被拘留罚款,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的责任人被依法判刑,形成了“民事追责+行政惩戒+刑事打击”的全链条惩治体系。这意味着,逃废债不再是“花钱消灾”的小事,而是可能触犯刑法的重罪,真正实现了“让逃债者得不偿失”。
案例背后,更彰显了司法构建“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法治防线的坚定决心。为了破解逃废债隐蔽性强、查处难的问题,法院构建了“立审执”全流程协同机制:立案阶段靠司法大数据预警虚假诉讼,审判阶段强化事实查明精准甄别逃债行为,执行阶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同时,法院还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对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依法撤销恶意合同、取回被侵占财产。这种多维度、立体化的治理格局,织密了防范逃废债的“法网”,让企图逃债者无机可乘。

破解执行难领域
叶萍书记和丁诗婷行政助理共同分享了上海高院发布6起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典型案例,披露今年上海三级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累计约谈相关被执行人591人次,罚款140人次、司法拘留59人次,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12人次。上海法院在最高院指导下,开展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专项行动,强调年底执行案件的关键性。通过奉贤、杨浦、长宁法院的具体行动,如‘凤子者行’、‘利剑破冰’、‘常见出鞘’,旨在为执行案件提供契机。同时,叶萍书记要求成员对案件进行梳理,查漏补缺,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逃避责任。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解决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提供思路,并鼓励深入学习剖析。
赵鑫律师分享了《(2025)最高法执监33号判例》一文。法院认为,即使债务人资金已被法院保全,但是该部分资金仍未改变其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性质,法院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在人民法院已经保全债务人足额资金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解冻、划拨或者提存该笔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以免于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责任。
周怡婷律师助理分享了《财产保全怎么做?这些知识储备要有!》一文。文章详细介绍了财产保全的实务知识,列明以现金保全、不动产保全,以及通过保险公司保全等所需材料和费用。此外,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各不相同,需注意甄别。以不动产进行担保的,申请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王越律师助理分享了《隐名股东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问题探讨——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6条》一文。肯定说主张隐名股东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交易领域。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权利,其归属和变动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登记为准。
杨沁源行政助理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一文。这些案例里,有的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百般推诿,有的试图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法院则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精准锁定财产,用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手段施压,为劳动者讨回“血汗钱”。这不仅是一个个执行案件的办结,更是对“司法为民”最生动的诠释。法院重拳治理欠薪,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守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建筑工程领域
刘春雷主任分享了一则房产建筑领域最高法的审判监督案例,该案例裁判要旨涉及四个方面:1.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认定工程款支付义务主体的根本准则:2.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相对性的认定;3.“挂靠”关系中的责任认定:出借资质方不当然对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4.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应综合审查全部事实。
王丕竹律师助理分享了《实际施工人自负盈亏且与总承包人之间无真实隶属关系的,虽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一文。内部承包人负责全面履行主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责任,承担项目盈亏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该项目实际施工主体、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均为该内部承包人。而总承包人和该内部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与案涉工程开完工期间完全重合,明显是为转包案涉工程披上的“合法外衣”,且总承包人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人事隶属关系的证明。

诉讼实务领域
杨栩律师分享了上海二中院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登记涤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与方法的文章,明确司法介入需以当事人穷尽内部救济为前提,同时兼顾相关主体利益与善后义务,为该类纠纷处理提供指引。
李慕言律师分享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理论与实践。此类纠纷的核心法理在于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本质是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享有单方辞任权,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公司即生效,公司随之负有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司法介入的关键前提是“穷尽内部救济”。这意味着辞任者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如请求召开股东会)解决变更事宜。只有当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途径无法走通时,为避免辞任者权利持续受损,司法才具有介入的必要性。
胥艺美律师分享了《张平华、陈玉华: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一文。标的物使用费是对物的使用利益货币化的直接体现,资金占用费为资金使用利益的经济等价物,二者通过《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共同构成合同无效语境中使用利益的规范体系。资金占用费的独立价值,其本质并非既有资金用益的法定孳息而是更为深层的资金使用利益,资金占用费与资金的使用利益是形式与内容、表象与本质的关系。
宋江文律师助理分享了《廉洁协议纠纷的审理难点与裁判方法》一文。文章以司法实践为视角,系统分析了廉洁协议这一“无名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其核心论点在于:司法裁判应超越对个别合同条款的简单解释,通过确立清晰的审查标准,在尊重商事自治的同时,维护公平诚信的核心价值,从而发挥规范市场秩序、引领商业伦理的深层功能。
综合领域
刘雾萍律师分享了《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一文。文章围绕最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展开讨论。剖析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新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关系的无偿赠与、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强化了婚姻忠实价值保护。
李佳楠律师助理分享了《<商事调解条例>开启纠纷解决新范式》一文。该条例标志着商事调解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对律师实务主要有三方面影响:服务范畴拓展、专业能力重构和职业角色深化。
范婷婷行政助理分享了飞机“锁座”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问题。从反垄断法角度看,多家航空公司的“锁座”行为可能构成“其他协同行为”,但需进一步确认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以及行为一致性的具体程度。